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林木采伐制度

時間:2022-11-01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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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林木采伐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論集體和個人,采伐林木必須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農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除外。

一、采伐管理工作機構

主管局長:

主要負責人:

工作人員:

堪驗人員及采伐作業設計人員:

現場堪查由堪驗人員和所在片管護隊人員、退耕辦人員參加,不得少于三人。

二、工作標準:采伐申請、勘驗記錄、采伐設計書、公示留存、采伐證填寫規范、采伐檔案齊全、規范、許可證核發程序齊備、相關資料完善。

三、采伐證辦理程序

1、農村集體采伐林木必須由村委會提出申請,村主任蓋章簽字,經鄉鎮鄉鎮長蓋章簽字報林業局林政資源管理站審批。農民個人所有的林木由個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村委會蓋章,村主任簽字,包片付局長簽意見,報送林業局林政站審理、立卷。

2、接到申請后,由林政站組織進行現場堪查,由巡護隊協助,并在當地予以公示10天,退耕造林撫育間伐的,由退耕部門參與,堪查和作業設計,公示期滿后無問題,可辦理采伐許可證,不能辦理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3、林木采伐證實行集中審批制度,由周愛民牽頭,召集崔志強、王靜和所涉及包片隊長,組成審批小組,每周五下午由審批小組集體審批一次。每位參加研究審批人員在審批表上分別簽字。

審批權限:成樹50株或10立方米以下,間伐15畝或10立方米以下,由主管局長審批,成樹超過10立方米,間伐超過15畝或10立方米,由審批小組集體審批。

4、育林基金征收規定,育林基金額按樹木銷售額或估算價值的12%內收取,爭取收足收齊。成樹最低不得低于6%,間伐樹木不得低于2%或20元-25元/畝,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局領導集體研究,不交育林基金或達不到最低限額不得簽發采伐證,否則,追究發證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