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級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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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區級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績效目標是指財政預算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是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一)按照預算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劃分,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

基本支出績效目標,是指區級預算單位的預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內對本單位正常運轉的預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績效目標納入預算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統籌考慮,不單獨編制。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是指區級預算單位依據部門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使用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包括部門預算項目績效目標和專項預算項目績效目標。

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是指區級預算單位按照確定的職責,使用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

(二)按照時效性劃分,包括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中長期績效目標是指區級預算單位的預算資金在跨度多年的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指區級預算單位的預算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三條績效目標管理是指區財政局、各預算單位以績效目標的編制、審核、批復和應用為內容所開展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績效目標管理對象是納入區級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

第五條區財政局、各預算單位按其職能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分工明確的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機制。

(一)區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績效目標管理辦法,建立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組織和指導區級預算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和審核,并批復績效目標;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區級預算單位開展績效運行監控(以下簡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二)區級預算單位負責本單位管理的預算資金績效目標的編制、申報、審核和匯總,組織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組織、指導本單位所屬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和審核,并批復績效目標;組織、指導和監督本單位所屬單位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負責績效目標的公開工作。

(三)區級預算單位負責本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調整和實施完成;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績效目標的編制

第六條績效目標由各預算單位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和規定的方法、程序科學合理編制。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并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

第七條績效目標編制內容,主要包括設定預期目標、制定績效指標和確定績效指標值。

預期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預期效果,并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和量化。

績效指標是對預期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完成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績效指標值是績效指標的具體表現,通常用可衡量的標準、數值、比率等來表示,確定指標值時主要依據或參考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績效標準。

第八條績效目標編制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并與相應的資金使用內容、范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時效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九條績效目標編制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二)部門職能、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項目規劃;

(三)中期財政規劃及年度預算管理要求;

(四)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

(五)符合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十條績效目標編制方法。

(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編制

1.對項目的功能進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據、資金性質、支持范圍、實施內容、工作任務、政策對象等,明確項目的功能特性。

2.依據項目的功能特性,預計項目實施在一定時期內所要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確定項目所要實現的目標,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3.對項目支出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從中概括、提煉出最能反映總體目標預期實現程度的關鍵性指標,并將其確定為相應的績效指標。部門預算項目應明確年度績效目標,專項預算項目應同時明確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4.通過收集相關基準數據,確定績效標準,結合項目預期進展、預計投入等情況,確定績效指標的具體數值,填列《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附件1)、《部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附件2)、《區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附件3)。

(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編制

1.對區級預算單位的職能進行梳理,確定本單位的各項具體工作職責。

2.結合本單位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年度主要工作任務,預計本單位在本年度內履職所要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將其確定為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3.通過收集相關基準數據,確定績效標準,結合職責履行和履職效果,確定績效指標的具體數值,填列《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附件1)。

第十一條績效目標編報程序。

(一)區級預算部門所屬單位編制績效目標。申請預算資金的部門所屬單位按照要求編制績效目標,隨同本單位預算提交區級部門;根據區級部門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上報。

(二)區級部門編制績效目標。區級部門按要求編制本部門績效目標,審核、匯總所屬單位績效目標,隨同本部門預算提交區財政局,根據區財政局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后報送區財政局。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審核

第十二條績效目標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由區財政局和各預算單位按照預算管理職能職責和預算管理級次進行審核。績效目標審核是部門預算審核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工作需要,績效目標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審核。審核符合要求后,績效目標方可進入項目庫,并進入預算編審流程。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審核內容。

(一)相關性審核,包括目標相關性和指標科學性。審核總體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與本部門職能、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是否密切相關;績效指標是否全面、充分、細化、量化,難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體,是否選取了最能體現總體目標實現程度的關鍵指標并明確了具體指標值。

(二)完整性審核,包括規范完整性和明確清晰性。審核績效目標填報格式是否規范,內容是否完整、準確、詳實,是否無缺項、錯項;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是否能夠反映項目主要情況,是否對項目預期產出和效果進行了充分、恰當的描述。

(三)適當性審核,包括績效合理性和資金匹配性。審核預期績效是否顯著,是否能夠體現實際產出和效果的明顯改善,是否符合行業正常水平或事業發展規律;與其他同類項目相比,預期績效是否合理;績效目標與項目資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包括實現可能性和條件充分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合理測算,實現的可能性是否充分;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合理,項目實施單位的組織實施能力和條件是否充分,內部控制是否規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審核程序。

(一)區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審核。區級部門對其所屬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從相關性、完整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實質性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確保績效目標相關內容及指標值的科學、準確和合理。所屬單位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區級部門,審核通過后按程序報送區財政局。

(二)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對各預算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科學性、合理性和規范性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各預算單位應根據區財政局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重新報送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根據績效目標審核情況提出預算安排意見下達各單位。

第四章績效目標的批復、調整與應用

第十五條按照“誰批復預算,誰批復目標”的原則,區財政局在批復預算時,一并批復績效目標。區級部門在批復所屬單位預算時,按預算管理級次批復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確定后,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調整流程報批。

第十七條各預算單位應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一)績效監控。預算執行中,區財政局、各預算單位應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績效目標無法實現的項目,要通過中期評估予以及時調整。

(二)績效自評。預算執行結束后,各預算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填報《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自評表》(附件4)、《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自評表》(附件5),如實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目標實際完成情況、實際完成指標值等,并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作為部門預、決算的組成內容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的重要基礎。

(三)績效評價。區財政局在各預算單位績效自評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選擇部分重點項目或預算單位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要將實際取得的績效與績效目標進行對比,若未實現績效目標的,相關預算單位應當說明理由;若績效目標制定不夠科學合理的,該單位應當在下一年度予以調整。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單位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各預算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逐步將有關績效目標隨同部門預算予以公開。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區各預算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具體績效目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