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26 0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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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河東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畜禽養殖發展現狀,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綜合整治,合理開發與利用農業資源,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縣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要求
根據畜禽養殖場養殖規模數量、所處的地理位置及對周圍環境影響的程度進行綜合整治。
(一)城區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對水源污染嚴重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2005年底前停止養殖,其他的應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養殖。
(二)禁建區內養殖場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在2006年5月1日前全部達標排放。
(三)加強對禁建區內監控,禁建區內不得出現新的養殖場。
三、工作職責
(一)成立縣畜禽養殖業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農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為小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綜合整治工作。
(二)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縣農業局:
(1)負責養殖場污染整治的牽頭工作。
(2)推廣先進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技術,發展“豬—沼—果”等形式的立體生態農業,提高農業生態經濟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2.縣環境保護局:
(1)積極配合開展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
(2)檢查督促禁養區內養殖場按期關停;指導督促禁建區內的養殖場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開展養殖場污物排放監控,對于超過排放標準的,要求限期達標。
(3)抓好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加強對新建養豬場執行“三同時”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4)受理、處理養殖場污染事件。
3.縣國土資源局:
(1)積極協助開展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新、擴、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土地使用手續。
4.縣城鄉規劃建設局:
(1)做好違章搭建養殖場所的整治。
(2)積極協助縣農業部門開展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
5.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1)組織對本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的養殖場情況進行摸底。
(2)開展有關污染整治法規宣傳教育。
(3)做好本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養殖戶的思想工作。
四、時間安排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宣傳發動階段(2005年6~8月)
1.召開養殖業主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會議,學習貫徹關于規模化養殖畜禽的有關法律法規,傳達縣政府關于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的會議精神(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2.利用縣有線電視臺播放《河東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河東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的通告》(責任單位:縣廣電局)。
3.按照整治對象責任劃分情況,分別入戶調查宣傳,掌握全縣畜禽養殖業生產現狀和污染防治設施現狀,摸清養殖企業的規模、法人、養殖數量、建成年份等,確定禁養區內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養殖的養殖戶名單,以及禁建區內養殖戶的名單,并發放《河東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河東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的通告》(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二)綜合整治階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1日)
1.由縣環保局、縣農業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通知禁養區內第一批禁止養殖的專業戶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養殖,第二批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養殖;通知禁建區內養殖場禁止改、擴建,并于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處理設施建設,做到達標排放(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2.協助需搬遷的養殖場做好選址工作(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縣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局、環保局、農業局)。
(三)檢查驗收階段(2006年6月)
檢查禁養區內是否按要求停止養殖,禁建區內養場是否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區內禁止建設新的養殖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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