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資源保護考核制度

時間:2022-04-01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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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資源保護考核制度

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和國家林業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組織實施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通知》,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到省(以下簡稱“四到省”)情況,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制定本考核辦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對象為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組織管理、木材停伐減產與森林管護、公益林與基礎設施建設、富余人員分流安置與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以及資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國家林業局牽頭組織進行,各級林業、計劃、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

(一)各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指標進行自我考核,并將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二)國家林業局根據各類調查、核查、審計、稽查情況和相關資料,結合各省自我考核,組織評定各省的考核結果。

(三)國家林業局將考核結果報國務院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省應于5月底以前上報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結果。

五、考核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采用綜合評分的方法進行。每個考核項目選取一定數量的考核指標進行評分,各考核指標的得分相加,即為該單位的總得分。沒有某些建設內容的單位,其考核得分按應得分折合為100分來推算,即:總得分-應得總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標。

(一)工程組織管理(10分)

1.省級工程管理機構建設(2分)

成立了天保工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落實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有專職人員進行工程管理并落實了業務經費的單位得滿分,缺少任何一項的不得分。

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情況根據有關文件確認。

2.縣級目標責任狀簽訂率(4分)

與上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狀的縣級人民政府數量與工程縣總數之比。

目標責任狀簽訂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80%的不得分。

簽訂目標責任狀的單位數量根據責任狀復印件計算。

3.省級工程信息管理(2分)

省級工程建設檔案完整的得1分,實現了計算機管理的得0.5分,按時提交天保工程信息報告的得0.5分,三項累計為該指標得分。

4.縣(局)級工程信息管理(2分)

天保工程信息檔案完整的縣(局)數占總工程縣(局)數10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況以國家林業局天保工程管理部門掌握和核查的結果為準。

(二)木材停伐減產與森林管護(30分)

1.木材產量調減到位情況(8分)

天保工程區木材產量按計劃調減到位的得8分,否則不得分。實際木材產量以國家林業局核實的數據為準。

2.森林資源案件的查處率、結案率(各2分)

查處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80%的不得分。沒有發生案件的得2分。

結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70%的不得分。沒有發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處率、結案率根據森林公安和資源林政部門提供的數據計算。

3.中央領導和國家林業局領導批轉的重大森林資源案件的查處率、結案率(各2分)

查處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85%的不得分。沒有批轉的重大森林資源案件的得2分。

結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80%的不得分。沒有批轉的重大森林資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處率、結案率根據各省上報的案件查處報告計算。

4.森林火災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災受害率≤0.5‰的得3分,每上升0.1個千分點得分遞減0.3分,>1.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災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5.森林病蟲害成災率(3分)

森林病蟲害成災率在控制標準內的得3分,超標的不得分。

森林病蟲害成災率以森林病蟲害防治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6.管護責任落實率(8分)

考核指標明確、任務承擔合理、責任落實到人的管護面積與應管護面積之比。落實到人的管護面積根據省級天保工程管理部門按管護責任書(管護合同)統計的面積計算,或根據國家級核查的結果計算。

管護責任落實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4分,<80%的不得分。

(三)公益林與基礎設施建設(20分)

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任務完成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完成面積與年度計劃面積之比。完成面積根據各省統計上報經核實的數據計算。年度計劃調整并報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年度計劃面積按調整后計算。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任務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90%的不得分。

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面積核實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的核實面積與統計上報面積之比。各項核實率以國家林業局核查的結果為準。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核實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90%的不得分。

3.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積合格率(各2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積合格率為達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標準的面積與核實面積之比。合格率以國家林業局核查的結果為準。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積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80%的不得分。

4.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為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面積與原統計上報面積之比。保存率以國家林業局核查的結果為準。

人工造林保存率南方100%,北方≥9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南方<80%,北方<70%的不得分。

5.飛播造林核實面積成效率(2分)

飛播后達到核查規定的成效年限的核實成效面積與核實宜播面積之比。成效率以國家林業局核查的結果為準。

飛播造林核實面積成效率南方≥50%,北方≥4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南方<30%,北方<20%的不得分。

6.作業設計率(2分)

公益林建設項目有作業設計的面積與核實面積之比。作業設計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80%的不得分。作業設計率以國家林業局核查的結果為準。

7.檢查驗收率(1分)

對公益林建設項目進行了檢查驗收的面積與核實面積之比。檢查驗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80%的不得分。檢查驗收率以國家林業局核查的結果為準。

8.森林防火、種苗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支撐項目完成情況(各1分)

按年度計劃完成森林防火、種苗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支撐任務,檢查合格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四)富余人員分流安置與養老保險社會統籌(20分)

1.富余職工安置率(6分)

累計安置的富余職工人數與規劃進度要求的安置人數之比。富余職工安置包括職工轉產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實際安置的富余職工人數根據國家林業局核實的數據計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3分,<80%的不得分。

2.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6分)

加入省、地、縣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人數與應加人人數之比。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根據各省上報的統計數據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3分,<80%的不得分。

3.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率(4分)

年度基本養老保險金實發金額與基本養老保險金應發金額之比。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率根據各省上報的統計數據得出。

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4分,<90%的不得分。

4.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率(4分)

按時發放基本生活費的下崗職工人數與總下崗職工人數之比。獲得基本生活費的下崗職工人數按國家林業局核實的數據計算。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90%的不得分。

(五)資金管理(20分)

1.年度地方基本建設配套資金到位率(3分)

年度實際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設配套資金量與批準的省級實施方案規定的地方基本建設配套資金量之比。實際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設配套資金量根據省、地、縣級預算下達文件計算。

年度地方基本建設配套資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40%的不得分。

2.年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到位率(3分)

年度實際到位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量與批準的省級實施方案規定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量之比。實際到位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量根據省、地、縣級預算下達文件計算。

年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1分,<40%的不得分。

3.資金撥付到位率(4分)

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到工程縣(局)的資金量與年度計劃下達的中央投資(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總量之比。按工程管理要求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可不計入應撥付的資金總量。

資金撥付到位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90%的不得分。

4.資金違規率(8分)

違規資金量與稽查和審計資金總量之比。違規資金量根據國家級工程資金稽查和審計結果計算。

資金違規率為0的得8分,每上升0.5個百分點得分遞減1分,>4%的不得分。

5.違規資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違規資金量與違規資金總量之比。整改的違規資金量根據省級整改報告計算。

違規資金整改率100%或資金違規率為0的得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遞減0.2分,<90%的不得分。

七、工程實施中成績突出,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獲得獎勵分:

(一)省級人民政府出臺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進了天保工程順利實施的,加5分;

(二)超額落實配套資金20%以上的,加5分;

(三)超額完成公益林建設任務20%以上,經核實達到合格標準的,加5分。

八、對工程實施中出現重大問題,有下列情況的,對總分進行扣減。

(一)虛報工程建設成績,問題嚴重的

1.虛報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面積其中一項達到15%以上的,扣5分;

2.虛報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面積其中一項10―15%的,扣3分。

(二)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扣5分。

弄虛作假是指:

1.偽造被核查的原始資料和憑證;

2.偽造被核查現場;

3.同一建設內容多頭重復申報核查。

(三)發生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

1.發生特大造林質量事故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發生重大造林質量事故5起以上的,扣5分,每減少1起遞減1分;

3.發生一般造林質量事故10起以上的,扣5分,每減少2起遞減1分。

(四)發生破壞天然林資源案件的

1.發生特大破壞天然林資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發生重大破壞天然林資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減少1起遞減1分;

3.對發生重、特大破壞天然林資源案件推卸責任、不積極查處的,扣5分,對督辦案件不能按時查結的,扣3分。

(五)亂批濫占林地、毀林開墾或超限額采伐森林的

1.亂批濫占林地、毀林開墾5起以上的,扣20分,每減少1起遞減4分;

2.超限額采伐森林的縣局級單位3個以上的,扣40分,每減少1個縣局級單位遞減15分。

(六)使用工程資金違規違紀,問題嚴重的

1.審計、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資金違規率7.0%以上的,扣5分;

2.審計、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資金違規率5.0―6.9%的,扣3分;

3.審計、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資金違規率4.0―4.9%的,扣1分。

(七)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

1.天保工程區市、縣、鄉森林防火機構不健全;

2.防火責任制不落實;

3.森林防火基礎實施未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林業發展總體規劃;

4.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未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5.發生森林火災,有關領導未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6.森林防火基礎實施和裝備未與天保工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九、對各省考核總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對總分列前5名的單位,由國家林業局予以表彰獎勵;對總分列最后2名的單位,國家林業局將對其任務、資金進行調控,并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將停止安排建設任務,停撥工程資金。

十、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