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駕駛培訓審驗通知
時間:2022-11-04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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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農機化管理中心(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部41號令)及有關法規精神,2年9月我中心組織各市農機化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了整頓和評估,給基本達到辦班條件的農機學校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有效期1年),并要求各市針對整頓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組織現有的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已滿,擬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復評審驗。現就復評審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評審驗的標準
復評審驗的標準按《**壯族自治區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實施細則》(桂農機辦〔20**〕42號文印發)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評審體系詳見附表。
二、申請和申報材料
復評申請由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自愿提出,填寫《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班)申請表》,并附申請人身份證明、教學場所使用權證明及其平面圖、教學設備清單、教學人員和財務人員身份及資質證明、組織管理制度、生源預測情況等材料。申報材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四份),報當地縣、市農機化管理中心(局)審核后于20**年10月10日前報送我中心科教質量處。
三、評審時間和工作安排
1、全區統一評審時間為10月下旬,具體日期另行通知。
2、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10月10日前由各市組織初評,10月下旬由我中心組織評審員分組赴各市申請單位復評。
3、評審組的交通車輛請各市農機化管理中心(局)負責安排,評審員的差旅費按規定回原單位報銷。
4、評審免收評審費,評審員評審補貼由申請評審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評審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評審標準,嚴守工作紀律,嚴禁收受申請評審單位的禮品。
四、評審相關問題的補充說明
1、本次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資格評審分為兩類進行評定。一類培訓機構要求具有5臺教練車,其中鉸接方向盤式大、中型拖拉機1臺以上;二類培訓機構要求具有3臺教練車。兩類培訓機構的其它評審標準相同。
2、教學場所使用權證明認定:屬自有的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他人的,須提供租賃合同。
3、教練車的認定:驗證實物和教練車牌證;教練車只允許在本縣農機系統單位內租賃,并需提供租賃合同。教練車的類型必須與培訓范圍相適應。
4、教學人員包括教學負責人,5名教學人員中應有理論教員、教練員,獲“雙證”(理論教員證、教練員證)的人員只能按1人認定。
5、申請單位應出具學校全體職工花名冊,包括法定代表人、教學負責人、理論教員、教練員、財務人員、其他后勤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畢業院校及所學專業、任職崗位等。
6、組織管理制度的認定:必須出具《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崗位職責、教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字材料。組織管理制度要裝訂成冊,其中崗位職責要求在辦公室上墻。
7、持有準教證的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含2個)以上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任職。
8、申請表封面“申請人”填寫申請單位名稱;“申請業戶說明”欄由法人代表簽字、申請單位蓋章。
五、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資格評審認定是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經復評審驗合格的培訓機構由我中心重新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并在**農機化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復評審驗不合格的,將注銷其培訓許可證。被注銷培訓許可證的縣(市、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由市農機化管理中心(局)在轄區內指定合格的培訓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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