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自留山林權證的通告

時間:2022-06-13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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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自留山林權證的通告

各鎮鄉,縣各部門,開發區,管理局,新城區,工業園區:

為了長期穩定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浙委辦〔2006〕5號、政辦〔2006〕36號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全面開展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開展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80年代初,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我縣全面開展了以"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工作。90年代初,開展了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林業雙層經營體制,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因人、山矛盾等多種原因,少數地方保護和開發山林的積極性受到影響,給農村穩定帶來了負面影響。

開展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是建立規范有序的林權流轉機制的需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山林適度規模經營,是保護森林、發展高效生態林業的有效途經。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換發全國統一的林權證是實現林權流轉的前提,可以有效地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在年月底前全面完成我縣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

三、主要政策

1、已經劃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長期不變,生不補、死不抽,不得強行收回或重新劃定;自留山林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戶只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戶之間不得買賣自留山;自留山上的野生珍貴動、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

2、自留山權益允許繼承,若繼承人不符合條件或書面表示放棄繼承權或無法定繼承人的,可由集體收回經營,但山上林木應作相應的補償;劃給"五保戶"的自留山在其死后由集體收回經營;下山移民戶的自留山仍歸原戶經營。

3、按原林業"三定"或"完林"時劃定的自留山逐塊登記造冊換發林權證,不得隨意變動戶主姓名、界至等;山林糾紛已決的山塊要按確權后的界至填報,未決的山林糾紛山塊,一律不予登記造證;原社員自留山使用證有漏登、錯登的,可憑村隊證明或相鄰戶主的證明予以補登、更正;山林現狀改變的,要按改變后的地物、地貌予以登記。

4、已經劃定的自留山,在明確權屬和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流轉期限最長為50年。各種社會主體都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等形式參與流轉,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質資或條件。保護原已取得流轉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違反約定。

5、對列入生態公益林的自留山,其經營主體不變。各經營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生態公益林建設的有關規定。

6、做好自留山林權證的發放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必須發放到各農戶手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扣留。要做好縣、鄉、村三級檔案的建檔、管理工作。

四、方法步驟。

全縣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1、調研摸底階段(月中旬)。摸清情況,制定工作方案。

2、宣傳發動階段(月下旬)。分縣、鄉鎮兩級分別組織動員和業務操作培訓會議,廣泛開展宣傳,研究出臺有關政策。

3、組織實施階段(月上旬至月中旬)。進行登記造冊、審核公示、填寫權證、頒發新證、整理歸檔。

4、總結驗收階段(月下旬)。進行查漏補缺、全面驗收。

五、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為了加強對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的領導,成立縣換發自留山林權證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府辦、林業局、信訪局、監察局、財政局、農辦、國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農業局、檔案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縣林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建立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督導組,由農村工作經驗豐富的同志擔任組長,分片對各鄉鎮進行巡回督查,督查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林業局要派出精干人員做好業務指導。各鄉鎮、村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切實做好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

2、建立考核機制。自留山林權證換發工作列入各鄉鎮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由縣換發自留山林權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進行考核驗收(考核辦法另行制定)。經考核驗收,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為達標鄉鎮,可得基本分;對不達標的鄉鎮將實行倒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