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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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以工代賑管理,提高以工代賑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和《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工代賑是一項農村扶貧政策,也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縮小貧富差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政府直接投資扶持農村貧困地區進行項目建設,以加強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為內容,以緩解和最終消除貧困為目的,通過資金(或實物)投入方式,使貧困地區基礎設施條件得以改善,為其經濟的發展創造一個相對良好的外部環境,進而促進其自我發展。同時,通過組織貧困地區農牧民參加工程建設,獲得一定勞務報酬,直接增加收入,促進脫貧致富。

第三條以工代賑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科學論證、民主決策、群眾參與的原則,圍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扶貧開發規劃,重點解決制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農村基礎設施問題,為貧困地區消除貧困創造條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基礎。

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編制以工代賑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對以工代賑項目的立項、可研及初步設計的審批、計劃編報和下達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計劃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等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實施范圍和建設的原則內容

第五條以工代賑實施范圍主要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當兼顧自治區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鄉、村。

第六條以工代賑的建設原則

(一)扶貧和生態效益相結合原則:實施以工代賑工程要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以工代賑要與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等工程相結合,實現脫貧致富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雙重目標。

(二)相對集中、統籌兼顧原則:以工代賑的項目安排和資金投入,突出扶持的重點方向和重點領域,突出骨干項目的示范帶動效益,以點帶面,有步驟有計劃分類實施,提高以工代賑資金的扶貧效益。

(三)因地制宜、講求實效原則:切實加強規劃工作,優化建設布局,因地制宜安排建設項目,結合各地有利條件,發展特色經濟,為增強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創造條件。

(四)量力而行、循序漸進原則:以工代賑項目建設要考慮國家和自治區的扶持力度,針對貧困地區農村經濟發展和群眾增收的主要制約因素,區分輕重緩急,研究確定建設項目,逐年安排實施。

(五)廣泛參與,減負增收原則:以工代賑項目的實施,要廣泛吸收貧困群眾參加工程的建設。通過采取支付勞務報酬的方式,直接增加貧困群眾的收入,減輕貧困群眾的負擔,體現以工代賑政策的實質。

第七條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基本農田、農田水利、縣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小流域治理、草場建設以及國家確定的其它建設任務等。

(一)基本農田建設。主要指改造中低產田,具體工程有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鹽堿地治理及田間配套設施等。

(二)農田水利建設。主要指新建或改擴建小型、微型農田水利工程。具體工程有水庫、渠首、機電井、渠道、揚水站、節水灌溉等。

(三)縣鄉村道路建設。主要指新建或改擴建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鄉、村的公路(等級一般不超過三級),以及縣、鄉、村道路建設所必需的橋、涵等配套設施。

(四)人畜飲水工程。主要指修建解決貧困人口和牲畜飲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輸水管道以及其它簡易自來水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主要指為開發治理小流域,防止水土流失而實施的河道疏浚、河堤護砌、建壩護地、營造防護林、經濟林及水利配套等工程。

(六)草場建設。主要是指人工草料基地、草場改良、農作物秸稈氨化青貯、高寒山區暖圈和及水利渠系配套等工程。

(七)其它。根據國家要求安排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自治區扶貧開發及以工代賑政策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扶貧開發規劃、基礎設施狀況等,組織編制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規劃編制內容包括編制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實現目標、建設任務、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建設項目、實施步驟以及政策措施和有關效益指標等。縣級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地(州)、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分年度組織實施。

第九條以工代賑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編制、上報、審批和下達。

編制規劃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的關系。同時要統籌考慮如何處理與其它渠道的扶貧項目,以及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等項目的關系,各項目之間既要做到相互配合,又要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條以工代賑年度計劃要與規劃相銜接,并服從規劃。凡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年度計劃不予安排。年度計劃包括建議計劃、資金計劃、建設計劃。年度計劃的安排,以資金定任務、以任務定項目,按照項目安排資金。

第十一條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本地扶貧開發重點及項目建設規劃,結合本地歷年資金、項目規模,充分考慮本地計劃的年度建設任務、建設能力以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認真組織項目建設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設計等前期工作,編制下一年度建議計劃。列入建議計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做到符合當地實際,前期工作完備,審批手續齊全,配套資金落實,具備開工條件。項目資金規模按上年度自治區實際下達項目計劃總投資的150%編制。地(州)發展改革部門于當年12月底前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州)上報的項目建設建議計劃,按符合以工代賑政策投向、前期工作完備的項目所需投資,參照各縣貧困人口數、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重點村數、基本生產生活條件以及上年度項目實施和計劃執行等工作情況,安排年度資金計劃和項目建設計劃。

第十三條自治區以工代賑計劃下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任務和投資規模等內容。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逐級上報,履行報批手續,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批準后方能調整。

第十四條在自治區以工代賑項目計劃下達后,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在規定時間里,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內,完成以工代賑項目的錄入、申報、選報、審批、轉批、啟動等工作,對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相關信息錄入工作的地(州)、縣(市),自治區將給予全區通報或酌情調減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依據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建立以工代賑項目庫,搞好項目儲備。縣級發展改革委部門要做好項目的核查、篩選、論證及收編入庫工作,并上報備案。

第十六條以工代賑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管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工程咨詢單位承擔。總投資在100萬以下的項目,經縣行業部門審查通過后,由縣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報地(州)、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總投資在100—300萬元的項目,經地(州)行業部門審查通過后,由地(州)發展改革委部門審批,并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自治區行業部門審查通過后,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七條以工代賑項目要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制、招投標制、監理制的要求組織實施。制定以工代賑項目建設監督檢查和工程監理實施辦法,實行區、地(州)、縣(市)三級聯動,監督檢查與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以工代賑項目必須認真落實勞務報酬政策,要優先組織項目所在地貧困農牧民參加項目建設,并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除技術要求比較高的工程外)。沒有安排勞務報酬的以工代賑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計劃。有關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政策的實施,按照《自治區以工代賑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和《自治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暫行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以工代賑項目必須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竣工項目根據項目審批權限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或組織安排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財政、扶貧、審計、稽察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計劃執行、工程質量、工程決算、工程效益、勞務報酬發放花名冊、標志牌設置、工程后期管護措施、文檔資料等。填寫項目竣工驗收表。竣工驗收合格項目,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使用和管理主體,制定項目使用維護管理制度,落實項目的后期管理,確保項目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以工代賑要堅持“三到場”工作制度。即縣級發展改革委部門在計劃申報前審核到場、項目建設中檢查到場、工程完工后驗收到場。縣級發展改革委部門要嚴格堅持“三到場”工作制度,杜絕虛報、瞞報、謊報和重復申報,保證項目真實性,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以工代賑資金投資效益。

第二十一條以工代賑檔案資料要明確專人保管,按年度實行一項一檔制管理。檔案資料包括: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項目庫、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及相關批復,還包括工程設計、項目實施責任書、開工審批報告、施工合同書、招投標相關資料、工程預算、工程決算、工程質量鑒定報告書、監理資料、分階段驗收資料、工程驗收報告書、財務決算及批復、審計報告、工程后期管護措施、勞務報酬發放花名冊、項目施工前定點照片、項目施工照片、項目竣工定點照片、工程標志牌照片、公示資料等。

第二十二條縣級發展改革委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的建設地點設立標識牌(宣傳牌),標明項目編號和名稱、建設時間、建設內容、完成投資、效益和受益范圍等。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以工代賑資金按照現行的國家三部委《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字[2000]18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新財扶[2001]27號)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做好以工代賑的資金和財務管理,財政部門按照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計劃做好以工代賑資金的撥付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將以工代賑資金納入專戶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以工代賑資金撥付實行財扶資金報帳制。基本程序是:項目開工報告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應與縣(市)發展改革部門簽訂書面勞務報酬落實責任書,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定期提出用款計劃,并附報帳憑據(稅務統一發票復印件),經縣(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到縣級財政部門提取進度款,并按報帳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安排用于項目的以工代賑資金應當全部用于項目工程建設費用。

第二十七條支付勞務報酬要做到公平、公開、足額、及時發放,嚴禁抵扣和拖欠。

第二十八條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是以工代賑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部用于以工代賑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地應當積極籌措以工代賑配套資金,并與國家以工代賑資金統籌管理。

第三十條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完工后有結余資金的,必須仍用于以工代賑項目建設,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逐級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以工代賑項目國債資金的使用,除按上述要求管理外,還須按照國家國債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組織管理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以工代賑辦公室(以工代賑處)工作職責:按照國家扶貧開發工作“四到省”(權力到省、資金到省、任務到省、責任到省)原則,研究擬定自治區以工代賑政策;負責編制自治區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對以工代賑項目的立項、可研及初步設計的審批;編報和下達年度以工代賑計劃;組織全區以工代賑項目實施與監督檢查等工作;參與編制全區貧困地區扶貧開發規劃;對全區以工代賑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三條地(州)以工代賑辦公室工作職責:對縣級以工代賑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以工代賑政策;編制本級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各縣(市)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編制工作;審核本級權限內的以工代賑項目;上報各縣以工代賑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持或參加所屬縣以工代賑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按要求匯總上報各地(州)以工代賑有關統計報表及工作總結等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縣(市)以工代賑辦公室工作職責:承擔以工代賑的日常具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工代賑管理制度;編制縣級以工代賑規劃;做好項目的論證和儲備,建立項目庫;編報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建設實施和工程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建設工期、資金使用和勞務報酬發放等進行全過程管理,并做好監督、檢查;按要求及時上報以工代賑項目有關信息;做好以工代賑資料歸檔和年度工作總結等。

第三十五條各級發展改革委部門要及時總結以工代賑經驗,對好的經驗要及時推廣。定期報告以工代賑建設和工作進展情況,在每年12月30日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以工代賑監督檢查獎罰機制。自治區對開展以工代賑工作較好的地(州)、縣(市),在下一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對成績比較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項目管理不規范、擅自改變項目計劃、整改不力、存在問題較多的地(州)、縣(市)要酌情調減下年度計劃安排資金規模,直至停止資金項目計劃安排。

第三十七條加強以工代賑宣傳。要通過廣泛宣傳,使社會和貧困地區群眾更多地了解、掌握以工代賑的有關方針政策,動員和組織廣大群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積極投入以工代賑工程建設。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審計監督、檢查是以工代賑項目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開展進行定期、不定期專項檢查、專項審計、專項稽查,對計劃執行、資金使用、工程建設、財務狀況、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財政、稽查等部門,加強計劃執行、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以工代賑檢查制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以工代賑項目負有管理責任,必須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要堅持自查、互查、上級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本地以工代賑工作每年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及時上報。

第四十一條以工代賑項目應當實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四十二條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要及時處理、糾正和整改。凡挪用、擠占、貪污以工代賑資金,以及采取不正當手段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地、縣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以工代賑項目的錄入工作要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使用管理辦法(暫行)》(新財扶〔**〕5號)文件嚴格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