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處副處長先進事跡

時間:2022-04-07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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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處副處長先進事跡

編者按:察微析疑不枉不縱、懲惡揚善執法嚴明、心系群眾關注民生、注重修養磨礪自我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其中,主要內容包括:維護司法公正是檢察官的神圣職責、對搶劫敲詐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追加、嚴打整治斗爭的決心,稱贊檢察官為民作主、他持之以恒地加強對法律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和鉆研,注重調查研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同志1987年參加檢察工作,1996年調至市檢察院,先后擔任公訴副處長、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005年至2006年至**市檢察院掛職任副檢察長。先后被市檢察院記三等功三次,被省檢察院記二等功一次,2006年被省檢察院、省人事廳聯合表彰為全省檢察機關先進工作者。

一、察微析疑不枉不縱

維護司法公正是檢察官的神圣職責。2000年他審查一起基層院因無罪判決而提出抗訴的輪奸案件。他對相關法律進行全面梳理、對全案證據進行嚴密復核論證的基礎上,果斷提出應當支持抗訴的審查意見。同時他通過審查發現一審認定第二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與該犯作案時辨認控制能力正常及其歸案后自我保護意識極強等行為特征明顯不符,經重新鑒定最終認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針對一審判決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的錯誤,他在法庭上力陳支持抗訴理由,促成此案抗訴成功,兩被告人分別由無罪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由有期徒刑6年改判為13年。

指控犯罪與保障人權是辯證的統一。2003年,他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殺妻一案,發現陳所謂因妻子不給錢看病而殺人的動機與其案發后給其子幾千元錢的細節值得質疑,通過進一步提審和走訪調查并經省、市司法鑒定,最終認定該犯具有偏執型精神障礙,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懲惡揚善執法嚴明

2001年,他成功審查并出庭公訴了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以安某某為首的搶劫敲詐犯罪集團案。面對24本案卷,13名案犯,他連續兩個月放棄節假日,起早帶晚,形成了10余萬字的案卷材料。為了提審,他連續7天往返**、**兩地看守所;為了核證、補證,他10多次深入案發地;為了開庭,他忍受咽喉炎急性發作,在法庭上唇槍舌戰整整堅持了4天。由于他對該案的準確定性以及對搶劫敲詐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追加,首犯安某某和其他兩名主犯在沒有致人傷亡的情節下,均被依法判處死刑;另一名先前歸案已被判刑5年的主犯孫某某經重新查明其所有犯罪事實再次提起公訴后,被改判20年有期徒刑。

三、心系群眾關注民生

他在審查安某某搶劫敲詐犯罪集團案中了解到,船民們雖然被搶劫敲詐的財物案發后分文未能得到追繳,但由于對這伙水霸心有余悸,竟無人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此他反復動員被告人親屬幫助退贓,并趕在春節前挨家逐戶將追繳的部分贓款分送到船民手中。船民們從中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機關嚴打整治斗爭的決心,稱贊檢察官為民作主。公務員之家

2006年,他在掛職期間的一次下訪中了解到,80多歲的村民吳老漢因冤案服刑5年,被宣告無罪后不斷上訪,要求落實政策。但其申訴難以對照當時的法律以及國家賠償法來解決。為化解矛盾,他商請市信訪局等部門的領導來到申訴人所在鄉鎮,商定參照該鎮村退職總帳會計待遇給老人落實政策。

四、注重修養磨礪自我

這些年來,他持之以恒地加強對法律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和鉆研,注重調查研究,努力提高法學素養和業務能力,先后在國家、省級刊物上發表十余篇論文,實現理論學習與司法實踐間的良性互動。2006年被授予首屆“**檢察專門人才”稱號。在公正執法的同時,他恪守檢察人員職業道德。2005年,他在承辦一起雇傭犯罪致人死亡一案中,排除說情干擾,依法審查,準確將全案定性由尋釁滋事變更為聚眾斗毆,以故意殺人罪對首要分子提起公訴,使犯罪分子依法得到嚴懲。被害人親屬被他所表現出來的敬業精神所感動,專程到他辦公室拿出一沓現金表示感謝,被他當場謝絕。2004年他作為公正執法的典型在省檢察院作事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