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
時間:2022-04-01 1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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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開展監理業務,依據國務院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設備監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監理活動以及開展設備工程技術和管理咨詢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取得相應等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從事重要設備監理業務,即設備工程技術和管理咨詢服務業務的社會組織。
設備監理單位屬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無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該具備的有關人員資格、專業技能、各專業人員配置和數量,軟、硬件的配置,組織管理能力,質量體系及其有效性,資金數額,以及設備監理的業績。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共同負責全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具體負責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協助開展工作。
第二章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及其監理業務范圍
第六條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各級別機構除應符合第三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
1.由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作為機構技術負責人;
2.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專業配套;
3.具有與所承擔的設備監理業務相匹配的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4.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5.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7.有監理同類設備工程的相關業績。
(二)乙級
1.由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作為機構技術負責人;
2.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專業配套;
3.具有與所承擔的設備監理業務相匹配的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4.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5.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7.有監理同類設備工程或從事同類設備工程工作的類似業績。
第七條在不同設備工程專業中(設備工程專業見附表),根據工程范圍、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將設備工程劃分為全過程設備工程項目(一類設備工程)和專項設備工程項目(二類設備工程)。各等級設備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
(一)甲級設備監理單位可監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中規定的工程專業中的一、二類設備工程的所有設備工程。
(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可監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中規定的工程專業的二類設備工程的所有設備工程,或一類設備工程中專項設備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申請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以下稱工作機構)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機構章程(草案);
(二)質量管理手冊及其他文件目錄;
(三)機構人力資源狀況,需特別注明持有效《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
(四)申請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范圍;
(五)機構的設施和設備情況;
(六)注冊資金證明;
(七)工作場所證明;
(八)設備工程相關業績及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格式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工作機構根據委托受理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申請。
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初審本行業、本地區內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機構報質檢總局。
第十條根據委托,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評審組對申請甲級和乙級資格的設備監理單位進行評審,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審查報告。
第四章核準和備案
第十一條監管部門負責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核準,并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監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獲得資格證書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設備監理單位必須在《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規定的監理專業和等級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活動。
第十五條設備監理單位應建立《監理年度評審手冊》,詳細記錄本單位承接的監理業務和經營實績。《監理年度評審手冊》的格式與內容由工作機構制定。
第十六條工作機構每年對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實施年度評審。年度評審方案和年度評審報告應報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年檢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明文件及工作簡歷;
(三)《監理年度評審手冊》;
(四)(如有要求時)變更或擴展監理業務的申請;
(五)(如有變動時)前述第八條中各款規定的文件。
第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通過年度評審后,由工作機構出具證明,維持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有效。
第十九條原持有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機構,要求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應直接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換證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經核定對已達不到原審批資格要求的,應降低或撤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等級,或縮小許可監理業務范圍,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設備監理單位在取得監理資格證書后,要求擴展原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所規定允許監理的工程專業時,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專業擴展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接該項設備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無正當理由而未按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監理資格年度評審與換證的設備監理單位,其所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不能作為其承接監理業務的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設備監理單位在與工程項目法人簽定設備監理合同時,應出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與《監理年度評審手冊》等項目法人要求審查的文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應作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中。
第二十四條設備監理單位遺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必須在全國性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六章設備監理單位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設備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向《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設備監理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將《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交回原發證部門,并按本管理規定辦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設備監理單位連續3年未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由發證部門收回《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終止設備監理業務手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發證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格等級、吊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一)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營業的;
(二)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活動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人身傷亡事故的;
(五)違反合同約定泄露委托方或者受監理方商業或者技術秘密,造成委托方或受監理方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吊銷資格證書處罰的設備監理單位,不得重新申請設備監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從事與設備監理管理職能有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受其委托對設備監理單位進行評審等項管理工作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申請與評審、管理和監督的有關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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