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告知一簽字條例

時間:2022-09-12 0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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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告知一簽字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實施,提高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效能,保護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蚌埠市政府《關于在行政處罰中實行兩告知簽字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兩告知一簽字,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給予企事業單位行政處罰之前,履行規定的宣傳、告知義務,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企事業單位,是指住所位于本縣境內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以及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每年第一季度或者在企事業單位成立三個月內,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通過適當方式向企事業單位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但不得影響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工作。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因違法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企事業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以及陳述、申辯、聽證等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經過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其中,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經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對企事業單位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2000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除遵守兩告知一簽字的規定外,還必須書面報告縣投訴受理中心,并由其報告縣政府負責同志。

第八條縣監察局要建立對行政執法機關兩告知一簽字執行情況日常監督工作制度,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加大查處力度。

縣法制辦要每年開展一次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活動,檢查行政執法機關執行兩告知一簽字制度情況。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兩告知一簽字規定實施處罰的,按《蚌埠市關于處理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試行辦法》處理;經依法認定為錯案的,按《懷遠縣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執法機關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法制辦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