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

時間:2022-07-18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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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蘇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宿遷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我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工業項目用地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土地有形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公開出讓”)。

科研設計、倉儲物流及贏利性教育、醫療衛生項目等不符合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用地,參照工業項目用地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由區工業用地公開出讓領導小組負責,實行國土、發改、規劃、環保、財政、經貿、外經貿、監察、安監等單位聯席會辦制度。宿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張家港宿豫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工業用地公開出讓的前期工作。

第四條區國土分局經區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全區范圍內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運作程序

第五條地塊推出計劃。每年11月底前,宿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張家港宿豫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將下一年度擬推出的地塊報區國土分局,由區國土分局會同發改、經貿、規劃、環保等部門,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要求,編制下一年度工業用地出讓計劃,逐級上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對列入工業用地公開出讓計劃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地塊所在管委會或鄉鎮提出用地預申請。預申請包括對所需地塊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宿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張家港宿豫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用地預申請、各自區域發展規劃擬定地塊出讓建議項目,同時確定土地交付時間、交地條件、征地拆遷補償的收儲成本等。

第七條項目初審及出讓條件。區發改局根據產業政策、供地政策、集約用地政策、項目實施情況、科技含量等指標對管委會或鄉鎮提交的地塊出讓建議項目進行初審,同時初步確定推出地塊的投資強度、工業技術工藝等要求,以及準入項目的規模、資質、行業等相關條件,由地塊所在管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匯總。

第八條地塊規劃及環保要求。初步確定推出條件的項目意向地塊,由區規劃分局、環保局結合區總體規劃要求、產業結構布局、環境評價及集約用地要求,合理確定地塊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等規劃條件,并出具地塊紅線圖及環保要求草案。

由地塊所在管委會或鄉鎮根據地塊紅線圖,聘請有資質單位出具宗地界址圖。

第九條地塊的前期開發整理。具體地塊涉及的前期開發整理工作由所在管委會或鄉鎮組織實施。

第十條土地價格評估。由地塊所在管委會或鄉鎮根據規劃要求和使用條件,結合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及基準地價,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地塊地價評估。

第十一條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宿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張家港宿豫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于每月5日前將以下材料提交區國土分局:

1.擬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包括土地性質、位置、面積及附圖,交付土地的時間、交地條件和收儲成本等。

2.擬建設項目情況。包括項目性質、項目內容、生產規模和總投資等。

3.建議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成本價且不得低于江蘇省公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報名保證金不低于掛牌底價總額的30%。

4.發改、經貿、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初審意見。

5.其它土地利用條件。

區國土分局根據以上材料編制出讓建議方案,并于當月10日前將出讓建議方案提交區工業用地公開出讓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地塊公開出讓底價和地塊出讓方案。

區國土分局根據區工業用地公開出讓領導小組研究確認的內容,編制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逐級上報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公告土地出讓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方案,由區國土分局在江蘇省土地市場網、宿遷日報等媒體上地塊出讓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20天,掛牌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三條公開出讓活動組織。出讓方案公告后,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由區國土分局組織報名登記,并按規定要求組織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參加競買,且報價不得低于其承諾的價格。

第十四條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土地出讓合同。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會上,由區國土分局與地塊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地塊競得者必須在《成交確認書》簽訂后15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納成交價的15%作為定金。工業用地的保證金、定金、土地出讓金均由區財政局負責收取,繳入區財政專戶。

工業項目通過公開出讓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可作為工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第十五條項目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競得人依據確定的土地使用條件,編制工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并在第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性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環境保護、投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性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管理的工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先行備案。但國家規定實行專門備案管理的工業項目,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競得人未能在下列時限內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項目審批、核準文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然終止,沒收50%的定金,其余款項予以退還。

1.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12個月。

2.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由省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9個月。

3、由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由市、區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6個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競得人應提供證明材料,經區工業用地公開出讓領導小組研究后,報市國土資源局批準。

本條前款內容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公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土地證辦理。競得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出讓金后,持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向區國土分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競得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競得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批準證書或文件的,必須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工業項目竣工后,競得人向規劃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建設、國土部門參與。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工業項目租賃使用國有土地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區國土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