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智成果推廣基地制度
時間:2022-03-15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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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與推廣項目(以下分別簡稱引智基地、推廣項目)的管理,充分發揮引智基地的示范推廣作用,促進引智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外專局有關引智成果示范推廣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外國專家局是**省引智基地和推廣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指導項目單位制訂引智基地和推廣項目發展規劃,組織專家評估引智成果,扶植和培育引智基地,協調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廣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引智基地或需推廣的成果必須是通過聘請國外專家或派出國(境)培訓等方式獲得的技術成果或優良品種,其產品和技術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
第四條引智基地和推廣項目的確定要根據我省經濟發展規劃,分專業合理布局,以單項產品、單項技術為主,適當發展綜合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廣工作。同一項產品、同一項技術的引智基地一般不重復設置。基地應具有帶動周邊、輻射全省的示范作用。
第五條申報省級引智基地的單位應是實體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實體單位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證件;
2、有負責引智基地或推廣項目的管理部門和負責人,對推廣的成果有專家、有教材、有種苗,擁有較強的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隊伍,具備持續消化、吸收、快速推廣引智成果和開發市場的能力;
3、推廣的產品和技術及其他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及引智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
4、有行業主管部門支持推廣的意見,有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資金、政策等支持;
5、推廣的成果須有兩年以上推廣期,且有一定的推廣業績。
第六條引智基地與推廣項目申報評審程序
1、市、行業主管廳局的引智部門(外專局、引智辦)于每年10月初前將引智基地評審材料或推廣項目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一式三份報送省外國專家局進行初審。材料中必須附經當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2、省外國專家局將通過初審的單位及成果的有關情況提交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提出意見。
3、省外國專家局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并公布省級引智基地,下達省推廣項目經費預算計劃。被確定的基地和推廣項目可擇優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報國家級基地和推廣項目計劃。
第七條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與推廣項目,以示范促推廣,以推廣促發展。被確定為引智基地的單位可獲得以下支持:
1、掛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的牌子,可以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的名義對其產品和技術進行宣傳;
2、省外國專家局幫助引智基地宣傳其引智成果,幫助組織舉辦成果推廣培訓班;
3、省外國專家局對基地深化、發展引智成果必須開展的聘請國外專家、派出培訓項目予以優先安排,重點支持;
4、省外國專家局優先向基地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幫助推薦合作伙伴;
5、省外國專家局推薦基地參與國家級引智基地的評審、參加國家或省組織的有關成果評獎活動。
第八條獲得批準的引智基地或推廣項目單位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引智成果推廣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
2、必須履行引智成果的示范及推廣義務,可通過培訓、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與咨詢、優惠提供推廣種苗或產品等方式促進成果的推廣;
3、積極宣傳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過程中的作用;
4、認真實施引智成果推廣計劃,按時完成推廣目標;
5、接受國家外國專家局、省、市引智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經批準的引智基地和推廣項目,當年已安排資助經費預算的分兩次撥到項目單位。第一次于一季度撥付資助經費計劃的一半,另一半待項目執行完畢,由項目單位提供項目總結等材料,并經所屬市、行業部門引智機構確認后予以撥付。
第十條市引智辦(外專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基地和推廣項目進行檢查、指導,督促資助經費專款專用和項目計劃落實,審核并報送年度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一條省外國專家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引智基地和推廣項目的管理等工作,適時了解引智基地和推廣項目的發展情況,組織檢查和評比。在檢查評比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視情要求限期改進或勸其退出。
第十二條對不履行責任和義務,弄虛作假,牟取暴利,或違反國家法規的引智基地與推廣項目的單位,經督促未能改正的,省外國專家局將視其情節輕重,對其提出告誡或報請省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對基地予以摘牌除名。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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