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規定
時間:2022-09-18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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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我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深入發展,根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意見》(湘發[2008]6號),中共&&省紀委、&&省監察廳《市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目標管理年度考核實施辦法》(湘紀發[2008]23號)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辦法》(*發[2008]6號)、《〈××市縣市區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實施細則〉和〈××市市直工作部門及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實施細則〉》(*辦發[2008]12號),以及紀檢監察工作目標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改革創新、懲防并舉、統籌推進、重在建設”的基本要求,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融入××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之中,服務“保二爭一”的工作目標和創建文明城市的工作大局,努力開創我市反腐倡廉建設新局面,為推動全市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紀律保證。
二、考核對象和內容
(一)考核對象:各縣市區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
(二)考核內容: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目標管理任務。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黨委、政府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二是紀檢監察工作情況。(詳見附表)
三、考核組織實施
(一)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組織,與全市的政績考核一并實施。
(二)市紀委、市監察局成立考核委員會,負責考核結果評定工作。明確1名市紀委副書記擔任考核委員會主任,市紀委分管考核工作的常委任副主任,市紀委辦公室、監察綜合室、監督檢查室、黨風廉政建設室的主要負責人和各考核組組長任委員。監督檢查室負責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考核原則
(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
(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堅持突出重點,鼓勵創新的原則;
(五)堅持刪繁就簡,注重實效,獎罰分明的原則。
五、考核計分
(一)分值設置
1、黨委、政府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各100分。
2、對具有特色或創新意義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某一方面在內容、方法、機制、制度等方面別具一格,有創造性發展;創新性舉措當年度普遍實行;成效明顯),予以加分。
3、在省紀委、中紀委刊物(不含網絡)上發表的1000字數以上的經驗材料,或者在省、中央紀檢監察機關召開的工作會議上典型發言的經驗材料,予以加分。
4、紀檢監察工作獲得省、中央有關部門以文件形式表彰的,予以加分。
(二)分值折算(具體計分見附表)
1、黨委、政府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100分)計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總分時,按40%折算;紀檢監察工作(100分)計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總分時,按60%折算。
2、對取得成效的特色創新工作,經考核評定,每項進行加分:在全市范圍內推介的工作,每項加2分;在全省范圍內推介的工作,每項加3分;在全國范圍內推介的工作,每項加5分。發表的經驗材料和受到的表彰,經考核評定,省級加3分,中央級加5分。所加分數直接計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總分。
六、考核時間和方式
(一)考核時間:考核工作年底進行,考核時間為全市政績考核確定的時間。
(二)考核方式:
1、對縣市區黨委、政府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分的考核,由市紀委派出考核組(與市政績考核組同步),市紀委領導帶隊,到縣市區實地考核。一是聽取縣市區委、政府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匯報(提供書面匯報材料);二是召開座談會(召集縣市區有關單位人員座談,聽取意見);三是開展民主測評。考核結束后,考核組分別形成考核材料,集中向考核委員會匯報。
2、對紀檢監察工作部分的考核。由市紀委、市監察局相關業務室對口考核打分,采取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以平時考核為主,一般不實地考核。
3、對特色創新工作的認定。實行自主申報和實地考核相結合。由各縣市區紀委形成專門文字材料于11月20日前報市紀委監督檢查室。由考核組在對縣市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的同時,進行實地考核(聽匯報、查資料、座談了解等)。考核結束后由考核組集中匯報,考核委員會集體評議認定。
被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和省紀委、省監察廳以及市紀委、市監察局以文件或通報形式予以推介的,只需申報,不實地考核,直接報考核委員會審議,予以認定。
七、考核結果評定
(一)按照被考核單位所得分值情況依次排名。由考核委員會召集全體成員,根據黨委、政府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分數,紀檢監察工作考核分數和特色創新工作認定的分數,進行綜合評定,按40%左右的比例提名相關縣市區為優秀等次,報市紀委常委會議審核確定。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當年評選反腐倡廉建設先進單位資格:
1、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到上級黨委、政府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批評的;
2、因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力導致引發重大事件或出現重大事故的;
3、在辦案工作中出現重大違紀違規事件,有案不查、瞞案不報,被市紀委、市監察局查處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為反腐倡廉建設不合格單位:
1、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總成績未達到60分;
2、民主測評中不合格票達到40%以上。
八、考核成果運用
(一)市紀委常委會審定后,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二)對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縣市區,通過適當形式予以通報表彰。
(三)對存在突出問題的縣市區,按照“誰考核,誰反饋”和“考核誰,向誰反饋”的原則,由考核組組長向被考核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當面反饋,指出問題,督促整改。
(四)對排名較后的縣市區,對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排名較后的縣市區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建議市委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
九、考核工作紀律
(一)各考核組和市紀委、市監察局機關各室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評價各被考核單位的工作成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嚴格的工作紀律確保考核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各考核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省紀委、省監察廳頒布的紀檢監察干部“十不準”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追究其紀律責任。
(三)嚴禁各被考核單位向考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請客送禮,違者將取消其評先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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