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豬無害化處置管制工作通知

時間:2022-06-22 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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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豬無害化處置管制工作通知

各村委會、鎮直有關單位:

近期,新聞媒體相繼報道了個別省份“病死豬亂扔河流現象”的事件,暴露出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還存在薄弱環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鎮根據中央、省、市2013年春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視頻會議及永春縣2013年春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會議的精神,為切實加強我鎮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杜絕“病死豬(畜禽)亂扔”事件的發生。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提高監管意識

病死豬(畜禽)攜帶病原體,如未經無害化處理或任意處置,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而且還可能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病死豬(畜禽)的亂扔現象,不僅造成動物疫病傳播,影響畜牧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各村委會要切實提高對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全面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做好轄區內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明確監管責任

(一)明確責任主體。一是根據《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運輸儲藏的單位和個人是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有關場所應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立無害化處理制度。二是規模養殖場(戶)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責任主體,要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病死畜禽時,應及時無害化處理,疑似傳染性疾病時須立即報告當地鄉鎮畜牧獸醫站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不得隨意丟棄及出售、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并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二)落實監管責任。一是各村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就近處理”的原則,組織做好本轄區病死豬(畜禽)的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確保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各村委會要建立健全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對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實行“一對一”監管和散養戶分片包干監管,落實監管人員,責任到人。監督指導養殖場(戶)健全完善無害化處理制度和設施設備。

加大宣傳力度

各村要進一步加大畜禽健康養殖和動物產品安全宣傳力度。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入戶宣講、短信提醒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動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畜產品知識,宣傳病死動物必須“五不準一處理”,即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不準丟棄,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宣傳生產、經營、使用違禁藥物的后果與法律責任,全面發放告知書,使畜禽養殖場、戶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增強養殖場(戶)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

健全監管制

(一)指定監管人員。在各行政村設立1-2名無害化處理監管人員,公布監管人員聯系電話。

(二)加強監督指導。各村委會要加強日常監管,完善監管記錄,增加檢查次數,確保養殖場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正常開展。要加強對養殖場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督促養殖場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立無害化處理制度。對病死豬(畜禽)必須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現場監督養殖場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

建立長效機制

(一)建立巡查制度。各村委會要切實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全面納入監管范圍,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措施得到落實。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等的作用,指定村級動物防疫員為村級疫情巡查員,對畜禽養殖場(戶)、屠宰企業、閑灘空地、河道河灘、道路兩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展開拉網式排查,堅決杜絕病死豬亂扔事件發生。

(二)建立舉報制度。達埔鎮人民政府舉報電話,各村要建立建立舉報制度,對群眾舉報,要快速出擊,及時處置并及時上報;對性質嚴重、證據確鑿,一經確認,依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惡劣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處理。

(三)實行目標管理。將監管養殖場(戶)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納入鎮級對村委會目標管理責任--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標中的一個內容,各村委會要確實監管責任。對發生病死豬(畜禽)亂扔事件發生的村,將予以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大面積流行和較大經濟損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