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籌集制度

時間:2022-03-24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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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籌集制度

為進一步鞏固完善合作醫療制度,保障我區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構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改革和完善本市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政府體改辦等四部門關于鞏固和完善本市農村合作醫療補充意見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四部門關于提高本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籌集對象

凡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本區范圍內的各類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各類混合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為本單位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外來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城保、鎮保和綜保)的雇傭員工繳納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

二、籌集部門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為區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籌集的責任主體部門,區政研室、財政部門、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稅務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農業銀行支行協助開展此項工作。

三、籌集辦法

企業、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與農業銀行支行簽訂區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自動劃帳協議書,按照協議自動劃帳解繳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落實有關部門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對應列入征集范圍的企業列具清單,送各鎮、工業區合作醫療管理站,由鎮、工業區合作醫療管理站統計確認上一年度末企業未參加城保、鎮保和綜保的雇傭員工人數,并于每年3月5日之前由各鎮、工業區合作醫療管理站將各企業核定人數和應繳納金額通知各企業,3月15日之前完成應繳納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的人數和金額的復核工作。

四、籌集標準

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人均年繳納費用以市職工年最低工資標準的4%計算(如2006年繳費標準為750元/月×12月×4%=360元/年/人,90元/季/人,繳費標準隨市職工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作相應調整),每季收取1次,按年應繳費用的四分之一繳納。

五、繳納期限

每季度末之前企業必須在農行專用帳戶中存有足夠繳納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的資金。

各鎮、工業區合作醫療管理站根據復核后的人數和金額,每季開具中國農業銀行市分行委托收款憑證和收款收據,委托農行分別于每季末次月10天內從企業指定的農行專用帳戶中收取。

六、資金撥付

籌集的資金由農行直接交付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再轉撥給各鎮、工業區、合作醫療管理站。

七、工作職責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是企業扶持資金的責任主體部門,具體負責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的收取工作,實際收取的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與應繳納企業扶持資金的缺額部分由各鎮、工業區承擔。

區政研室要將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籌集工作列入區政府對各鎮、工業區的考核內容。

財政部門會同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制定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有關政策和征收措施,協調有關事宜,協助收取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

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文件資料的擬定工作,并負責企業符合條件人數的摸底工作,協助收取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

稅務部門協助配合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的催繳和宣傳工作。在征收期前將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收款收據發放至征收企業。

勞動監察部門對不繳納合作醫療企業扶持資金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予以督查。

八、本實施辦法由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