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衛生機構標識使用制度
時間:2022-10-19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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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統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識,方便居民識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本標識,其他任何機構不得使用。
第三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識的使用范圍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牌匾、燈箱、標牌、旗幟、文件、服飾、宣傳欄、宣傳材料、辦公用品、網頁等。
第四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識應置于顯著位置,便于識別。使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識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隨意更改圖形和顏色。
第五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二)與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使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識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條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識在本轄區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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