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通知
時間:2022-09-22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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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切實提高低收入在崗職工工資水平,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從2007年10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各類標準為: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850元/月(原750元/月)
二類:700元/月(原620元/月)
三類:590元/月(原520元/月)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7.2元/小時(原6.3元/小時)
二類:5.9元/小時(原5.2元/小時)
三類:5.0元/小時(原4.4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市市區、縣(市、區)現執行的類別若需變動,應按照《**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內,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類別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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