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辦居民重大疾病救助方法

時間:2022-05-28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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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辦居民重大疾病救助方法

為切實減輕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及家庭負擔,有效緩解全區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按照“個人救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社會救助原則,制定《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基本原則

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建立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由政府撥款,對城鄉居民實行醫療救助。

重大疾病救助由區民政局負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各街道辦事處配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范審核審批程序。

二、救助對象和標準

(一)救助對象。

具有區戶籍的城鄉居民,參加市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標準為:我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家庭。

(二)救助標準。

參加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人員,因患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或補償后,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個人自負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自負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標準為:

1.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居民:參加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患者在醫療機構范圍內醫療費用按不超過90%比例救助,范圍外醫療費用按不超過70%比例救助。當年度獲得重大疾病救助的參合居民不再享受新農合二次補償。

2.參加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醫療費用按不超過90%的比例救助,范圍外醫療費用按不超過70%的比例救助。

3.限定各級醫療機構范圍外醫療費用占總醫療費用比例分別為:異地醫院50%、三級醫院40%、二級醫院30%、一級醫院20%,超過比例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三)救助金額計算方法

1.參保居民患重大疾病,經醫療保險報銷或補償后,對個人自負費用超過基數2萬元(城鎮職工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規定比例救助;個人自負基數部分2萬元(城鎮職工3萬元),先從范圍外費用中扣減,范圍外不足基數的,從范圍內費用補足差額部分。

2.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因病發生的費用,先按照《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實施救助,經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費用不計基數直接納入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救助標準不變。

3.在計算救助金額時,按照先控制范圍外費用占總費用比例,扣減基數后,再按照救助比例計算救助金額。

三、重大疾病救助范圍

(一)重大疾病范圍。以符合市政府號令《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市新農合《ICD-10疾病編碼》規定的住院病種為救助范圍。

(二)醫療費用救助范圍。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大病費用。

(三)其它。對于因疾病導致高額醫療費用的其他特殊情況,由區重大疾病專家認定組評定確認。

(四)救助時限。以發生的醫療費結算時間為準,其時限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年時限為1月1日—9月30日)。

(五)下列情況不屬于救助范圍:

1.不符合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情況的;

2.因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產生的;

3.違反《婚姻法》、《收養法》和《計劃生育法》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有效原始證明材料;

5.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它特殊情況。

四、組織實施

(一)成立領導小組。成立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區長為副組長,區直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組成,負責審議年度重大疾病救助意見。

(二)成立專家認定組。成立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篩查專家認定小組,由區民政局、區衛生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員和聘請的市醫療衛生系統專家組成,負責因其他原因造成大額醫療費用情況的篩查認定工作。

(三)認定申報工作。區衛生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10月15日前,將核定的當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名單及《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擬救助人員明細表》提供給區民政局。對符合救助條件但因不在我區參保而遺漏的居民和其它特殊情況須經社區、街道逐級核實后報區民政局的,由區民政局、區衛生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審議核準。

(四)調查復查工作。居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區二級要做好對擬救助人員家庭實際情況的調查復查工作。符合救助條件的須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家庭狀況全面調查評估,采取民主、公開渠道,實施張榜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后,由本人填寫《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街道辦事處復查后于10月25日前將申請材料提報區民政局。

(五)核查審議工作。區民政局根據擬救助人員情況進行核查匯總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見,提交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六)資金撥付發放。區財政局根據會議研究確定的救助方案,按照相關程序及時向各街道撥付資金,由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組織發放并將發放情況報區民政局。

五、監督管理

重大疾病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發放資金追回及三年內取消享受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

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救助待遇的;

2.提報材料不實,偽造、涂改相關證件的;

3.有關組織和個人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協助騙取救助待遇的。

六、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資金來源:財政撥款。

(二)資金管理:區財政將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足額列入年度預算,據實撥付。

七、本辦法由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