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特色文化檔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0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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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收集、保護、搶救、利用我市各個歷史時期形成的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檔案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色文化檔案是指我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它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從事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濃郁*特色、反映*自然人文歷程、能夠體現*歷史文化底蘊、有歷史文化傳承價值及資政育人作用、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實物、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它社會組織和自然人的*特色文化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條市、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色文化檔案工作;行業主管機關負責對所屬單位的特色文化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有關單位要依照本辦法規定,積極配合,促進特色文化檔案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政府鼓勵廣大市民、社會各界人士向市、區(縣)檔案館捐贈反映*特色文化的檔案資料;市、區(縣)檔案館要加強特色文化檔案的收集、征集工作,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特色文化檔案的收集范圍
第七條反映歷代井鹽鉆探、生產、運銷、管理等方面的記錄。
第八條反映恐龍化石發掘、保護、上架、展覽、研究、開發等方面的記錄。
第九條反映彩燈設計、制作、展出、資源開發等方面的記錄。
第十條具有代表性的龔扇實物及反映龔扇的設計、制作、銷售、傳承等方面的記錄。
第十一條具有代表性的剪紙實物及反映*剪紙的設計、制作、藝術價值、傳承等方面的記錄。
第十二條具有代表性的*扎染實物及反映*扎染的設計、生產工藝、銷售、傳承等方面的記錄。
第十三條反映歷代*文學創作、字畫創作、出版、報刊等方面的手稿、字畫、作品、出版物。
第十四條反映*的川劇藝術、雜技藝術、說唱藝術、民俗民間藝術等方面的劇本、劇照、創作資料。
第十五條反映具有*特色的菜肴、名小吃、鹽商菜、鹽工菜以及茶文化等方面的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反映*古建筑的設計、修造、維護等方面的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反映*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宗教文化的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反映*會館文化的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記述*歷史面貌的各種版本的志書、族譜、家譜、村史、碑文、書刊、報紙等資料。
第二十條歷代*及*籍的具有較深造詣的知名學者、專家、教育家、文學藝術家、獲得國家級以上榮譽的體壇明星、大鹽商、企業家等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反映名人生平歷史的出生證、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履歷表、申請書等資料;
(二)反映名人業績的發言稿、出席會議的報告、典型演講稿、論文、著作、學習筆記、各種證書、證章、獎品等資料;
(三)社會對名人的評價材料和各種報刊、電視、廣播等宣傳媒介對其著作、作品、成就等的評價文章以及他人為其寫的傳記、回憶錄、報告文學、事跡材料、追悼文章等資料;
(四)反映名人活動的照片、錄音、錄像資料;
(五)名人日記、書信、題詞、遺言、遺囑、委托書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檔案館認定收集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特色文化檔案的收集方式
第二十二條移交。屬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保存、國家所有的特色文化檔案資料,保存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市或區(縣)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三條捐贈。屬個人所有的特色文化檔案資料,所有者可將其捐贈給市或區(縣)檔案館保存;向市、區(縣)檔案館捐贈特色文化檔案資料的,由受贈檔案館委派專人辦妥捐贈手續,并可預約上門接受捐贈;捐贈后的特色文化檔案資料所有權屬國家所有。
第二十三條寄存代管。特色文化檔案資料亦可采取寄存和代為保管方法征集入館,其所有權不變。
第二十四條征購。屬個人所有的珍貴特色文化檔案資料,所有者自愿轉讓的,市、區(縣)檔案館通過鑒定被征購物件的價值,與檔案資料所有者協商征購入館。
第四章特色文化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檔案館根據特色文化檔案的類別成立專家組,對收集到的特色文化檔案進行鑒定審查。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檔案館收集的特色文化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檔案館對收集到的特色文化檔案按本辦法所規定的收集范圍和所列次序進行整理和排列。
第二十八條特殊載體的特色文化檔案的保管保護條件須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特色文化檔案,檔案所有者應妥善保管。對因保管條件惡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損毀或不安全的,市、區(縣)檔案館有權代為保管或采取其他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收購或征購。
第三十條鹽業歷史博物館、恐龍博物館、中國彩燈博物館等專業博物館以及有關文物保護單位保管的既屬文物又屬檔案的,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檔案館和上述單位在檔案的利用方面應當相互協作,可以交換檔案的復制件、重復件及目錄。
第五章特色文化檔案的公布與利用
第三十一條市、區(縣)檔案館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外公布特色文化檔案開放利用的目錄,及時提供信息咨詢。
第三十二條凡向市、區(縣)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代管特色文化檔案資料者,對其檔案資料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市、區(縣)檔案館應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特色文化檔案的利用服務形式: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特色文化檔案閱覽及咨詢服務;
(二)與有關單位聯合,開展特色文化檔案研究等學術活動;
(三)利用特色文化檔案開展社教宣傳及其他紀念活動;
(四)舉辦特色文化檔案展覽;
(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提供特色文化檔案閱覽。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獎勵。向市、區(縣)檔案館捐贈特色文化檔案資料的,受贈檔案館視其捐贈檔案資料數量及珍貴程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或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特色文化檔案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二)不按照規定向市、區(縣)檔案館移交*特色文化檔案的;
(三)擅自擴大或縮小*特色文化檔案歸檔、接收、移交范圍的;
(四)涂改、偽造*特色文化檔案的;
(五)其他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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