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通知
時間:2022-03-03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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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運處、斗門區交通局、金灣交通管理總站、各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國際海運輔助企業:
根據《行政許可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按照交通運輸部、省交通廳關于做好2009年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為加強我市水路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從業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水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者利益,促進水運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開展我市2009年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為確保我市2009年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圓滿完成,決定成立*市2009年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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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運處,具體負責全市2009年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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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時間
從2009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核查范圍
在我市轄區內設立并已取得水路運輸(含港澳航線)經營資格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船舶、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國內及港澳航線船舶業、客貨運〈客運站〉業),國際、國內船舶管理業的經營人。
四、核查內容
(一)核查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1、經營人在*年度遵守國家水路運輸法律、法規及交通主管部門規章、規定的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重點核查有無超越經營范圍和違章經營的行為,核查船舶有沒有被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包括水上交通檢查站)作出水路運輸違章處罰后未前往接受處理或還未處理完的案件;2、核查水路貨物運輸發票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發票的使用情況,以及有無違反規定使用票證和單據的情況;3、核查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是否超出業務范圍,使用水路運輸服務發票違章經營水路貨物運輸的情況,是否按時上報“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情況報表”等情況。
(二)核查水路運輸企業的經營資質。主要核查企業的經營資質現狀,重點檢查組織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滿足《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年第2號)所規定的條件。具體要求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和《關于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發[*]141號)執行。
(三)核查經營人的經營資格。重點核查運輸船舶有關證書是否齊備、有效。在*年度有無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從2009年1月1日起,客船、液貨危險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經營。核查水路運輸服務經營人的經營許可證。
(四)核查水路運輸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對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重點檢查經營人生產經營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及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情況、反走私工作落實及簽定反走私責任書情況、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實情況等。
五、辦理核查應提交的資料(含紙質資料及電子版)
(一)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經營人及其所屬船舶辦理核查的資料。
1、《國內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2009年)年度核查報告書》(見附件1);
2、《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原件;
3、《船舶營業運輸證》原件;
4、運輸船舶營業運輸證核查登記表;
5、*年水路運輸費繳費收據復印件;
6、*年度生產經營財務統計報表(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
7、*年1-12月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港澳航線水路運輸經營人及其所屬船舶辦理核查的資料。
1、《國內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2009年)年度核查報告書》(見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門的有效批準文件復印件;
3、《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原件;
4、《廣東省交通廳港澳航線船舶營運證》原件;
5、運輸船舶營業運輸證核查登記表;
6、*年水路運輸費繳費收據復印件;
7、*年度生產經營財務統計報表(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
8、*年1-12月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水路運輸服務業(國內及港澳航線船舶業、客(客運站)貨運業)經營人年度核查須提交的資料。
1、《國內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2009年)年度核查報告書》(見附件1);
2、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原件;
4、*年水路運輸費繳費收據復印件;
5、*年度生產經營財務統計報表;
6、*年1-12月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7、*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3);
8、*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4)。
(四)國內、國際船舶管理業企業經營人須提交的資料
1、《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
2、船舶管理業經營情況報告(包括企業成立時間、經營項目、經營的具體情況)。
有關應提交的表格可從*市交通局網頁上下載(網址:)。
六、核查部門及分工、程序
在斗門區內設立的水路運輸(含港澳航線)企業及其所屬船舶到斗門區交通管理所(斗門區井岸鎮井灣路657號,電話:5212387)辦理初審和繳清*年度水運費手續,在金灣區內設立的水路運輸(含港澳航線)企業及其所屬船舶到金灣交通管理總站(紅旗鎮廣安路10號,電話:7796633)辦理初審和繳清*年度水運費手續,其他水路運輸(含港澳航線)企業、原部屬企業或原部屬企業控股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船舶和全市的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含客運站)到市水運處(香洲梅華西路62號交通大樓服務大廳,電話:2263181、2512098)辦理核查手續。
斗門、金灣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水路運輸(含港澳航線)企業及其所屬船舶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并征收清繳*年度水運管理費,同時負責將全部資料和征費收據復印件集中交由市水運處統一辦理核查、簽章及換證手續。
國際船舶管理業企業所提交的核查材料由市水運處初審后報省交通廳,經審查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廳在《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加蓋“廣東省水運管理年審專用章”。
七、核查簽章
經核查合格的內貿船舶,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簽注核查時間、發證日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不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加蓋“*市交通局水路運輸管理專用章”。其他審查合格的經營單位(含港澳航線船舶)在其相關證件(副本)背面加蓋“廣東省水運管理年審專用章”,審驗有效期統一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過相關證件的有效期。
為確保船舶的正常營運,在其上繳營運證核查期間,市水運處根據需要發給《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有效期不超過30天(不得超過2009年4月30日)。
結合本年度的核查,統一換發經營者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具體工作按交通運輸部廳水字[*]91號文執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含客運站)和國際海運輔助業企業必須安排專人負責,認真填報有關統計表格。在規定的核查時間內持合格的文件資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凡逾期不辦理核查手續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二)各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省交通廳的有關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水路運輸管理費的清繳工作,任何單位和部門均無權減免經營單位應繳納的水路運輸管理費。
(三)各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含客運站)和國際海運輔助業企業應當就本企業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共同為促進水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四)負責辦理核查手續的各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達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過。嚴禁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禁借核查之機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濫發《營業船舶年審待理證》;嚴禁將用于違章處罰的《船舶營運待理證》當作《營運船舶年審證》使用。
(五)核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組織,合理安排,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工作順利完成。
(六)通過核查工作鞏固近年來的航運市場整頓成果,進一步規范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故不參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經營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七)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要繼續與打擊走私活動配合進行,對海關認定走私行為且證據確鑿的,按照《廣東省水路運輸反走私領導責任制》有關規定處理。
(八)認真做好水運基礎信息的錄入和更新工作。通過此次核查,刪除和注銷已退出水路運輸經營的企業和船舶,做好有關水運基礎信息的錄入和更新,準確地掌握水運企業、水運服務企業、運輸船舶等水運管理基本情況。
(九)凡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度核查的企業、營運船舶和被取消經營資格的公司或船舶,其資料除上報省交通廳外,還將通報所在地工商、稅務、海事等相關部門。
以上通知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請下載并填寫“*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和“*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表”。
*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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