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績效考評指標考核制度

時間:2022-11-10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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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績效考評指標考核制度

州直屬各縣(市)委、政府,州黨委各部、委、辦,自治州各委、辦、局、人民團體,霍爾果斯口岸黨委、管委會,**河新區黨工委、管委會:

根據州黨委、州政府《**州直績效考評實施意見》和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下的《**州直績效考評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一、指標考核內容及分值設定

州直各縣(市)、各單位(部門)的年度績效考評的各項指標主要由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獲獎情況、上級下達及創新指標等六個方面組成,年度績效考評各項指標的總分值按1000分(不含創新分值)設置,另設100分為創新附加分。具體考核內容及分值設定如下:

(一)州直屬各縣(市)的績效考評指標的內容及分值設定

1、物質文明建設方面(700分)

(1)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300分)(其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任務為100分);

(2)推進工業化進程目標完成情況(200分);

(3)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50分);

(4)科技進步目標完成情況(50分);

(5)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完成情況(50分);

(6)執行州直統計工作各項規定的情況(50分)。

2、政治文明建設方面(100分)

(1)黨建目標完成情況(40分);

(2)黨風廉政建設目標完成情況(30分);

(3)效能建設目標完成情況(10分)

(4)信訪工作目標完成情況(10分)

(5)依法行政目標完成情況(10分)

3、精神文明建設方面(100分)

(1)精神文明建設目標完成情況(50分);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完成情況(50分);

4、上級下達的指標(50分)

(1)州黨委、政府督查、督辦件,人大代表議案或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2)州黨委、州政府臨時交辦或新增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5、獲獎情況(50分)

(1)“三個文明”建設獲州以上(不含州級)綜合類獎勵的情況(占該項總分值70%);

(2)“三個文明”建設獲州以上(不含州級)單項獎勵的情況(占該項總分值30%)。

6、創新指標(附加分100分)

創新指標考核,另行規定。

(二)州直單位(部門)績效考評的內容及分值設定

1、物質文明建設方面(600分)

(1)完成工作任務和履行工作職能的情況(500分);

(2)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完成情況(50分);

(3)執行州直統計工作各項規定的情況(50分)。

2、政治文明建設方面(125分)

(1)黨建目標完成情況(45分);

(2)黨風廉政建設目標完成情況(35分);

(3)效能建設目標完成情況(30分);

(4)依法行政目標完成情況(15分)(注:無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此項分值計入黨建目標完成情況)。

3、精神文明建設方面(175分)

(1)精神文明建設目標完成情況(90分);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完成情況(85分)。

4、上級下達的指標(50分)

(1)州黨委、政府督查、督辦件,人大代表議案或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25分);

(2)州黨委、政府臨時交辦或新增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職能作用發揮情況(25分)。

5、獲獎情況(50)

(1)“三個文明”建設獲州以上(不含州級)綜合類獎勵的情況(占該項總分值70%);

(2)“三個文明”建設獲州以上(不含州級)單項獎勵的情況(占該項總分值30%)。

6、創新指標(附加100分)

創新指標考核,另行規定。

二、績效考評指標設定

1、對州直各縣(市)“三個文明”建設的各項考核指標以目標考核責任書的形式,在年初州黨委工作會議上,由州黨委書記、州長與各縣(市)委書記、縣(市)長簽定。

2、對各縣(市)績效考評的各項指標由各相關業務職能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州年度重點工作要求研究制訂后,提交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由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報州黨委常委會審議確定。

具體分工如下:由政研室(農辦)、計劃發展委員會、經貿委、統計局制定經濟工作責任書;由州黨委組織部牽頭黨建目標管理責任書;由州黨委宣傳部牽頭制定精神文明目標責任書;由州紀委(監察局)牽頭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辦法;由州綜治委牽頭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州計生委牽頭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由環保局牽頭制定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由州科技局牽頭制定科技進步目標責任書;由州推進工業化進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工業化進程考核辦法;由州信訪局負責制定信訪工作責任書;由州統計局負責制定統計工作責任書,由州政府法制辦制定依法行政執法責任書。

州直各縣(市)上級下達的指標完成情況由州黨委辦公廳、州人大辦廳、州政府辦公廳、州政協辦公廳提供。

3、對州直各單位(部門)的績效考效考評指標的制定,主要由以下單位負責,由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州年度重點工作要求,研究制訂各單位(部門)業務工作目標,提交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報州黨委常委會審議確定。由州紀委(監察局)、組織部、宣傳部、綜治委、計生委、統計局、政府法制辦牽頭分別制定州直各單位(部門)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統計工作、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指標要求。

上級下達的指標完成情況由州黨委辦公廳、州人大辦廳、州政府辦公廳、州政協辦公廳提供。

4、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年度評價得分。對州直屬各縣(市)物質文明建設工作目標和州直單位(部門)業務工作目標的考核評價,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法定數據和相關職能業務主管部門考核確認的結果為準;對州直各縣(市)、單位(部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評價,由州效能辦統一組織,以各職能業務主管部門的日??己硕讲闇y評和專項督查為主。

三、考核方法

(一)指標任務分解??冃Э荚u指標任務下達后,州直各縣(市)、各單位(部門)要將指標逐項分解,排出全年工作計劃進度表,報自治州分管領導和州效能辦備查。

(二)日常考核督查。日??己硕讲閭戎赜跈z點工作目標完成的質量、進度和規范性要求等方面,以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考核督查測評為主。州效能辦、相關業務職能主管部門可根據階段性工作需要,確定考核督查內容、測評標準和時限要求,進行專項督查和抽查。考核督查和抽查的評價結果由各業務職能主管部門按季度進行匯總,經州效能辦審核,會同有關歸口管理牽頭單位(部門)進行通報,為年度考核評價提供依據。

(三)半年抽查考核。自治州效能辦按照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協調各業務職能主管部門對州直屬各縣(市)、各單位(部門)上半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考核。州直屬各縣(市)、各單位(部門)要按考核通知要求將上半年重點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形成真實、準確的書面材料,由各縣(市)、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審定簽字后,于7月10日前報送自治州分管領導和效能辦備查。州效能辦將上半年考核抽查情況匯總后,形成文字材料和評分結果,向州直屬各縣(市)、各單位(部門)反饋確認,并報請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審議決定,進行通報,為年度考核評價提供依據。

(四)年終考核。年終考核的主要任務是對州直各縣(市)、各單位(部門)全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1、自我考核。自治州組織開展年終考核前,各縣(市)、各單位(部門)要針對本縣(市)、本單位(部門)的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主要職責履行情況和目標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自查自評。自查自評情況經縣(市)、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審定后,按規定程序于11月30日前向州效能辦申報。

2、考核評價。按照“分工合作,協調聯動,配套推進”的要求,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統一組織考核工作組,對州直各縣(市)、各單位(部門)進行年終考核,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查看、民主評議、綜合評分和反饋成部分等形式,按照考核標準對申報情況進行逐項核查,確認評分結果。

(1)州直各縣(市)年度考核工作由自治州效能辦牽頭,匯同州紀委、政法委、組織部、宣傳部、政研室(農辦)、計委、經貿委、統計局、信訪局、政府法制辦、推進工業化進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

(2)對州直涉農單位(部門)年度考核工作由州黨委政研室(農辦)牽頭負責;州直經濟口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州推進工業化進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州直政法口年度考核工作由州黨委政法委牽頭負責;黨務群口年度考核工作由州黨委組織部牽頭負責;意識形態口單位年度考核工作由州黨委宣傳部牽頭負責。

(3)州黨委辦公廳、人大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政協辦公廳和承擔經濟建設工作、政治文明建設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目標考核任務的牽頭單位(州紀委機關、宣傳部、組織部、政法委、政研室(農辦))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州效能辦牽頭負責。

(4)年度考核工作的日常督查、協調、組織和服務工作,年度考核評分的匯總、審核和排序工作,年度指標考核辦法、評分細則的修訂工作,由州效能辦牽頭負責。州直有關業務職能主管單位(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協助州效能辦做好指標考核的各項工作。

(五)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匯總、排序和審核確認。根據考核督查結果,州效能辦協調各考核牽頭單位對全年日??己硕讲?、半年考核和年終考核評分情況進行匯總、平衡和排序,形成年度考核評價的初步意見,分別征求州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方面意見后,提交自治州機關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審核后,計入績效考評總體情況中。

四、其它

(一)州黨委、政府分解下達的年度目標,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有政策性調整或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御的因素需要調整的,由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提出調整建議或意見,報州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

(二)有關經濟指標以州統計局提供的數據為準。州直屬各縣(市)、各單位(部門)要按統一規范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州統計局報送統計數據和統計報表。

(三)本辦法由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