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運業防控利益沖突制度
時間:2022-05-20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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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貫徹執行,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業公職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防止利益沖突,根據中央紀委有關要求,結合交通運輸行業的特點和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
1.不準干預或插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為利益相關人中標提供便利。
2.不準干預或插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高估、虛報征地拆遷等級和數量。
3.不準干預或插手建設項目的工程分包、勞務用工和材料采購,指定或介紹分包單位、建設工程材料及設備供應商。
4.不準干預或插手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計量支付和資金撥付,違規審批和支付資金。
5.不準干預或插手對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問題的調查處理,影響查處結果的客觀公正。
6.不準干預或插手建設項目的各類中介服務,違規指定相關、評估、咨詢、審計等機構。
7.不準干預或插手建設項目的交竣工驗收,降低標準通過驗收。
8.不準干預或插手公路經營權轉讓,違規變更收費公路性質,干擾經營權授讓和轉讓費用、收費期限以及收費標準的確定。
9.不準干預或插手建設市場資質管理和信用管理,放寬準入標準。
二、運輸市場管理領域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
1.不準干預或插手道路客貨運輸、水路客貨運輸、港口場站經營許可。
2.不準干預或插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車輛維修和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許可。
3.不準干預或插手道路旅客運輸班線、旅游客運、出租車和公交客運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
4.不準干預或插手船舶的法定檢驗以及依法選擇、保險機構、交易機構等。
5.不準干預或插手企業技術改造和節能減排項目等專項資金的申請。
6.不準干預或插手從業單位、人員的資質管理、證件管理和信用管理。
三、行政執法領域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
1.不準對有利害關系的車輛、船舶免于檢查,降低處罰標準。
2.不準在事故調查中有傾向性地收集證據,故意減輕相對人的責任。
3.不準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許可事項放寬標準或變通批準。
4.不準強行推銷或要求行政相對人購買指定的車輛、船舶器材及配件。
5.不準強行指派拖車、拖輪或指定車輛維修站點、船舶修造廠。
6.不準利用行政執法權或違規使用執法標志標識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四、領導干部親屬從業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
l.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和物資設備經營活動。
2.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咨詢和招標投標的中介活動。
3.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船舶、船舶貨運、船舶燃物料供應、船舶貿易及船舶租賃的中介活動。
4.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公路水運客貨運輸、城市出租車企業經營活動。
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個人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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