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常委會工作制度

時間:2022-01-01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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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常委會工作制度

為探索區委新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好地發揮常委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常委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一、工作原則

1.區委常委會向區委全委會負責,接受區委全委會的監督。

2.區委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由常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區委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區委書記負責區委全面工作;區委副書記協助區委書記工作;常委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4.區委書記應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常委的監督。常委會其他成員應支持區委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的檢查、督促,自覺維護常委會的團結和統一。

二、職責范圍

1.傳達貫徹中央、市委重要會議、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區貫徹執行的意見、措施,并抓好落實。

2.研究、提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建議、區委年度工作意見,決定全區經濟發展、和諧社會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指導和推動貫徹落實。

3.研究和決定全區黨的建設和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大舉措、重要規定與意見,并指導和推動落實。

4.研究決定召開區黨代表大會、區黨代表會議、區委全體會議的有關事項。

5.研究決定全區處級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調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負責干部的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

6.研究區人大、政府、政協黨組提出的重要議題,并做出相應的決定。

7.研究決定其他須由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三、議事決策

1.區委常委會議是區委常委會集體議事和決策的主要形式。常委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召開。常委會議由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區委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2.區委常委會議的議題要嚴格按照程序確定。區紀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委各部門和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擬提交常委會議審議的議題,須事先經區委分管副書記或分管常委同意;區人大、政府、政協黨組提交常委會議審議的議題,須由黨組書記提出。各項議題由區委辦公室綜合后,報區委書記確定。提交常委會議討論的議題文件,一般應提前兩天由區委辦公室轉呈與會人員,根據議題文件提前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3.提交常委會議討論的議題,分管常委和提交部門應事先征求各方意見,做好調研論證,提出決策建議。會前溝通意見不統一的,要如實反映各方觀點,提出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方案和傾向性意見,經與會其他常委充分發表意見,民主討論后,由會議主持人集中多數常委意見,提出決策方案或意見,采取口頭、舉手或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4.常委會議討論通過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決定,根據需要以區委或區委辦公室名義制發文件。不宜印發文件的由區委辦公室編發會議紀要,由區委書記審核簽發。區委常委會會議紀要具有正式文件的同等效力。

四、決策實施

1.區委常委會議的決策一經形成,則立即成為全體常委的共同意志,每位常委都必須在分管工作中堅決貫徹執行,認真加以落實。支持區人大、政府、政協黨組,通過法律、行政、民主的途徑和程序,貫徹落實區委的決定。督促指導全區各單位、各部門黨組織,結合各自實際創造性地抓好決策的貫徹執行。

2.區委常委要按照分工負責制的要求,對決議、決定進行組織、實施、推動和落實。要定期聽取分管部門貫徹落實區委決策情況的匯報,解決問題,提出要求。遇有新情況、新問題,需對決策進行調整、完善、變更、補充的,應及時向常委會匯報,由常委會研究決定。

3.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區委常委會議決議事項的督查制度。區委辦公室加強對各單位、各部門貫徹執行常委會議決議情況的督查。每年組織2次以上由區委常委帶隊的集中督查活動。

五、醞釀溝通

1.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重要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提交常委會議決定前,區委書記與副書記或相關常委事先溝通,聽取意見,統一思想。

2.涉及跨分管范圍的議題提交常委會議決定前,牽頭該項工作的常委負責與相關常委溝通協商,充分醞釀,并將結果向區委書記報告。

3.涉及人大、政協工作的議題,在提交常委會議決定前,要同人大、政協黨組書記醞釀溝通。

4.對關系全區發展的一些重大決策,決策前要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專門論證,接受各方監督。

六、報告工作

1.區委常委會每年年底向區委全委會報告一次工作。報告的內容為:中央和市委決策部署在我區貫徹落實情況;區委全委會決議落實情況;常委會年度工作情況;常委會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情況等。

2.區委常委每半年向區委常委會報告一次工作。報告的內容為:區委常委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的情況;貫徹落實區委常委會決議及分管工作的進展情況;加強自身思想作風建設的情況等。

3.區委常委對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項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區委常委會及區委書記做出報告。

4.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常委會議的,區委書記、副書記或常委可個別征求意見后臨機處置,事后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5.區委常委須嚴格按照中央和市、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及時向常委會報告個人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