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煤炭市場清查通知

時間:2022-03-16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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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煤炭市場清查通知

為加強煤炭市場管理,規范市場交易秩序,防止稅費流失,打擊各種非法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及黑經煤行發〔2011〕201號《關于開展整頓煤炭經營秩序加強煤炭經營監管和嚴厲打擊商品煤中摻雜使假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林口縣政府決定對全縣范圍內煤炭市場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清理整頓煤炭市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全縣煤炭市場清理整頓工作,解決目前我縣煤炭市場經營秩序混亂問題,使我縣煤炭經營企業布局合理,生產企業誠信形象得到樹立,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二、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煤炭法》和《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煤炭經營企業取得經營資格應必備的條件,對煤炭經營企業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查和整頓。通過實地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煤炭企業要吊銷煤炭經營資格證,對非法經營煤炭的經營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并按《煤炭法》第七十二條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縣煤管局牽頭,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協助開展“治亂打假”工作。對煤炭產區問題較多的煤炭生產企業、鄉鎮煤礦要進行重點檢查。對煤炭經營企業的發煤站臺、儲煤場地要逐一進行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對摻雜使假、質級不符的煤炭要停止銷售,阻止運輸。

(三)按照黑辦發電〔2011〕第16號文件要求,對煤炭經營審查監管人員利用職務、職權,對明知有摻雜使假不法行為不予制止或故意包庇其不受處罰的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對造假企業負責人,包庇人要公開曝光。各用煤單位也要嚴格按國家頒布的《商品煤質量檢查和驗收方法》的標準對到貨煤炭質量進行驗收,嚴防內外勾結事件發生。

(四)在開展整頓煤炭經營秩序“治亂打假”活動中,要廣泛發動群眾,對群眾舉報的煤炭摻雜使假的案件要認真組織專人調查,積極查處,對典型案例要及時處理和曝光,使在商品煤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不法行為得到有效的制止,使不法分子得到應有的處罰。

三、整頓措施

(一)規范有證業戶合法經營

1、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凡是在林口縣境內設立煤炭經營的企業及個人,必須依法到煤炭、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后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2、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注冊資金50萬元。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儲煤場地必須達到2000平方米

—3000平方米,并設有辦公室及房屋租賃證明。

(3)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4)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為有效制止有證經營業戶缺斤少兩經營,必須安裝地中衡(15噸以上)。

(5)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2012年10月31日前,有證經營業戶必須安裝地中衡,否則明年經營資格證不予年檢。

(二)打擊非法經營業戶

1、嚴禁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單位和個人經營煤炭。一經發現堅決取締,根據《煤炭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2、堅決取締無照經營、流動營銷、沿街堆放、無計量設備等非法交易活動,嚴厲打擊摻雜使假、短斤少兩、哄抬物價、偷漏稅費等不法行為。一經發現,根據《煤炭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購、經營非法煤礦生產的原煤。

4、鐵路發煤單位和個人無煤炭經營資格證不得經營煤炭,否則按《煤炭法》第七十一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