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述制約“三農”發展的政策、體制問題

時間:2022-02-19 0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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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述制約“三農”發展的政策、體制問題

【關鍵詞】農民增收、金融政策、社會經濟鏈 農民收入是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集中體現,是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基石,也是事關全國綜合經濟整體發展的基礎。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為完成好這一任務,我們從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角度,對此政策性、體制性問題進行相關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一)

按支出法統計的GDP由最終消費、投資和凈出口三大部分組成。從1990年至2001年,我國GDP各大部分的貢獻率平均比重為:最終消費占59.69%,投資占38.22%,凈出口占2.08%。最終消費始終是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目前,從國際上看,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美國“9·11”事件和伊拉克戰爭后,全球金融經濟形勢動蕩不安,我國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越來越大,凈出口已遭遇到嚴峻的挑戰。一是凈出口占全球凈出口總額較小,且增幅減緩。2002年盡管自己與自己比出口增幅較大,但扣除加工貿易后真正的商品凈出口只占全球出口總額的2%。2003年1至9月進口增幅高于出口增幅6.2個百分點,進出口貿易順差僅為91.5億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54.3%。二是一些國家和地區采取以反傾銷為主的貿易手段,抑制我國產品出口。從WTO成立的1995年起至2002年底,成員方反傾銷立案2160起,其中涉及我國的就達308起,占立案總數的14.29%;2002年,WTO成員反傾銷立案共276起,其中涉及我國產品的有47起,占立案總數的16.67%;2003年4月美國已把我國列入《2003年各國貿易壁壘報告》清單,1至9月,有15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立案42起,涉及金額10.7億美元。三是出口退稅率下調,將會明顯降低我國的凈出口。2003年10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產品和部分資源性產品出口退稅率,按現行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將降低3個百分點。據有關專家測算,平均出口退稅率每下調一個百分點,中國出口增速將下降4.9個百分點。按此測算,平均出口退稅率下調3個百分點,將會使中國的出口受到兩位數的影響。

同時,我國投資與消費在發展經濟中的相互關系與作用已發生變化,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已顯得更加突出。在短缺經濟條件下,基本建設投資中的40%轉化為消費基金后,居民隨之將增加的收入幾乎全部轉化為購買力,而進入買方市場后,僅靠增加投資已不能有效拉動消費。進入90年代以來,消費需求相對于投資、出口,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性逐步增強,在我國社會總需求中,無論是按支出法計算還是按生產法計算,最終消費一般占到60%以上,是三大需求中份額最大的一部分。在GDP年新增額中,消費需求已成為我國現階段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據統計,最終消費年新增額占GDP年新增的比重同樣由1993年的48.98%上升到2002年的60%左右。因此,從世界經濟形勢發展變化格局和我國國情來看,擴大內需是必然的選擇。

2002年末,我國內地共有2861個縣級行政區劃,縣域內國土面積896萬多平方公里,超過全國國土總面積的93%;總人口數為9.35億,占73%,剔除縣域中的城鎮人口,農村人口約為8.7億,占全國總人口的68%,已成為拉動經濟發展最大的潛在力量。但由于收入分配不平衡,特別是農民收入增幅減緩,農村居民消費比重逐漸下降,致使覆蓋最大的農村消費市場后勁不足,嚴重制約了整個消費需求的發展。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在我國居民消費中,農村居民消費的比重由1990年的56.3%下降到2000年的45.2%,而城鎮居民的消費上升到54.8%;人均消費額農村居民由1990年的609元上升到2000年的2399元,而城鎮居民由1288元上升到5211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年增長幅度從1996年的9%下降到2000年的最低點2.1%,在糧食價格上漲和務工收入增加的影響下,2001年雖反彈到4.2%,2002年上升到4.8%,但缺乏實質性發展后勁。2002年底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476元,比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7703元少5227元,城鎮居民實際可支配收入已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至5倍。

因此,從戰略意義上講,解決農民增收問題已顯得十分緊迫。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任何經濟活動都必須有金融資本這根血脈作支撐,而農村有效的金融服務是調整農業結構,促進農業產業升級,擴展農業產業鏈,提高農業生產收益,實現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內在動力,所以,研究農民增收問題必須要把解決好農村金融服務問題放在重要位置。

(二)

黨的十六大報告在闡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時指出,必須“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要改善必須首先要找準癥結,正視六個金融服務“三農”的根本性的矛盾和問題。

1、農村行政組織體制和農村經營機制功能缺陷問題。一方面是現行鄉村組織體制不具備引導農民進入市場增收的功能。從某種意義上講,變原制為鄉(鎮),生產大隊、小隊為村組,只是名稱不再,但機制依舊,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形成了鄉、村兩級社會和經濟利益的多元格局,這種多元的利益格局對農村資源合理配置形成了過多的行政干預,是農民利益的直接侵犯者。同時,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它的革命性進步是使農民對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擁有經營、生產、支配和使用權,但是,家庭承包經營是按市場配置資源,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高,分散的農戶要面向市場發展商品生產,信息不靈,形成市場對商品規模性要求的整合力十分軟弱,形成市場交易的能力特別低,基本上是市場價格的被動接受者和市場變化風險的最大受害者;另方面是鄉村組織不具備提供資金服務的功能。在現行體制下,絕大部分地方鄉村組織的集體經濟是空白,不僅沒有能力加強公益性、基礎性建設,而且連鄉村干部的工資等最基本的開支也得從農民手中以種種形式收取,農民開發、生產所需要的資金甚至連改善生存環境的基本性投資也只能靠自身積累自籌,這樣,既很難形成區域性社會資金積累的集聚效應,又難以滿足金融資本投入的條件。很顯然,這種組織體制和經營機制的功能短缺與現代金融的安全性、效益性目標形成了內生性矛盾。

2、農民資本積累的艱難性問題。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性問題和相關政策的短缺問題,導致農民始終處于劣勢和弱勢狀態。

(1)稅費負擔重。我國是目前世界上為數不多仍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的國家,同時又是少數幾個沒有給農民直接農業補貼的國家之一。除此之外,農民的稅費負擔重還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農民是以土地為最基本的生活來源的,這種極強的依賴性決定了農民無法與城鎮居民相比,在現行體制政策下,農民從生到死都要承擔完稅納稅攤勞役的義務。

第二,我國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僅僅考慮了如何提高中央的財政收入(將主要稅種增值稅的75%劃為中央收入),而忽略了地方稅的有效性(這種情況從2002年開始雖然有了調整,但仍然力度不夠),這使得在縣以下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和不發達地區的縣鄉兩級財政收入明顯下降。但是,與此同時存在的一個事實是,分稅制以后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職能劃分并沒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地方政府事實上承擔著許多本該由中央政府承擔的職能,農村各種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開支缺少相應的稅收來源。這種收入上移、開支下移的體制矛盾,迫使地方政府只有不斷尋求預算外收入,以解決財政失衡問題,以至于前幾年出現了有的地方按人頭征收牲豬屠宰稅的荒謬事。盡管如此,很多地方還是入不敷出,高負債運行。事實表明,這種體制和制度導致農民負擔加重,資本積累步履維艱。全國8.7億純農民,占人口總量的68%,但GDP卻不到全國的2成,城鄉居民實際收入的比率已由1978年的2.36上升到2002年的3.1多,導致生活水平差距進一步拉大。據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的統計,2002年底全國大約有35%的縣是赤字縣,鄉村有3259億元的凈債務,而調查表明縣本級的債務大約占縣鄉村三級債務的70%左右,由此推算,全國縣鄉村三級債務大約是1萬億元。湖南永州市共566萬人口,其中80%計450多萬為農民,2001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4.3%,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3個多百分點,人均地方財政收入只有156元,不僅地方財政收入總量小而且結構畸形,非稅收入呈逐年擴大趨勢,1999年為26.2%,2000年為45.2%,2001年接近50%(圖1)。其中涉農方面的稅費占了絕大部分,2001年全市涉農稅收3億多、涉農收費4億多,2項總量占當年全市財政總收入的64%。同時到2001年底,全市財政累計掛賬、負債13億多元,其中188個鄉鎮累計負債3億多元,平均每個鄉鎮達160多萬元。地方財政的高負債使其失去了對農業基本建設的投入,為了保運轉,更多的是要向農民伸手收取過頭稅和各種雜費。

圖1永州市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變化圖

第三,從國家財政資源在城鄉之間的分配來看,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在城鄉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性。換言之,我國的財政體制和制度沒有根本解決好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以及完善的政府間轉移支付等問題,尤其是沒有建立起根據基礎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等基本需求向農村確立轉移支付的機制和制度。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一項研究表明,2000年以來國家對農業的財政開支每年是2000億元左右,小于總開支的11%,同時農民通過各種渠道上繳稅費大約1200億元,其最終直接投入只有800億元左右,只有總開支的4.3%。但是,對教育達標、衛生達標等硬性考核的管制,地方政府在拿不出錢的情況下,出現了“自己的孩子自己愛,自己的學校自己蓋”、“要想富先修路,勞力鈔票自己籌”等一系列“感人”的事情,農民僅有的資金絕大部分用于此類“達標”集資,因此農民抱怨“頭稅輕二稅重,三稅四稅無底洞”。此外,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產生了一種事實上的戶口歧視,農民進城鎮務工要承擔多重稅費負擔。除其在城鎮正常的經營活動要按章納稅繳費外,“老家”的農業稅和義務工等一分一天也不能少,還要交什么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管理費和子女在城鎮讀書的建校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從1990年到2000年,除了鄉村提留統籌和各項社會負擔外,國家從農業征收各稅總額由87.9億元增至465.3億元,增長4.3倍。有學者統計,2001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稅賦37元,而農民人均稅額146元(圖2)。

圖22001年城鄉居民人均稅負對比

(2)社會保障問題。從社會學的角度講,一個人無論從事何種職業,他的勞動都由三部分組成,即養活自己、養老撫幼和養活社會,在我國農村現行以土地為核心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經營機制約束下,農民一生都在完稅納稅,因此他的勞動有永遠的社會性,即應享受到公平的社會待遇,但是,與同樣具有社會性勞動的工人相比,工人退休有退休工資(或養老保險金),工人在車間受傷可享有明確的工傷保障之益,但農民如果在勞動中受傷或死去什么保障都沒有享受。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目前的《勞動法》都存在嚴重的短缺,農民為此要付出更多。

綜上所述,農民主體事實上直接承擔了一些政府行政職能,缺失保障,稅費負擔過重,導致自身資本積累十分困難,這種脆弱進而嚴重影響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育。

3、農村社會資金“抽走”多、“反哺”少的問題。首先是國有商業銀行基層機構的撤并和職能調整,從1997年起對縣級機構的貸款權限上收,使相當部分縣級以下機構成了單純吸收存款的機構,使本來就原始積累不足、缺乏資金的部分農村社會資金直接被抽走倒流投入城市,在不發達地區的農村尤為突出。其次是定位“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的郵政儲蓄,以其郵政代辦點遍布鄉村和辦理郵政匯款的優勢,將農民出售農副產品的資金和外出打工人員匯回的資金,最大限度地吸收逐級上劃轉存人民銀行。2002年底全國有郵政儲蓄網點3.2萬多個,全國郵政儲蓄存款余額達6600多億元,其中有2/3的資金來自縣級以下,也就是說全國已有4500多億元的農村資金通過郵政儲蓄被抽走。如湖南永州市共188個鄉鎮,2002年底有郵政儲蓄機構網點140個,加上各村的一些代辦點,事實上的服務機構更多,到2002年底,郵政儲蓄存款已達26億多元,是全市儲蓄存款的18%,是農村信用社吸收到的儲蓄存款的60%。農村社會資金被大量抽走,使農業經濟和農民本身的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從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資金“反哺”支持。

4、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單一問題。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前,我國農村基本形成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儲金會等金融機構組成的類型比較豐富的農村金融體系,為農業、農民服務的機能比較齊全。但此后從1998年開始,國有商業銀行縣以下的機構實行大撤并,到2002年底四大銀行已撤并3萬多家網點和分支機構,保存的部分機構也失去了放貸等最需要的服務機能。湖南永州市11個縣(區),2002年與1997年相比,國有商業銀行的基層網點撤并105個,而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調整為只負責糧棉油等政策性物資的收購資金供應,農業銀行則主要服務于大型龍頭企業,真正直接為農民服務的只有農村信用社。在我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基本經營體制和醫療衛生等社會保障體系沒有建立健全的制約下,如何調整產業結構、參與市場競爭,這種單一的機構難以支撐起廣闊農村8.7億農民的金融服務。

5、農村信用社經營困難問題。農村信用社的定性是區域性合作金融組織,從理論和政策角度講,它只能服務于其區域內入股的社員。但是在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中,農村信用社已成為真正唯一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其經營服務面臨重重困難:一是政策制約問題。稅收政策中在營業稅等方面沒有把集體性質的信用社與國有商業銀行區別開來,負擔過重;承擔了大量的農業貸款,但政策性虧損沒有得到彌補,保值儲蓄的保值部分沒有享受與國有商業銀行一樣由財政負擔的政策,造成歷史包袱沉重。事實上,由于政策上的不公平性,農村信用社與農民一樣成為了金融市場的弱勢機構,到2002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虧損包袱已達到2000多億元,不良資產遠遠高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二是資金來源困難問題。在城鎮由于其資金匯兌、結算等遠不如商業銀行方便,失去了吸儲優勢;在農村一樣遭到了郵政儲蓄機構的競爭,其存款資金的增長與貸款增長很不一致。分析湖南永州市農村金融運行現狀,我們可以從“兩個變化”來重點探討農村金融主體農村信用社的運行矛盾,即資金來源與輸出的矛盾。一方面,是農村信用社資金供給不足。從永州市1996年以來各項存款與農村信用社和縣以下郵政儲蓄存款變化情況看(見圖3),無論是存款增加的絕對額還是增長幅度,農村信用社的增長勢力都遠不如國有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特別是郵政儲蓄的增勢迅猛,農村信用社的存款增幅由1996年的21.7%下降到2002年的12.4%,已低于同期全市存款增幅平均水平5.4個百分點,而郵政儲蓄存款的增幅由1996年的17.3%上升到2001年的最高點39.1%,高出全市同期平均水平21.3個、農信社26.7個百分點,客觀上將農村區域性社會資金“外遷”,“倒流”進城,作為農村金融主體的農村信用社后續資金補給不足。

圖31996年來永州市全市與農村信用社及縣以下郵政儲蓄存款增減變化圖

另一方面,是農村信用社的信貸投放幅度加大。從永州市1996年以來貸款余額與農業貸款余額變化看(見圖4),7年來農業貸款余額的年平均增幅高出全部貸款余額年平均增幅12.33個百分點,而農業貸款中新增部分幾乎全部集中在農村信用社,2002年底這個比例已達99。42%,2003年9月末,農業銀行的農業貸款比年初減少1169萬元,而農村信用社則凈增61358萬元,同比多增22536萬元。這種情況表明,農業和農村經濟對信貸資金的需求十分旺盛,農村信用社的信貸投放幅度大增。存款增幅的減弱與貸款投放增幅的增強,使農村信用社陷入兩難境地,為避免支付風險,有的不得不選擇放棄放貸,農民得不到應有的支持。

圖41996年來永州市貸款余額與農業貸款余額變化比較

6、利率政策、信貸政策和再貸款的管理問題。農村區域性社會資金被抽走的同時,利率政策對農民貸款也是不利的。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可以上浮50%(利率改革試點地區可上浮200%),從抽查情況看,95%以上的信用社在執行中都充分用足了政策,一浮到頂。這種利率政策的設置側重于考慮信用社的盈利和放貸積極性,同時卻增加了農民的負擔。農村信用社的資金運用實行嚴格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于現代農業中“龍頭型”企業的信貸支持一家信用社無法滿足,但幾家信用社聯合實行“社團貸款”又受到現行信貸管理政策的制約,這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實質性增加農民收入是不相一致的。支農再貸款的管理政策同樣存在缺陷,使用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可展期2年,這與農業生產周期長的自然規律不一致,難以以此來真正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

(三)

基于上述情況,解決農民增收問題,從金融政策和體制角度講,重點要解決好五個問題。

第一,轉變觀念。一方面,要把改革農村鄉村組織體系作為建設農村政治文明的根本措施,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要求的服務型農村行政組織體制,樹立新的發展觀念;另方面,要把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作為我國當前重大的政治問題來對待,作為解決全局經濟發展的關鍵問題來對待。首先,要充分認識到8.7億農民的強大潛在拉動力,這是擴大內需的根本所在。其次,要弄清一個簡單的社會經濟鏈條,即農民買不起→工廠減產停產→工人下崗失業→減少對農副產品的購買力→影響農產品價格→影響農民增收→影響農村金融的發展→影響全社會的穩定,進而形成惡性循環。因而要樹立強烈的親民意識,真正把農民當作我們的衣食父母來對待,從財政支付、金融服務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健全機制。建立區域性社會資金使用流向管制政策。我國幅原遼闊,區域經濟的差異性、產業發展的層次性與資本的趨利性矛盾,決定了要實現農業和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的健康、協調發展,必須堅持部門經濟效益與全局社會效益并舉的原則,實施區域性社會資金使用流向管制制度,規定一定比例的資金必須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反哺”。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要找準市場定位,破除“所有制”和企業規模的限制,堅持以市場導向和客戶需要為目標,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性,調整信貸政策,提高服務質量,要在區域性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將70%的資金用于為資金來源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郵政儲蓄一方面可以采取有計劃地收縮和限制業務等措施,轉移社會資金的流向,擴大農村地區農村信用社等其它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另方面可以在加大實施縣以下郵政儲蓄存款以再貸款形式通過信用社用于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政策的同時,盡快建立更加便于操作和可行的郵政儲蓄資金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政策。財政要實行轉移支付的辦法,建立符合國情和WTO規則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補貼制度,以“綠箱政策”為重點,加大對農業和農民增收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要以開發高效農業和推進農業產業化為出發點,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強化政策性銀行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支持功能作用:其一是強化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基礎項目的投入功能。如農田水利建設,江河湖海治理以及農業綜合開發和利用;其二是強化農業發展銀行對糧棉油品種改良和糧棉油商品化的資金支持功能,推動糧棉油生產的規模化經營,提高糧棉油生產和流通的經濟效益;其三是適應WTO的要求,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也要強化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農業科技開發和外向型農業的投入,使農業盡快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同時要積極穩妥地發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并且對非地方性金融機構中吸儲的資金未達到規定比例反哺支持當地縣域經濟的,要實行強制性改組,將其轉化為地方性金融機構。目的是要以此來增加對區域性社會資金的吸儲,全力支持本區域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結構調整,為發展區域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民增收服務。要建立不同層次的投資基金。包括設立國家專項投資基金,其來源主要是中央政府按一定比例撥付的發展基金,接受有關捐贈以及其它資金來源,主要用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必要的創業啟動資金、結構性調整、技術開發創新和貸款貼息等;建立地方省市人民政府專項投資基金,其主要來源是省市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撥付的發展基金以及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用作支持地方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建立民間投資基金,其主要來源是民間捐贈,重點用于人文資源、旅游資源的開發,促進區域經濟結構優化等。

第三,改組體制。這里特指農村信用社。要正視農村信用社已經成為直接服務農民的唯一農村金融機構的現實,正視農村信用社已經承擔了很多政策性金融服務和農民生老病死、子女上學等社會公益性方面服務的現實,充分考慮我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村經濟經營體制長期不變的大政策背景,充分考慮當前農民生產經營的習慣,建議盡快把農村信用社改組為集政策性與商業性合二為一的農村金融機構,鞏固其農村金融的核心地位,加大財政支出對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損失的補助,以變相加大對農業和農民的補助。從實際出發,調整利率政策,實行財政轉移支付的辦法,對信用社為延伸對農村一線的金融服務而聘請全辦員等所需費用實行財政補貼,增強農村信用社放貸的盈利性,減少農民貸款的利息支出。同時,盡快調整目前信用社的改革思路。農村金融服務聯系著廣闊農村的千家萬戶,分散性強的特點必然要求其對信貸發放和管理要有相應的配套機制,需要一定的組織體系和人力資源作保證。但是,綜觀近幾年來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改革,除了管理體制的變遷之外,力度最大的就是收縮機構、精簡人員,幾乎與商業銀行的改革如出一轍,如湖南永州市,轄3區9縣,總面積2.24萬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不到25%,2002年底的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數比1997年減少108個,分社的撤并力度更大,信用站在相當部分地方已經不復存在,有的地方方圓百里之內沒有金融服務網點。與此同時,人員大幅度精簡,信用社一級一般只有3至5人。這種改革的方向選擇,撇開其就業、服務等社會效益削減不說,對信用社本身而言,由于人少而無法落實內控制度導致案件高發,也沒有足夠的人力去拓展新的業務空間,使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受到制約。因此,應該從中國農村的發展現狀出發,立足廣闊農村,改變撤并機構、精簡人員增效的思維定勢,調整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改革政策選擇,從加強內部管理上實現突破,從加強內部管理中要效益,以確保服務網點和人力資源能滿足基本需要。

第四,改良政策。一方面,要以大力推廣小額農貸為突破口,解決農民增收需要金融支持的普遍性問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推廣,已成為當前解決農民貸款難和農民增收問題的一種有效方式,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但是,筆者通過調查了解到,我國農業產業化水平低、農業人口比例大的基本國情,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農村經濟分散型經營機制,國有商業銀行農村經營網點整體性退出的金融體制改革趨勢,決定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要得到長足發展并有效發揮作用,當前亟須有以下配套政策予以支持:(1)風險補助政策。農業是基礎產業,但又同屬于高風險的弱質產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主要用于支持種養業,除市場風險因素外,還隨時面臨自然災害的侵害,因而決定了其投放的高風險性。基于當前我國經濟的發展現狀和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情況,可以建立一種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專項支出為主體,以按農村信用社存款量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為輔助的特別基金,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行政策性補助,解決其風險大的后顧之憂;(2)稅費支持政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小、覆蓋面廣的特性,決定了其經營的高成本,必須給予政策支持,建議要降低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營業稅稅率,并以縣為單位統一沖減所得稅,以此來對原有的政策性投入等歷史包袱和高成本經營問題進行變相補貼;取消不應該由其承擔的各種行政性費用攤派。通過解決稅費負擔過重的問題,來增強信用社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實力;(3)資金保障政策。要進一步調整郵政儲蓄存款的管理、使用政策,將縣以下郵政儲蓄存款以再貸款形式調劑給農村信用社長期使用,并適當再降低用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再貸款利率。調整縣及縣以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網點儲蓄存款的使用政策,規定一定的比例必須支持縣域經濟。從而增加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來源,增強資金實力,以確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資金供給。另方面,要實事求是地對待農業產業化與農民增收對金融支持的實際需要,改良對農村信用社資金使用的管理政策。比如允許對農業開發基地建設和農副產品加工等“龍頭型”農業實體和企業實施“社團貸款”,解決其融資難問題等。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五,加強培訓。從當前的現實看,先富起來的農民絕大多數是有一定的文化基礎和種、養、加技術,有意識和能力更新傳統產業結構、搞規模開發的新型農民。這一現象與當前我國的生產力資本要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相吻合,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情況,目前我國的經濟增長中約12%來源于勞動力的直接貢獻,約30%來源于技術進步的貢獻;按照2000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水平分組,高于3000元的區域農村勞動力平均受教育的年限為8.32年,人均2000至3000元之間的區域農村勞動力平均受教育的年限為8.12年,2000元以下的區域平均受教育的年限為6.89年。因此,要想運用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切實解決當前突出的“三農”問題特別是農民增收問題,國家應當運用財政轉移支付的辦法,拿出專項資金,建立配套機制,加大對農業科技的推廣、培訓,金融投入也要長短結合,為加強對農民的技術培訓提供配套資金,以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