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補充通知

時間:2022-07-22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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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經國務院批準,山西等8個煤炭主產省開展了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制定了《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以折股形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執行過程中,特別是在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過程中,有地方和部門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或細化。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家出資勘查并探明礦產地的界定。國家出資勘查并探明礦產地的界定,按照《關于清理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0〕32號)中對出資范圍、勘查程度和礦床規模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剩余資源儲量核實問題。對無償取得且尚未進行有償處置的采礦權,剩余資源儲量估算的基準日,各省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為準,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實、評審和備案。對由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與礦業權有償處置有關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國土資源部委托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對沒有儲量核實報告的采礦權,采礦權人可委托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補充勘查,達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資源儲量報告,經評審、備案后,作為采礦權價款評估的依據。對采礦權有償處置時的資源儲量核實,要注意對共伴生資源儲量做出評價和估算。

三、關于礦業權價款評估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無償占有(取得)的礦業權有償處置過程中價款評估的管理。礦業權價款應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評估機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委托,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

已轉增為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原則上按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數額進行處置,不再另行對價款進行評估。礦業權價款已經評估備案但尚未進行有償處置的,在評估備案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已備案的評估結果繳納礦業權價款。對由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與礦業權有償處置有關的價款評估、備案工作,國土資源部委托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

四、關于以資金形式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管理,由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其探礦權價款在500萬元以下、采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由地方登記發證的礦業權,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次性繳清的標準,由各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

分期繳納價款的礦業權人,應在價款評估備案后兩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分期繳款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分期繳納價款的期限、金額等進行審核后,發出“繳款通知書”。

分期繳納價款的礦業權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水平承擔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計算基數為本期應繳納價款的本金,計費期限為延期繳納的天數,費率按繳款當日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對于分期繳納價款期限內礦業權人提前繳款的,計費期限按實際延期繳納的天數計算。礦業權人繳納的資金占用費,參照礦業權價款進行管理,實行中央與地方2∶8分成。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礦業權人的申請、核準的分期繳款方案及本年度繳納礦業權價款的憑證,辦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工作。凡未按核準的分期繳款方案足額繳納礦業權價款的,一律不得辦理登記發證和年檢手續。實行分期繳款的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必須在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前繳清全部的探礦權價款;實行分期繳款的礦業權人申請轉讓礦業權的,應當繳清剩余的礦業權價款后才可辦理轉讓手續。

五、關于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問題。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權限辦理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審批事宜。其中: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按程序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批;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核實中央、地方出資比例的基礎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核確認后按程序分別審批;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按程序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以折股形式繳納價款的礦業權出資情況的核實,具體核實工作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六、關于由探礦權轉為采礦權后繳納價款問題。取得國家出資勘查礦產地的探礦權已轉為采礦權,既未繳納探礦權價款,也未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采礦權人應繳納采礦權價款。對本應設置采礦權卻設置了探礦權的,應繳納采礦權價款,已繳納過探礦權價款的,可從應繳納的采礦權價款中扣除。

七、關于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的處置問題。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的清理,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有償處置。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的清理處置工作,由原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的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已將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經批準轉讓給新企業的,由原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的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繳價款。

八、關于礦業權價款分成問題。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時間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讓(或有償處置)的礦業權價款收入,一律實行中央與地方2∶8分成。

省級財政部門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礦業權價款收入分成管理辦法,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價款收入,原則上向資源產地傾斜。

九、關于“資源一次劃定、分期分段出讓”采礦權問題。對于資源儲量大、服務年限長、一次性繳納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礦山企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按照生產規模與資源量相匹配的原則,采取“資源一次劃定、分期分段出讓”的方式向礦山企業出讓采礦權,并按規定收取采礦權價款。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十、關于礦業權有償處置相關費用的列支問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礦業權有償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資源儲量核實、礦業權價款評估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不得從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