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通知
時間:2022-11-05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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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確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30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浙江省經貿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浙經貿資源〔2003〕75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義范圍
(一)本通知適用于**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各單位和個人的各種報廢汽車的處置(回收、拆解等)、回用件銷售、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及其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報廢汽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各種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等機動車輛。
(三)本通知所稱拼裝車輛,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簡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輛。
(四)本通知所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專業回收拆解報廢汽車、銷售回用件及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資質企業)。
二、監管原則
(一)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作為一項政府職能,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實行全市一體化管理。
(二)按照“定點回收、集中拆解、信息管理、加強監管”的原則,建立規范、科學、有效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報廢汽車、拼裝車輛、“五大總成”禁止銷售件流入社會,確保我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正常有序、健康發展。
(三)對資質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制度。資質企業要嚴格遵守《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完善管理手段。資質企業回收報廢車輛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則予以運作。對有違反《辦法》行為的資質企業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處罰。
三、規范處置
(一)各類報廢汽車的回收、拆解等處置必須按照“定點回收、集中拆解”的要求,由資質企業負責,依法按照規定程序規范操作。
(二)報廢汽車的擁有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報廢汽車交給依法設立的報廢汽車處置單位進行統一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本市報廢汽車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輛。
(五)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輛進入市場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六)禁止已經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車輛或已辦理注銷手續的報廢汽車、拼裝車輛以及已辦理停駛、牌照注銷等手續的車輛上路行使。
(七)嚴格執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管理和發放程序,《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浙江省經貿委根據國家商務部的規定樣式統一印制和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或偽造、變造《機動車報廢證明》。
根據省經貿委對報廢汽車回收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定點資質企業統一到市貿糧局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資質企業辦理報廢汽車回收后,須將已開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存根交還市貿糧局存檔備案。
(八)資質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規范運行程序,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基礎設施。報廢汽車拆解產生的廢鉛酸蓄電池、廢機油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的危險廢物,應按國家、省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三廢”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設施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明確職責
建立**市報廢汽車行業管理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商貿、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在各自部門職能范圍內,切實加強本地區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明確如下:
(一)商貿部門
市貿糧局牽頭負責全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為,建立和完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良性運行機制。溝通與協調市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組織對全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專項檢查與整治。各縣區商貿主管部門負責在全市一體化管理基礎上的對本行政轄區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監管工作。
(二)公安部門
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督促和檢查資質企業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驗登記和可疑情況報告等相關制度。負責每年年底將次年報廢汽車的車主、車型、車牌號、數量等情況通報市定點資質企業,并監督資質企業回收拆解。各縣區公安部門要向車輛擁有單位和個人及時宣傳機動車輛報廢的程序及要求,并將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的要求納入車輛年檢的內容。同時,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報廢汽車、拼裝汽車上路行駛情況,加大查處收贓、銷贓、窩贓報廢汽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確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商部門
各縣區工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未取得《資格認定書》的單位,不得核準其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活動和核發營業執照。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堅決查處違反規定倒賣“五大總成”、拼裝報廢汽車以及無資質企業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為,堅決取締以各種形式出現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
(四)監察部門
各級監察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報廢汽車回收監管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的工作,切實加強對上述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要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和舉報,建立健全與上述部門的案件移送制度,嚴格按照有關程序依法調查處理相關案件或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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