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黨員分類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20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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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黨員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社區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充分發揮社區各類黨員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先鋒模范作用,依據《黨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社區黨員年齡、職業特長、身份及其活動規律,對社區黨員有針對性地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教育”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社區黨員分類管理必須堅持有利于黨組織教育管理監督,有利于黨員發揮作用,有利于黨員參加活動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居住在街道社區的社區直管黨員、在職黨員、離退休黨員、流動黨員。

第二章直管黨員的管理

第五條直管黨員是指黨的組織關系由社區黨組織直接管理的黨員。

第六條社區直管黨員按照“從嚴治黨、制度規范、方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實行屬地管理。

第七條根據直管黨員的數量,不斷完善黨的組織領導體制。在具備條件的街道建黨委或黨工委,在社區建總支,在居民小區、樓院建支部,單元建小組。

第八條社區黨組織要適應新形勢,創新和改進直管黨員的教育形式,完善組織生活,嚴格教育管理制度,使直管黨員能力強、作風正和紀律嚴明。

第九條社區黨組織要充分發揮直管黨員在社區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創新活動載體,廣泛開展黨員責任區,爭當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員、社區環境監督員、社區服務工作員、社區治安聯防員、科技信息普及員、青少年教育輔導員“六大員”等爭先創優活動,為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提供廣闊舞臺。

第十條加強社區黨員陣地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社區業余黨校、黨員活動室、黨員電教站、“五老”聯絡站等載體,為黨員的教育和管理提供場所和設施。

第三章在職黨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在職黨員是指居住在社區內,黨組織關系隸屬于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在崗干部職工黨員。

第十二條在職黨員由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和居住地社區黨組織實行“雙重管理”。對社區直屬之外的在職黨員逐步實行居住地街道社區黨組織與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雙向監督、雙向管理”的辦法。

第十三條建立社區黨建聯席會議,由街道社區黨組織召集,駐社區單位黨組織參加,每半年研究一次在職黨員“雙重管理”工作;社區黨組織建立在職黨員工作站,作為聯席會議的常設機構和在職黨員日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站由社區黨組織牽頭,站長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工作人員主要由社區干部和黨員志愿者組成。工作站的主要職責是:

1、做好社區在職黨員的登記、建檔工作;

2、組織社區在職黨員參加社區志愿者活動;

3、加強在職黨員的監督,側重于“八小時”以外的監督,負責記載并定期向在職黨員所在單位反饋其在社區表現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雙卡”,即:建立在職黨員基本情況及參與社區活動記錄卡,登記居住在轄區內的在職黨員的職業、年齡、專業特長、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并記錄社區內在職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活動情況;建立在職黨員參與社區活動情況反饋卡,對在職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活動情況,每半年向在職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反饋一次。

第十五條街道、社區黨組織要根據社區內在職黨員的職業特點和個人特長,按照自愿就近、靈活務實的原則,通過建立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六大員”志愿服務隊等方式,組織社區內在職黨員開展扶貧濟困、醫療保健、法律咨詢、文體娛樂、科技宣傳、環境保潔、治安保衛等方面的志愿活動。

第十六條在職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要主動將單位黨員介紹到所在社區,積極鼓勵、引導和支持所屬黨員參加社區建設和社區活動,主動聽取街道社區黨組織的反饋意見,并把黨員參加社區建設和活動情況作為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目標管理和評比表彰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四章離退休黨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離退休黨員是指居住在本社區內的、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的黨員。

第十八條根據新形勢下離退休黨員的特點和實際,區分不同情況實行分類管理。

1、原單位黨組織因破產、轉制、改革已撤銷的,以及異地轉入居住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離退休黨員,轉入居住地社區黨組織,實行屬地管理;

2、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離退休后,原單位黨組織要將離退休黨員的組織關系按程序轉入居住地社區黨組織,由居住地社區黨組織和離退休黨員單位黨組織“雙重管理”,在原單位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建立社區離退休黨員支部或黨小組,由社區離退休黨員推選產生支委會或小組長,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登記、建檔工作;

2、加強對離退休黨員的日常教育管理,組織離退休黨員定期開展組織生活;

3、定期對離退休黨員進行走訪慰問,做到政治上關心,生活上幫助;

4、組織離退休黨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社區志愿者活動。

第二十條建立“雙卡”,即:建立離退休黨員基本情況及參與社區活動記錄卡,登記離退休黨員的年齡、特長、身體健康狀況、家庭住址等情況,并記錄離退休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活動情況;建立離退休黨員參與社區活動情況反饋卡,對離退休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活動情況每半年向原單位黨組織反饋一次。

第二十一條離退休黨員是城市繁榮和穩定的重要力量,離退休黨員的教育要按照“政治堅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總要求,建立離退休黨員參加學習教育制度,每月至少組織集中學習或教育活動一次,方式要多樣,次數要適當。要經常組織形勢報告會和情況通報會,加強離退休黨員的思想政治教育,使離退休黨員保持和發揚革命傳統,做到退崗不褪色。

第二十二條建立聯系離退休黨員制度。各單位黨組織要制定專門在職黨員干部聯系本單位離退休黨員,及時了解離退休黨員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關心他們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讓他們時刻感受到黨組織的關懷和溫暖。

第二十三條根據離退休黨員的身體狀況和需要,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多方面培養他們的愛好和興趣,豐富他們的文化生活,把他們的思想和精力引導到健康向上的社區文化娛樂活動中來。

第二十四條根據離退休黨員的興趣愛好和特長,按照“適時、適宜、適度”的原則,多形式、多渠道、多方面發揮離退休黨員的作用,鼓勵和支持他們發揮余熱,為社區做貢獻。

第五章流動黨員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流動黨員是指組織關系在我市,連續外出達三個月以上的黨員;黨組織關系沒有轉入街道社區或臨時轉入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黨員和學生黨員;勞動關系、組織關系仍在原單位的下崗失業黨員;組織關系在外地,由異地進入我市城鎮務工經商的黨員。

第二十六條由社區黨組織牽頭,建立流動黨員管理服務站。站長由社區黨組織書記擔任,對流動黨員實行屬地掛靠和分層管理,服務站主要職責是:

1、建立流動黨員基本情況及參與社區活動記錄卡,對社區內的流動黨員和流出黨員進行登記、建檔,實行動態管理;

2、辦理流動黨員的組織關系進出接轉手續;

3、協助社區黨組織對流動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4、為流動黨員提供就業信息、就業門路和有關務工經商手續的政策咨詢和服務等。

第二十七條對企業和社會組織中的流動黨員,通過在具備條件的企業、行業內部建立黨組織,實行歸口管理;對沒有黨組織的企業、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的黨員,建立活動證制度和定期報到制度,實行動態監督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流出黨員,建立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登記聯系制度、駐地報到制度、親屬聯系制度。原則上,流出黨員分三個層次管理:

1、連續外出時間達一年以上的,聯系其本人或親屬轉出組織關系,到流入地社區或務工單位黨組織報到;

2、外出時間達半年以上的,發給流動黨員活動證,并由流動黨員管理服務站詳細登記流入地、聯系方式、務工單位等信息;

3、季節性流出、時間不足半年的,指定專人與其本人或親屬聯系,經常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情況,每次返回時,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主動聽取黨員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匯報。

第二十九條根據流動黨員分散、流動性大的特點,按照“業余、小型、分散”的原則,合理安排流動黨員組織生活的時間、內容和形式。

第三十條引導流動黨員經常采取電話聯系、書面匯報等形式向社區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