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基層組織工作規定

時間:2022-09-18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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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基層組織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善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的領導,加強高等學校黨的建設,辦好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黨組織必須以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章黨組織的設置

第四條高等學校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黨的

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設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六條高等學校設立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黨的委員會應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等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包括配備一定數量的組織員。

第八條黨員50人以上的系級單位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不足50人的系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準,也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黨的總支部應配備必要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黨員100人以上的系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準,可以成立黨的委員會。系級單位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接受校黨委的領導,任期四年。

第九條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兩年。

第十條教師黨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設置;學生黨支部按年級或系設置,黨員人數較多的可按班設置;機關、后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置。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業務相近的部門或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2.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的總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3.討論決定學校改革和發展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6.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7.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2.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3.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

4.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

5.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系級單位黨的總支部(直屬黨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2.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3.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的工作。

4.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第十四條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師生員工,保證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2.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向黨員布置做群眾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務,并檢查執行情況。

3.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4.經常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條教研室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經常與教研室主任溝通情況,對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研室黨支部書記參與討論決定本教研室的重要問題。

第四章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列主義、思想教育,特別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并教育黨員努力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七條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大力表彰先進,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第十八條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有計劃、有重點地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應建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干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五章干部工作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按照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并對學校黨政干部實行統一管理。

中層行政干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經校黨委(常委)集體討論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決定中層行政干部的任免,應聽取校行政領導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系級單位黨的總支部(直屬黨支部)委員會同系級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干部的選拔、培養、考核、監督工作,以及學生政治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師生員工在出國、晉升、畢業等方面的工作,并負責政治審查。

對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和領導干部的選拔,系級單位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可以向校黨委提出建議,并協助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協助上級干部主管部門做好校級后備干部工作。重視婦女干部、非黨干部的培養選拔。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同時,要發揮行政領導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黨組織要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列主義、思想教育,特別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中國近現代史、中共黨史和國情教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幫助他們堅定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第二十五條思想政治工作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緊緊圍繞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密切結合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和師生員工的思想實際,分別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進行。

學校黨組織要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師生參加社會實踐,引導他們自覺走與工農群眾相結合的道路。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應建立一支以專職人員為骨干、專兼職干部相結合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全校師生員工總數的1%左右;規模較小的學校,可視情況適當增加比例。

第七章黨組織對群眾組織的領導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研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條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軍隊系統院校黨組織的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條例作出規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