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6-25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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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條診療科目以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文件為依據;疾病名稱以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cd-9)中三位數類目表和全國醫學高等院校統一教材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診療方法以醫藥學理論及有關規范為依據。

第七條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

(二)貶低他人的;

(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四)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薦語進行宣傳的;

(六)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七)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的;

(八)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方法;

(九)違反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八條廣告客戶必須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式樣略),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第九條廣告客戶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

(三)有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營業登記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第十條縣(區)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內容(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并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一條《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醫療廣告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制。

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

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醫療廣告,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

第十三條戶外醫療廣告,必須持《醫療廣告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五條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責令停止廣告。

第十六條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九)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出證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實施。其中吊銷《醫療廣告證明》的決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對停止廣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有關廣告管理部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部分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