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殖場安監工作制度
時間:2022-10-17 10: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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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煤礦安全監管相關文件,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措施,切實提升駐礦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安全監管成效,促進企業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同步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駐礦人員必須每星期下井2次常規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當場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企業對提出的安全隱患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如駐礦人員下井安全檢查少一次則扣50元;煤礦企業對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供應火工用品。
二、堅持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總結當月安全形勢,部署下個月工作。對煤礦重大安全事項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解決辦法,由礦管辦主任召集。
三、駐礦人員必須督促煤礦完善好“四大系統”的相關工作,不定期對煤礦“六個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有違規等相關問題,礦管辦將對該企業實行停產整頓;加強對“十項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情況進行檢查,做到檢查有記錄,有臺賬。
四、駐礦人員必須參加每月規定的煤礦安全生產集中大檢查,缺席一次扣50元。
五、駐礦人員必須及時報告所駐煤礦的重大事項(包括安全隱患、股東變更、上級檢查等),否則,造成重大問題將追究駐礦人員相關責任。
六、駐礦人員要對該礦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及時跟進,對拒不整改隱患的煤礦企業,一律停供火工用品。
七、駐礦人員要嚴格按要求督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對不按上級要求進行施工、對在不安全的前提下擅自組織煤炭開采的,企業要及時制止。
八、駐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別是在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得供應火工用品。
九、礦管辦對煤礦企業的相關證照、檢查資料、檢查記錄、整改意見書必須分類、分企業建檔存檔。
十、駐礦人員不得隨意請假,若須請假必須提前說明事由,且必須經礦管辦主任簽字同意后逐級報領導同意,方可請假。
十一、嚴格考核,有關領導不定期對駐礦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到崗到位的,一次扣50元,一個月內發現3次以上(含3次),則取消當月工作津貼。
十二、駐礦人員在加強自身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每月要將所駐煤礦的詳細情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交與礦管辦主任、分管領導和場黨委、場部主要領導。同時,積極督促煤礦組織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切實提高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十三、認真完成黨委、場部交辦的工作。
十四、本制度從2012年5月10日起執行,制度執行情況由礦管辦主任負責考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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