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重大事項申報制度

時間:2022-11-30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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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重大事項申報制度

為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員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央、省、市、縣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實際,經黨委研究決定,在本委機關黨員干部和直屬事業、企業負責人中實行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1、本委副科級以上在職干部、各科室科長、副科長。

2、委直屬事業、企業負責人、本委直屬企業破產清算小組主要成員。

3、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應申報的個人重大事項

1、本人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和持股情況;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和裝修房屋,參加集資建房及購置汽車的情況;

3、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收受禮金、禮品的情況;

4、本人的結(離)婚、本人及子女與國(境)外人員通婚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升學、深造、出國(境)留學、定居的情況;

6、本人及其配偶辦理因私出國(境)護照、因私出國(境)和境外活動的情況;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紀執法機關立案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據規定需要申報的有關從業及其變更情況;

9、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向組織申報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其它重大事項;

10、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申報的其它重大事項。

三、個人重大事項申報的程序和要求

1、申報時限:

凡列入申報范圍的對象如無特殊理由,必須在下列規定的時間內填寫《黨員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申報表》,向組織申報個人重大事項。

(1)本人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和持股的事項,應在事前或事后的15日內申報;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出租和裝修房屋事項應在事前的15日內申報;買賣房屋、參加集資建房的應在交付購房定金(全部或部分建房集資款)或收到售房定金后的15日內申報;購置汽車的,應在事前的15日內申報;

(3)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應在操辦前的15日內申報;

(4)本人的結(離)婚、本人及子女與國(境)外人員通婚事項應在辦理手續后的15日內申報;

(5)本人及其配偶辦理因私出國(境)護照及因私出國(境)的事項應在事前的15日內申報;在境外的活動,應在事后的15日內申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升學、深造、出國(境)留學、定居等事項,應在事前或事后的15日內申報;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法執紀機關立案查處或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應在事后的15日內申報;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據規定需要報告的有關從業及其變更情況,應在事前或事后的15日內申報;

(8)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向組織報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其它重大事項,應在事前或事后的15日內申報;

本規定所列應申報的個人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組織作出申報。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報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四、申報形式及其受理

1、申報形式:

應當向組織申報的個人重大事項,申報人應填寫《黨員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申報表》一式三份(樣表附后),向組織報告發生事項以及時間、地點、簡要過程、涉及人員、財物情況等內容。

2、申報受理

(1)本委副科級以上干部的申報表,由發改委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再按要求上報縣有關部門受理或備案;科長、副科長的申報表由其分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報本委黨委、紀委受理或備案。

(2)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事項,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3)對于科長、副科長需要答復的請示,黨委將認真研究,及時答復申報人;對于副科級以上干部需要答復的請示,黨委將提請上級組織盡快研究答復。申報人應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對報告人報告的內容,應予保密。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五、申報的監督檢查

1、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應帶頭執行本制度規定,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要求,實事求是地向組織申報個人有關重大事項,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后,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

2、黨員、群眾對申報人申報事項有反映,或申報事項與事實明顯不符的,由組織部門責成其說明情況;仍不能說清問題的,由有關部門調查;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3、黨委應督促領導干部認真執行本制度規定,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紀委要加強對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