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龍頭企業申報制度

時間:2022-03-17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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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龍頭企業申報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林業產業政策要點》,為進一步規范**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在全省范圍內,以森林資源為對象,以生產、加工、流通和服務為主業,實行產業化經營,報經省林業廳審核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種所有制的涉林企業。

二、申報

第四條申報范圍

凡以森林資源為經營對象,從事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包括木竹種植與培育、苗木花卉生產與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產、家具制造、木漿造紙、林產化工、野生動植物人工馴養繁育與加工、森林食品藥品生產、林副產品加工、森林旅游,以及林產品專業批發、流通、服務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科技開發能力較強。企業能依靠科技進步,具備較好的新產品開發能力;主營產品符合國家林業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產品科技含量較高。具備專業研發中心的企業有優先權。

(二)市場競爭力強。企業主營產品在國內具有一定競爭力,產銷率在85%以上;企業營銷網絡健全,市場占有率高。

(三)資信好。企業經濟效益較好,資產負債率低于7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產品轉化增值能力和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強。

(四)產品質量過硬。企業的技術裝備應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在全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遵紀守法。企業在生產流通中能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近兩年內無違法違紀行為發生;企業不拖欠國家稅款、不拖欠職工工資、不拖欠社保基金。

(六)輻射面廣、帶動力強。企業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能擴大社會就業,增加農民收入,促進林區致富。

第六條申報企業應達到的經營類型指標:

(一)木竹加工類。總資產規模:人造板生產企業8000萬元以上,木材加工企業5000萬元以上,竹材加工企業3000萬元以上,綜合性加工企業6000萬元以上,林化企業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人造板生產企業8000萬元以上,木材加工企業5000萬元以上,竹材加工企業3000萬元以上,綜合性加工企業6000萬元以上,林化企業2000萬元以上。人造板生產企業和木竹加工企業需在本省范圍內,通過企業自營或“公司+基地+農戶”、“訂單林業”、“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設5000畝以上原料林基地。與林農形成利益共同體的企業,其總資產規模和年銷售額可放寬到同類企業的70%。

(二)木竹種植與培育類。商品用材林基地種植、培育規模10000畝以上,經濟林種植、培育規模3000畝以上。

(三)林木種苗培育類。總資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基地面積1000畝以上,年銷售額300萬元以上。產品技術含量高,市場競爭力強,在同行業中經濟效益領先。企業在培育、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帶動農戶數量100戶以上。

(四)花卉培植類。總資產規模:800萬元以上;基地面積100畝以上或溫室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生產設施較為先進,具有較強的新優特品種開發、引種能力。企業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帶動農戶數量100戶以上。

(五)野生動植物人工馴養繁育加工類。總資產規模:25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能夠提供不少于150人的就業機會,具有較好的產業發展潛力,行業關聯度大、輻射力強,能夠促進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六)森林食品藥品生產、林副產品加工類。總資產規模: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能夠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業機會,具有較好的產業發展潛力,行業關聯度大、輻射力強。

(七)森林旅游類。主要指以森林生態旅游為主業的森林公園和開放型自然保護區。總資產規模:5000萬元以上;經營總面積1萬畝以上,年旅游收入總額6000萬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達30萬人次以上,對地方經濟發展有一定的拉動能力,能創造300人以上就業機會。

(八)林產品專業批發、流通、服務類。林產品專業批發企業,總資產規模:5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林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規模:5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在8000萬元以上。林業科技推廣服務企業,總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所開發推廣的產品屬高新技術產品,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內居領先水平,產品科技特色明顯。

第七條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填寫《**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表》。

第八條申報程序

**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每兩年組織評審一次,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后,正式行文向省林業廳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三、認定

第九條省林業廳對各地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后,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認定。評審認定通過的**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經省級媒體公示后,由省林業廳發文命名并頒發證書和授牌。

第十條經認定公布的**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省林業廳重點聯系和持扶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需要對其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的企業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由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林業廳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后由省林業廳組織復審;經復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

四、監管

第十三條省林業廳對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跟蹤監測和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四條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一年兩次的數據監測和信息統計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別填報《**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基本信息數據表》;1月份填報上年度全年數據,7月份填報當年上半年數據,經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次月20日前報省林業廳。

第十五條省林業廳對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基本信息數據進行分析,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提出監測評價意見,并反饋給企業。

第十六條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林業廳審核后,取消其**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收回證書和牌匾,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1、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2、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拒絕監測,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基本信息數據的;

4、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5、企業經營過程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財稅信貸政策和產品質量標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附則

第十七條已評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的林業企業和涉林企業,也可申報**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