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談話誡勉制度

時間:2022-08-25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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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談話誡勉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紀檢工作職能,強化對黨員、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遏制和防范違紀現象的發生,根據省紀委的有關規定精神,制訂本辦法。

一、談話誡勉的對象

在信訪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輕微違紀行為,一般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干部。

二、談話誡勉的適用范圍

1.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問題,經核查后結果需要與被舉報人見面的。

2.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見相對集中的問題,需要與被舉報人核實并督促糾正的。

3.黨員干部存在可能釀成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進行教育幫助并引以為戒的。

4.其它需要實行談話誡勉的事項。

三、談話誡勉的實施辦法

1.決定對黨員干部談話,應當由紀檢組提出意見,報黨組審定后實施。

2.談話一般由廳紀檢組負責人主談。

3.對黨員干部談話,應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談話人。

4.談話人不得少于兩人。

四、談話誡勉的內容

1.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

2.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檢討,并提供有關材料。

3.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

4.被談話人對接受談話誡勉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度。

五、談話誡勉的要求

1.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對被談話人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正確意見,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向被談話人泄露信訪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等有關情況。

2.被談話人接到談話誡勉通知后應當自覺接受談話,不得借故推諉、拖延;要實事求是地回答談話人提出的問題并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擊報復談話人、信訪舉報人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3.談話人應當書面記錄談話情況或者要求被談話人上交書面情況報告。

六、談話誡勉后的處理

1.處理談話結果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徇私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2.經談話后認定被談話人確有輕微違紀行為的,應當對被談話人進行批評教育、要求限期糾正并書面報告糾錯情況;對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風或者苗頭性問題的,應當進行告誡,要求被談話人防微杜漸。對所反映問題不實的,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對已給被談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在適當時間和場合予以澄清。

3.談話中發現被談話人存在嚴重錯誤,需要進一步查實并追究紀律責任,或者被談話人堅持錯誤,拒絕接受批評教育的,談話人應當及時向廳黨組報告,研究處理。

4.談話人認為必要,可通知被談話人在接受談話后一定時間內,在一定范圍內將談話情況予以通報,對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檢討或者澄清。

5.談話記錄和處理結果情況應及時存入干部的廉政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