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輕罪外來人員適用逮捕情況分析
時間:2022-10-16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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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其采用的目的與意義同其他強制措施一樣,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發生逃避訴訟、串供、毀滅或偽造證據等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防止犯罪嫌疑人發生人身意外;對其他人員產生威懾作用。去年,我院受理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中屬外來人員的有240名,其中逮捕的有232名,逮捕比例為96.7%。高于犯罪嫌疑人總人數逮捕率15個百分點。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占到了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總人數的63.3%左右。可見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犯有輕罪的多,適用逮捕的也多。這種現象是何原因引起的呢?
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罪輕的仍適用逮捕主要是由外來人員的特點特定的。
外來人員從報表分析來看,具有以下特點:
戶籍在本省以外,多為外省農村人口(身份為農民的占外來人員的75%);戶籍地普遍經濟不如現居住地發達(如四川、河南、安徽等中西部省份的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占了很大比例);職業多數為在企業、工場打工人員,少數從事小生意或收舊,另有部分無業;他們的工作多不穩定,勞動收入低而且缺乏保障;在本地住在農村租住房或工廠宿舍,人員流動性強;在本地沒有固定財產,基本沒有本地人為親屬。
外來人員的特點決定了他們通常沒有足以提供擔保的財產,也沒有符合條件的人能擔當保證人,更沒有可供監視居住的本地住所,從而缺乏采取逮捕以外強制措施的客觀條件。同樣因為外來人員戶籍在外省,不逮捕而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話,不能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可能性。一旦逃跑,再要將犯罪嫌疑人查緝歸案,將耗費大量的財力、人力。從司法的經濟效率目標考慮,辦案機關自然愿意對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措施。外來人員可能逃跑,導致個案訴訟成本急劇增加的危險是實踐中不愿對即使犯輕罪的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的最重要原因。
另外,我國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水平,各地司法機關間的聯系配合能力,對非逮捕強制措施的執行現狀,司法機關的人力、財力、科技力以及人們對強制措施與刑罰的關系的認識等原因也都影響著對涉案外來人員適用強制措施的決定。對外來人員更多的適用逮捕,客觀原因是一般不具備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條件和情況;主觀原因是辦案人員為了防止不捕后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出現。
外來人員高逮捕率的后果:一方面固然保證了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案件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另一方面也導致了羈押人數不斷增加,加大了國家總體司法成本;由于前期羈押時間的存在事實和司法慣性等因素,導致犯有輕罪也難得輕罰,譬如盜竊1000余元的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如果用了1個月的拘留期,逮捕后又用了2個月的偵查期,公訴機關又用了1個月的審查起訴期,移送法院時犯罪嫌疑人已羈押4個多月,一般也就會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而不太會處以拘役刑罰了;尤其明顯的后果是與本地人員犯罪嫌疑人相對照,實踐中會因為采取強制措施的不同而同罪不同罰,甚至本地人員犯罪嫌疑人罪重而刑輕,譬如交通肇事致死一人,外來人員如被逮捕往往被判處有期徒刑;本地人員卻往往可以在被取保候審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但適用緩刑。
雖然從保障人權等現代刑法理念來看,嚴格逮捕的適用,加大取保候審等非監禁強制措施的運用是法制社會的必然趨勢。但我國現行人口管理水平、人的法律觀念、司法機關的監管水平都未達到可將外來人員平等、較多的適用非監禁的強制措施的地步。對外來人員較多的適用逮捕是客觀現實的需要,恐怕暫時還沒有其他辦法改變。雖然有人提出可區分條件對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適用其他強制措施,但現實中具備條件的外來人員畢竟是少數。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減少逮捕的適用,需要外來人員越來越多的在本地“生根發芽”,以及社會整體發展水平的提高,收入差距的縮小,本地人、外地人的概念逐漸淡化,對人口流動的管理更加可靠等條件的逐漸具備,從而逐步改變現在外來人員犯罪嫌疑人高逮捕率現狀,最終實現強制措施的更合理適用。
對適用逮捕的犯輕罪的外來人員,在訴訟中也并非無可改善。最現實可行的恐怕是加快訴訟進程,盡量縮短判決前的羈押期限。現行訴訟法對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律規定為2個月,疑難復雜案件可以依法延長。而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在提請逮捕前的拘留期間已將案情偵查完畢,真正逮捕后才詳細偵查的為數不多。審查起訴的審查期間也一律規定為1個月,只有在審判階段才區分了普通審與簡易審的不同審理期限,但也只有10天的差別。而實踐中簡單案件的真正偵查時間、審查起訴時間、審判時間常常用不了幾天。在案件繁多的情況下,從立案、拘留、逮捕、起訴到判決在1個月左右的也不乏實例。故對可能判處較輕刑罰的案件(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界,即可判處緩刑的案件)而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確立偵查結束后快捕快訴快判的規定或慣例。以使在押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外來人員有獲與其罪行相應的較短的監禁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