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創先爭優活動總結

時間:2022-07-14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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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創先爭優活動總結

人民警察是一支執法隊伍,肩負著依照國家法律打擊和防范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活動,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障國家和人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過程中,執法公正顯得尤為重要。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更要創先爭優,敢為人先。現就我系統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以來的工作情況做一個自查總結。

公正觀念在人民警察的職業生涯中使用得相當廣泛,如“秉公執法”、“公斷是非”、“辦事公道”等。公正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其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具體來說,公正執法既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執法人員做出的各種決定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執法面前更應該人人平等。無論行為人具有什么樣的身份和地位,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該在執法機關面前得到正當平等的對待,因為他們都是執法活動的平等對象。這里所說的“正當平等的對待”,既包括違法必究的含義,當然也包括權利保護的含義。總之,公正執法應該是執法活動的一條基本原則。

人民警察除了具備熟練掌握法律、政策進行工作的業務水平外,做到執法公正,不偏不倚,不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我們這支執法隊伍敢于并善于向國家、向人民負責任的道德責任感。人民警察執法公正,有利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各種合法權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

人民警察所從事的工作有極強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絲毫的偏差,如若執法不公,就會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錢美女案”、“冤、假、錯”案,刑訊逼供層出不窮,警匪一家,人民怨聲載道,社會秩序混亂無章。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不公,就會在一定程度上輕視乃至忽略了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從總體上看,廣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都能遵紀守法,嚴格執法,秉公辦事,文明辦案,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勿庸諱言,目前執法隊伍良莠不齊,優劣并存,少數執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為,已成為我們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大障礙。

一、執法不公是當前法制建設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執法不公,是長期困擾公安機關正確執法的一個現實問題,它是市場經濟中各種消極因素在執法活動中的綜合反映,也是當前社會各界反映較多的一個熱點問題。客觀地說,全國的執法狀況總體上是好的,維護了社會局勢的穩定,保護了公民和全社會的合法權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執法不公的現象在執法過程的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執法不嚴、執法犯法的社會危害性,僅以其對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損害來衡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對執法不公所引起的社會價值觀念失衡及其不良影響有充分的認識。執法不嚴、執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使國家法律形同虛設,導致社會無序化的蔓延,極大地妨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第二,破壞了我國法制的尊嚴和權威,弱化與消減了公民的法制觀念;第三,損毀了公安機關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關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與正義。一次不公平的執法活動,其惡果甚至超過數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無視法律——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執法則毀壞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現行的法律體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執法不公卻更重要。總的來講,公安執法工作近幾年來有了很大變化,執法意識有了進一步增強,執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執法形象有了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執法公正問題的認識不足

有人認為,無論程序如何,無論手段如何,只要處理結論是公正的,就是執法公正了。這種觀念是需要糾正的。另一種錯誤觀念是片面地強調打擊犯罪和片面地追求執法效率,忽視執法活動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視對當事人正當權利的保障。另外,有的執法人員把文明執法消極理解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執法不嚴、不公、不作為的現象。

(二)少數警察執法責任意識不強

工作方法簡單,執法素質和執法水平不高,基礎工作不夠規范。主要表現為:

1、該處理的不處理。表現為該報捕的案件不報捕;該勞教的不勞教;該治安處罰的不處罰;案件雖立上了,卻一拖再拖,遲遲不作處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積極去處理,而是等人來說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時,問題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卻不管不問,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這類案件,是執法不公的一個主要方面。

2、該嚴肅處理的卻降格處理。在查處治安案件中,該報勞教的不勞教,該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處案件總數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降格處理的問題。

3、該處理的難處理。對犯罪和違法行為本可以依法處理,卻因客觀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變處理方式。如有的地方個別領導不能正確處理權與法的關系,干擾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使案件的辦理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4、該嚴肅處理的罰款處理。即以罰代刑、以罰代拘、以罰代教、以罰代審,罰款成為了萬能鑰匙。對已經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節,二不看輕重,三不看社會效果,一律罰款了事。有的干警在開取罰沒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這種行為是人民警察利用職權犯罪的最典型表現,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

5、執法隨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數干警查處賭博、、傳播淫穢物品案件時,不能準確把握罰款幅度,不看情節輕重、危害程度,一律給予最高額罰款,搞創收,設“小金庫”,利用違法人員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態,大罰特罰,開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萬。在此情況下,有的被處罰人千方百計找熟人說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說情人,辦案人員大筆一揮又改成幾百元,甚至全部勾消,這種處罰的隨意性,嚴重損害了干警在群眾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為獲取口供,對犯罪嫌疑人簡單粗暴,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致人傷殘,釀成冤案。

7、少數干部大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如私放犯人,庇護犯罪,充當保護傘,收取好處費。

人民警察執法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嚴重玷污了公安機關聲譽,敗壞了社會風氣。

二、存在執法不公問題的主要原因

存在干警執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客觀上講,有體制不順的影響,又有市場經濟環境下社會諸多消極因素的綜合影響。從主觀上講,既有干警自身素質問題,又有思想觀念、思想意識問題,這些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行政干預的影響

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會上某些不正之風的影響,某些行政領導法制意識淡薄,長官意志嚴重,出于團體或個人利益,錯誤的干預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行為的正確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執法不公。

(二)體制不順的影響

目前公安機關在人員編制、經費、設備、后勤保障等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執法時不得不左請示,右匯報,干警在執法中與某些地方利益、單位利益相沖突時,有的地方利用執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由當地管理的現行體制,在許多方面采取卡、壓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嚴格執法得罪當地負責人,被撤換、調離,以致有的干警為照顧各種關系,束手束腳,不敢大膽依法辦事。

(三)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目前關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雖然不少,但有些條文比較籠統,對執法程序也不夠重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給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留有過大的空間,對證據和程序的規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權力很大。在這種情況下,難免不發生極個別警察徇私舞弊的問題。所以應當盡快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少數干警政治、業務素質不高

表現在以下幾方面:①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精神和實質理解膚淺。為適應斗爭形勢的需要,近的來公安機關充實了相當一部分警力,除正規公安、政法院校畢業的大、中專學生外,也不乏之前從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員,而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繁忙的公安業務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崗前得不到相應的培訓,使匆匆投入業務工作。于是“以罰代法”、“法隨口出”者有之;不懂裝懂,違法執法者有之;機械執法,有法不依者有之。②缺乏正確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態度。在處理問題時,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諉,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沒有有從根源上徹底解決問題。在執法活動中,存在著“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冷、硬、橫的辦事態度使公安隊伍逐漸疏遠了同人民群眾的關系。③在“權、錢、色”面前抵抗能力較差。公安機關擁有一定的權力,又處于維護穩定和社會治安的第一線,接觸陰暗面較多,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職權,無疑使民警成為糖衣炮彈襲擊的重要目標。公安隊伍中的少數意志薄弱者往往經不起考驗,一旦權力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惡性膨脹,就會成為權、錢、色的俘虜,以致于私放犯人、庇護犯罪、充當保護傘等案件時有發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個公安隊伍的執法過程中,貪污受賄數額很大的案件為數很少,而被煙、酒、吃、玩而誘入泥潭的則占有很大比重。可以這樣說,權力、金錢、美色的腐蝕是當今公正執法的三大障礙,是公安干警執法的三大敵人。④干警個性主觀上的惰性。一個人長期從事某一項單一的工作,無形當中就會形成一種惰性,應該說這也是一種自然現象。但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現場晚去一步,痕跡物證就有可能滅失;證據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無策;法律文書上哪怕缺一項內容,法庭上就會成為廢紙一張。公安機關處在維護兩個穩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線,任務十分繁重,客觀上給學法帶來了一定困難,但是不愛學習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許多法律精神沒有認真消化吸收。個別干警對入黨、提拔、福利待遇問題有看法就發泄在執法活動中,大搞違法亂紀或消極怠工,推卸責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拋之腦后。

(五)制約監督機制不完善

權力一旦缺乏監督,必然產生腐敗。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各級公安機關對如何建立、健全公安執法監督機制,采取了許多措施。但是,目前監督警察的機構仍然缺位,或者是監督機構分散,配套措施沒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效力也不大。有的執法機關為完成任務,往往利用罰款作為內部收入來源,甚至下達了“抓人指標”,用這種指標打法律的擦邊球,沒有任何規章制度可以約束。所以,明知是違法行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根據法律,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查處。但遺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時還可以獲得這樣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

人民警察執法不公,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產生的消極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如警力不足,經費緊張,裝備落后等嚴重削弱人民警察的執法力度,也挫傷了干警秉公執法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