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0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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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印章是機關進行公務往來的重要憑證。各處室和局屬各單位應按照規定,加強對印章的管理。

一、各處室均不準自行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時,須經局領導批準、按規定辦理。若機構變動或撤銷,應將印章交局辦公室歸檔并辦理注銷手續。

二、局印章及各處室印章,要由專人管理,未經批準不得將印章帶出辦公室。

三、使用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四、使用局印章、辦公室印章的審批程序:

1、使用局印章,須經局領導批準,特殊情況由局領導授權辦公室主任審批。

2、使用局辦公室印章,須經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特殊情況授權辦公室副主任審批。

3、有關部門聯合發文需套用印模時,視用印情況,分別按上述1、2款規定審批。

五、印章管理人員對印章使用情況,須履行登記手續,以備核查。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蓋章:

1、未按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者;

2、個人辦私事借用局名義者;

3、非本局工作人員的介紹信和證明;

4、超出本局業務范圍者;

5、違反政策原則或弄虛作假者;

6、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