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轉遞制度

時間:2022-03-04 0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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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轉遞制度

一、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在接到干部任免通知后,一周內應將干部人事檔案轉給新的干部主管部門。

二、轉出的干部人事檔案必須齊全完整,并按規定進行認真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三、轉遞檔案或檔案材料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干部檔案轉遞通知單”所列項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要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帶,檔案轉出或轉入及時登記。

四、接到干部人事檔案或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單位,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者,轉出單位應催問,以防丟失。如發現檔案中缺少材料,檔案整理不合格,轉遞的檔案材料手續不健全等問題,可將檔案或檔案材料退回。轉出單位應盡快補充或整理,再轉新的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

五、為保證干部人事檔案隨著干部調動或職務變動而及時轉遞,干部管理部門發出的調動、任免通知必須抄給干部檔案管理部門,以便及時續填干部職務變動情況和轉遞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