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31 0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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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緩解城鄉貧困群眾就醫難問題,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湖北省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以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為主,以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優惠、減免項目收費為補充。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方針,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縣民政局是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計劃、資金分配計劃,具體組織醫療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對象檔案以及對醫療救助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縣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按規定撥付。

第五條縣衛生局負責指導并督促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大病醫療救助窗口,公開醫療優惠減免項目、標準,兌現減免承諾,為救助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縣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作用,對涉及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規、典型經驗以及相關內容在報紙、電視臺、電臺、網站廣泛宣傳和報道,免費公示捐贈情況。

第八條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民宗局要根據自身工作特色,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縣文體局每年組織1-2次義演,所得款項用于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

第九條縣藥監局要加大對藥品的監管力度,確保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的藥品質量。

第十條工會、共青團和婦聯要倡議和呼吁社會積極參與和支持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指醫療救助對象(以下簡稱救助對象)為:

(一)持本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鎮低保對象,包括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城鎮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居民(以下簡稱“三無”人員);

(二)持本縣《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含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持本縣《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的農村特困戶和持《優撫證》的困難優撫對象;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救助對象。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指大病范圍為:

(一)急性腦中風;

(二)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或移植術后抗排斥;

(三)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四)急腹癥(急性膽囊炎、重癥膽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

(五)重型顱腦損傷或重型肢體骨折;

(六)心臟病(主要是心肌梗塞);

(七)主動脈手術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八)嚴重燒傷;

(九)暴發性肝炎;

(十)重度精神分裂癥;

(十一)經縣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或有關部門臨時認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較高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病種。

第三章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戶患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且當年個人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00元起付線的,超過部分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70%予以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最高救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

第十五條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救助對象患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且當年個人住院醫療費用超過800元起付線的,超過部分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50%予以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最高救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對象中的農村特困戶、城市低保對象和困難優撫對象患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且當年個人實際負擔住院醫療費用超過800元起付線的,超過部分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30%予以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最高救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4000元。

第十七條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四)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

(六)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濟的資金;

(七)超出本縣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規定的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范圍發生的醫療、藥品費用。

第十八條對農村五保戶、城鎮“三無”人員和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救助對象,患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而無力籌措資金住院治療的,縣民政局可酌情給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臨時醫療救助(只限向定點醫療機構發放臨時醫療救助卡、不發現金)。

第十九條救助對象患國家、省規定救助的指定傳染病時,按有關規定落實救助。

第二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資助救助對象積極參加當地合作醫療。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后,農村五保戶(含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從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中列支;農村特困戶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困難優撫對象應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從優撫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醫療救助對象患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申請醫療救助的,必須憑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件和本人身份證到定點醫療衛生單位接受治療。定點醫療衛生單位由縣民政、衛生部門指定,并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衛生單位應制定減免優惠政策,免收門診掛號費、診斷費、對普通住院床位費減半收取,對超過100元以上的護理費、手術費、輔助檢查費優惠15%,藥品費用按一定比例優惠后收取,具體比例由縣民政、衛生部門與定點醫療衛生單位協商確定。

第四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醫療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或《農村特困戶救助證》或《優撫證》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病史材料;

(四)醫療收費票據;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大病醫療救助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在接到救助對象申請后,按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并在5日內連同相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于受理后3日內審核完畢并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縣民政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于受理后3日內將救助對象名單和救助金額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應于受理后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救助資金劃撥到縣民政局在會計核算中心的專戶;

(四)縣民政局直接或委托各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將醫療救助資金發放給救助對象。

第二十四條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應當于醫療終結后半年內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請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條縣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救助對象檔案,做到一戶一檔,一次一檔。

第二十六條凡是已經接受醫療救助的對象,民政部門要定期在鄉鎮、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上低保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救助基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地方財政安排。縣財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資金支出總額的5%從低保預算中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并根據財力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上級補助資金;

(三)縣民政局每年從本級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款;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八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專戶下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由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要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六章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本地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服務,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從事醫療救助管理工作人員違規審批或者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醫療救助對象不按規定程序申請醫療救助的不予救助。采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應當如數追回,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審計、財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規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巴東縣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