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巡視制度

時間:2022-09-12 0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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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巡視制度

第一條建立巡視制度,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內監督,尤其是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的有效途徑。為廣泛聽取黨內外干部群眾的意見,及時發現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巡視組成員及條件

巡視組組長由正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擔任,組員分別從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協、州紀委和州直黨政部門以及離退休干部中抽調組成。

第三條巡視范圍及對象

各縣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州直副處級以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第四條巡視組職權

州委賦予巡視組具有巡視監督、檢查指導、評價、建議職權。

(一)有列席黨委常委會等有關會議的參與權;有對群眾反映強烈、線索比較具體清晰的有關問題的核實權;有對有關工作及干部任用的建議權。

(二)有權向有關領導班子成員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有關會議記錄和資料、檔案;可就有關問題與主要領導同志交換意見。

(三)有權對被巡視地區或部門提出限期整改并報告結果;提出問題并責成問題說明;建議轉請有關部門(單位)處理;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

第五條巡視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保證政令暢通的情況;

(二)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情況;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四)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

(五)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情況;

六)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團結干事和述職述廉的情況;

(七)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三項任務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巡視方法

(一)對八縣和州直部門實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視。

(二)針對群眾反映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開展重點巡視。

(三)運用“聽、查、訪、評、談”相結合的方法開展巡視工作。

第七條工作原則和要求

一)巡視組要按照巡視制度的職權,履行規定范圍內的職責,不干預被巡視單位的工作,不承辦案件,不具體處理問題,對被巡視單位的工作及發現的問題不作個人表態,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及時報告。

(二)巡視工作結束,要寫出書面綜合報告,對被巡視地區和單位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為黨委、政府研究黨風廉政建設提供決策依據。

第八條組織領導

巡視組在中共**州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州紀委設立中共**州委黨風廉政建設巡視辦公室,由州紀委一位副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巡視組的日常管理事務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巡視組的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條本制度由中共**州紀委、中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