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年度經濟適用房認購方法
時間:2022-05-20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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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認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規范認購工作,根據《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市《關于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方針,本著“購房自主化、運作規范化、優先照顧本地困難職工”的原則,努力解決我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二、認購條件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成員具有我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居住3年(含3年)以上;
2.無房戶或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市住房困難標準);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18150元(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88元的80%)以下;
4.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參加過房改優惠購房、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過集資合作建房的;
2.私有房屋轉讓后不滿兩年的;
3.有其它非租賃房屋的;
4.在我區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虛報申請材料、惡意騙取政府保障行為的;
5.現由單位(村委會、居委會)提供集體產權房屋(公寓)居(租)住的;
6.符合就業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申請材料
《認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及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低保、特困、失業、殘疾等相關證件;35周歲以上單身人員還須提供由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申請步驟
(一)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單位核實、公示。接到本人的書面申請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戶口、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基本情況在單位內部和所在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三)填報有關表格及材料。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實符合認購條件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經本人填寫、各相關單位簽署意見后,連同其他所需提報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并上報區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房管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情況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材料轉區民政局。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提出審查意見。
(四)社會公示。對審查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認購資格。
五、定戶選房程序
(一)審查核定。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上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登記造冊,發放《準購證》。
(二)公開搖號。選房順序采用公開搖號的辦法確定,每戶只能認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以申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登記為準,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及申請人代表等參與搖號。公證處、新聞媒體現場做公證和監督。
(三)交納定金。每位申購戶交納一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定金,在購房時抵頂房款。如弄虛作假、經核查不符合購房條件的或在取得購房資格后無正當理由放棄購房者,定金不予返還。不交納定金者,視為自動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
(四)順序選房。公開搖號時,將申購戶按升序方式產生選房次序。在選中號碼范圍內,行動不便或雙目失明、不宜住高層樓房的革命傷殘軍人可以優先安排。搖中后自愿放棄購房,后面購房申請者依次前移。選房對象在規定時間、地點按順序進行選房。選房對象因對所選房屋不滿意而退出,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經濟適用住房認購資格。
(五)交納房款。申請人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工程進度需要分期交納購房款或一次性繳納購房款。不按時交納購房款或不足額交納房款者,視為自動放棄認購資格。
(六)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竣工后,購房人憑《準購證》和其它有關材料提出登記申請,由房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予以辦理。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六、監督措施
(一)設立舉報電話,并對舉報者信息予以保密。被舉報取消資格的,3年內不準認購經濟適用住房。
(二)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一經查實,取消購房資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認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七、工作機構
為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和認購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紀檢監察、發改、財政、房管、建設、民政、公安、規劃、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各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的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和認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房管局。各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嚴格把關,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和認購工作順利進行。
八、本認購辦法由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