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鎮自來水管理試行辦法
時間:2022-04-01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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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鄉集鎮自來水管理,切實解決我鄉集鎮及鄰近村、組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針對目前自來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殛待解決的問題,經鄉政府及相關人員討論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集鎮范圍內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供水業務,管理自來水的供水方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塘山鄉集鎮自來水管理工作實行政府監管,由鄉政府組織成立鄉集鎮自來水管理協會
第二章自來水經營管理
第四條自來水是一種特殊商品,用戶必須自費安裝計量合格的水表,并按時足額交納水費。
第五條尚未安裝水表或安裝了水表但已經壞損的用戶,必須報告單位或村民小組及供水方,由供水方組織統一購買計量合格的優質水表,并負責安裝,但購買和安裝的費用60元/戶(水表價格45元/只,安裝費用15元/只,另外安裝水表其它材料和閘閥結合各用戶具體情況面議),必須由各用戶自行承擔。
第六條自來水實行24小時不間斷供水,保證用戶的生活用水需要。因施工、維修、干旱等原因確需要暫停供水的,應報請協會同意,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協會。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一個月累積有3天或連續24小時停水或沒有報告和通知的,視作供水方自行放棄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自來水抄表周期為一個月,由供水方每個月的月底入戶抄表收費,并開據統一的收款收據。
第八條供水價格應當根據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經營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普通用戶1.40元/噸,需開具稅務發票的機關單位1.50元/噸,工程建設用水2.00元/噸。
第九條加強供水管理,供水、用水雙方都需嚴格實行計劃供水和節約用水,供水方著力防止供水途中的自來水流失,用水戶著力防止入戶后的自來水流失。
第十條在本供水范圍內,確因生活需要需新裝自來水的用戶,需事前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立戶新裝,供水方不得擅作主張。
第十一條供水方必須嚴格保護供水水源,一旦發現水源遭受污染,必須立即報告協會和鄉政府,并緊急停止供水。否則,將承擔一切責任。
第三章供水設施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供水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從取水口到用戶戶外的供水管道和設施產權歸鄉政府,由承包供水經營管理方負責維護管理。用戶戶內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產權歸各用戶,由各用戶負責維護和管理,各用戶應必須妥善保管戶內的水表及其管道。用戶因遷移等原因需要過戶或停止用水時,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發生的水費仍由原用戶負擔。
第十三條供水主管兩側各2米禁止從事建筑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嚴禁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確需要改裝拆除、遷移的,應征得協會和供水方的同意,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由供水方負責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嚴禁盜用集鎮公共用水。盜用集鎮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盜用集鎮公共用水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盜水的;
(二)、繞越水表盜水的;
(三)、拆除、偽造、開啟水表防盜裝置盜水的;
(四)、改裝、損壞水表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五)用其他方式盜用公共用水的;
第十五條公民有維護公共供水設施的義務,發現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漏水者,應及時報告供水方和協會或鄉政府,供水方接到報告應立即實施檢查、搶修。
第四章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規定逾期不交納水費或水表壞損不及時重新安裝的,視作自行放棄使用權,中止供水,隸屬村民小組的用戶由村民小組負責。
第十七條對違反規定盜用公共供水的,由協會和供水方責令其停止盜用行為,除沒收器材和收取水費外,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一定的經濟處罰,盜用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反規定損壞供水設施的,由協會和供水方按照損壞價值的5—10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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