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鎮三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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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鄉鎮三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會計委托

第一條鎮村級財務(含村集體經濟股份制合作社)全面委托鎮“三資”中心進行,“三資”委托中心設在鎮財政所,設中心核算會計1至2名、中心資金會計1名,各村設報賬員1名;

第二條堅持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原則,實行村級財務;

第三條“三資”委托中心財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定期實行輪崗制度;

第四條村級實行統一審核單據、統一集中報賬,按月定期報賬(25、26日:、新橋、、中李、唐嘴、歧陽、烔西、指南、朝陽、曙光;27、28日:鳳凰、大程、花集、固山、三份、合裕、太和);

第二章票據使用管理

第五條村級統一使用市農業農村局印制的(市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嚴格按照“統一供應、票款一致、以舊換新”的原則管理,采取領銷、報結辦法,實行鎮村二級管理;

第六條嚴禁村級使用其他票據,嚴禁白條入賬、嚴禁村級坐收坐支;

第七條村級使用票據,必須規范有序,嚴格按照票據序號和內容連續填寫,不得跳頁、隔號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廢票據,票據填寫齊全后,由村報賬員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公章;

第三章財務人員工作職責

第八條村報賬員必須由文化素質高、工作認真負責、思想作風正派、清正廉潔正氣、熟悉會計業務的人員擔任。報賬員在業務上接受鎮“三資”服務中心的領導和管理及對其業務培訓、指導;

第九條村級各項支出統一由報賬員進行結算。村級各項支出票據必須在完善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后,按月到鎮“三資”服務中心辦理付款業務;

第十條報賬員要及時、準確地將村集體資源、資產變動情況,向鎮“三資”服務中心進行報告,以便服務中心進行數字變動更新。村每年務必按照要求,認真負責地進行村集體資源、資產清理核實工資,上報鎮服務中心備案及賬務調整;

第十一條“三資”中心資金會計負責村集體貨幣資金、銀行賬戶管理工作,負責登記村級貨幣資金日記賬工作,監督村級貨幣資金使用,支付村級報銷轉賬業務;

第十二條“三資”中心核算會計負責開展對村報賬員上報的收入、支出原始憑證進行審查審核,負責對村集體上報的資產、資源變動情況進行審查審核,核算會計要將各村每張原始收支票據及附件、記賬憑證、月報表掃描上傳“陽光村務”微權監督服務平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核算會計負責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村級原始單據或憑證進行退回,及時對村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給予整改糾正;

第十四條核算會計負責監督村集體資產承包、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負責配合村“兩委”和鄉鎮及上級有關部門對農民群眾反映的農村“三資”服務等相關問題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村級在取得村集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資金等收入時,應出具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款收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監制的收款收據等;嚴禁無據收款,嚴禁使用自制收據和“白條”收款。取得的各類資金根據資金性質及時、足額繳存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賬戶或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不屬于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性收入的有:1.財政等部門下撥的運轉經費及專項補助資金;2.征地拆遷中得到的應發放給農民的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3.接受捐贈的資產和資金、向農民收取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籌資),相關收入入賬時需提供相應的收入依據(如租賃收入應提供相應的租賃合同)。做到應收盡收、票款同行、收支兩條線。嚴禁隱瞞、截留,嚴禁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白條”抵庫和坐收坐支。

第十六條以現金方式收取的各種款項,根據資金性質,1000元之內的3日內繳至“三資”委托中心賬戶或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1000元以上的款項當日繳至委托中心賬戶或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嚴禁坐收坐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村級各類資金的使用,必須認真制定并執行村級財務年度預決算計劃,年初本著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好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并逐項細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鎮政府備存監督,年未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和決算,確保計劃實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掛,杜絕新的不良債務的發生;

第十八條村級一切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規范的原始憑證。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三資”管理辦法巢辦發【2020】31號》“七不入賬”原則,嚴格審核每月報銷票據,所取得的報銷單據必須真實、合法、合規,否則不予受理。所有村級支出單據都要注明事由,有經辦人、證明人并由村居監委會、村居主任、包村干部審核和村居書記審批,單張單據超過2000元的(含2000元)必須由鎮分管財政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對于書記與主任是一人的,只在“村居書記審批意見”欄簽署意見,大額支出應經村(社區)“兩委”集體研究,重大支出需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即實行“四議兩公開”程序);股份經濟合作社支出單據需注明事由,有經辦人、證明人并由理事(或書記)審核、理事長審批,對于村黨組書記未兼任理事長的,實行村黨組書記審核和理事長審批的聯簽制度,重大支出事項需書面報政府備案并履行集體研究程序。所有自制單據需加蓋公章并有制表人、審核人簽字,支出單據手續不全,簽字、審核不齊的“三資”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村級因招商引資活動確需接待的,一律由鎮政府安排,同城不接待,嚴禁村與村之間相互吃請;

第二十條村級伙食費,有食堂的,要求三單合一,即開辦食堂呈批單(由經辦人提出,村主任簽署意見,經村包村干部審批)、就餐人員清單、購菜清單(購菜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20元每餐),嚴禁村級常年開設食堂;無食堂的,按每人每天每餐不超過45元標準執行,實行四單合一,即加班就餐呈批單、餐飲業稅務發票、就餐人員清單、加班就餐消費清單;

第二十一條村級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1至3臺電瓶車,由鎮長辦公會研究根據村地域規模大小核定各村配置數及配備標準,履行采購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臨時用車的,實行二單合一,即社會車輛審批單、稅務發票,不得以車輛汽油費報銷,車輛交通費實行一次一結算或一月一結算;

第二十二條村級辦公設備等配置,需書面報政府備案并經鎮分管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同意后,參照我市行政事業單位標準配置,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實行集中采購,未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內未達到分散限額標準的以及零星采購,在網上商城實施采購,網上商城無法采購到的,方可自行采購。所有采購必須簽訂合同并履行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村級工程類項目達到3萬元(含3萬元的)必須履行審計手續。工程項目立項實行“四議兩公開”并報鎮政府審核,嚴禁村級實施無計劃、無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嚴防村級新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嚴格村級項目招投標,達到進場交易限額標準及以上的,引導并督促村委會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做到應進必進,未到達進場交易限額標準的,由鎮政府在鎮小額項目庫中進行交易,嚴禁將項目拆分化整為零,規避招投標,嚴禁村干部及近親在本村范圍內承攬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嚴格村級項目合同,按圖紙及工程量施工,工程變更價超過2萬元或累計超過合同總價10%(含)的,報鎮政府研究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嚴禁先施工后履行變更程序;

第二十六條嚴格資金支付,工程交竣工驗收且交付使用后付至已完工合格工程量合同價款的70%,工程決算經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審計后付至審定價的97%,余款3%為質保金,工程無質量問題,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一次性付清(不計利息),嚴禁預支或超額支付工程款,嚴禁以現金方式支付,嚴禁支付給中標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七條村級工程款支付需提供項目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工程項目合同(原件)、工程款支付申請表、竣工驗收表、項目工程正負變更資料、工程結算審計資料、稅務發票(加蓋施工單位印章)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禁以支付農民工工資為由不開具稅務發票,逃避稅款繳納;

第六章民主理財管理

第二十八條村級監委會有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要懂政策、懂財務、身體健康、辦事公正、關心集體、原則性強等,村干部及其近親關系者不得參與村監委會選舉,監委會主任由村監委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村監委會同村委會任期同屆,可連選連任,對不能正常參加村理財議事活動,或違反有關理財議事制度的人員,可以提交村民代表大會予以辭退、補選;

第三十條村監委會對村級每筆單據收支事項、每張原始憑證、每件村級重大事項等組織審核,對違規的村級事項進行否決,提請村委會加以改正,審核后單據監委會主任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方可報賬,村級當月事項必須當月審核結束,特殊情況需附分村負責人簽字后的書面說明;

第七章財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村級財務每月公開一次,公開地點為村級財務公開欄,特殊情況,隨時進行公開,公開時間為每月15日前公開上個月財務,公開資料村書記、主任必須簽字確認,公開照片報財政所備案;

第三十二條村級財務公開內容:村級經濟發展規劃、人口規劃、土地使用規劃及實施情況、農村政策、財務收支、集體資產資源情況、各類物資發放、債權債務變動情況、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監委會監督報告等,公開內容要真實可信,準確無誤;

第三十三條實行村級財務公開跟蹤服務、回訪、督查制度,每期公開后,村委會主要領導要接受或答復村民代表的質疑,村監委會議事要廣泛征求、收集、反饋群眾的意見。以確保提高村務公開的質量和效果;

第八章資產資源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村級辦公設備設施以及場所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第三十五條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登記制度。一是資產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分別建立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二是資源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對集體所有的資源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四至、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性資產,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人員)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建立集體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或以參股、聯營、合資、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以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方式進行產權變更,集體企業出現兼并、分立、破產清算,在集體資產上設立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等情形,應當進行評估。集體資產評估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數額較大的重要資產評估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評估結果應按權屬關系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農村集體資產自行評估的估價方法、是否委托第三方評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集體討論確定。

第三十七條建立集體資產資源公開交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租賃、承包或出讓的,需書面報政府備案并經鎮長簽批同意后,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在省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等資源承包、租賃的,其承包、租賃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所有權屬于村民小組的須經村民小組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鎮審核通過后,在省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八條建立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對集體資產進行清查,做到賬實和“三資”管理平臺、“陽光村務”微權監督服務平臺相符,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九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鎮“三資”委托中心對村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進行核實,將村級會計檔案實行規范裝訂、長期保管,嚴格執行檔案局對各種會計檔案的保存年限,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蛀、防霉變;

第四十條會計檔案次年及時入庫,辦理好檔案移交手續,署名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保管期限、由移交雙方和監交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會計檔案的查閱,必須經財政所所長批準,財政所檔案管理員方可調閱檔案資料,于現場查閱,復制,不得涂改、轉移和將檔案資料帶到異地使用;

第十章違規違紀處罰

第四十二條充分發揮鎮紀委、市紀委監委派出鎮監察室,包村干部、財政所、農業綜合服務站、村級紀檢委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監事會各自職能作用,強化村級非生產性開支和資金資產資源的日常監管。每半年由鎮紀委、市紀委監委派出鎮監察室牽頭,財政所、農業綜合服務站參加,對所轄村“三資”管理情況組織一次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進行通報,做到立行立改;

第四十三條村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村級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對村級“三資”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發揮社會第三方監管作用。每屆村委會到期,村委會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本屆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確保村級平安換屆;

第四十四條按照“誰審核、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村級“三資”管理制度規定違規開支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追究鎮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第四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要認真履行好監督職責,對村務監督委員會人員監督缺位、監督不力的,扣減補助,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包村干部要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做好村級集體“三資”監管工作。包村干部對本村涉農資金監管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紀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鎮農業綜合服務站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村級資產資源管理,組織實施村級集體資產資源評估;對村級資產資源監督工作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農業綜合服務站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要強化村級收支票據審核把關,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規范核算;對負責村級財務審核和核算人員把關不嚴、違規入賬、未實行村級財務全面公開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未出臺新的財務制度前參照此制度執行,以前年度鎮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