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法對煤企人事管理的影響及其策略

時間:2022-05-21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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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法對煤企人事管理的影響及其策略

摘要:《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給煤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活力,同時,也是為煤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新的變化,對于煤礦企業是一個非常嚴峻的挑戰和考驗,因此煤礦企業倍感壓力,決不能對此熟視無睹,也應該根據煤礦企業化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理順思路,及時進行調整,盡快適應和認識這種變化,更好地做好煤礦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是每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都必須要面對的新的課題。

關鍵詞:煤礦企業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管理問題對策

0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將與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一起,構成我國內地勞動合同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相應地,各煤礦企業實施的《國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將在2008年1月1日自動失去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放寬了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本文在新法背景下,從煤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論述《勞動合同法》主要幾個條款對煤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以及提出一些合理的應對措施和意見,使煤礦企業能夠快速準確的適應《勞動合同法》的法制環境。

1勞動合同法與其施行前的勞動法律、法規的比較及其影響

1.1規定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嚴苛罰則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精神一樣,用人單位用工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法》設計了相應的約束機制,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煤礦企業將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這就明確表示,煤礦企業與員工是勞動合同關系,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是勞動合同,在已經廢止執行的《國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確立的、且為國有煤礦企業使用了幾十年的“主人翁”的概念淡化退出。同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從國家立法上進一步確立了企業與員工之間,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賦予的權力和義務,只能是平等的勞動關系,各自也只能本著誠信的原則,行使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賦予的權力和義務,而沒有其它方面的關系、權力和義務。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更進一步擴大和細化了,從范圍上應該是更健全、更科學合理,也是對更多勞動者的保障。但同時,由于煤礦企業過去對勞動法律法規知識的欠缺,使得煤礦企業的管理者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學習和研究,為管理者們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專業意見。

1.2《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門檻大大降低《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規定差別很大。《勞動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規定的比較嚴格。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不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了多少時間,都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在《勞動法》模式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

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有革命性的改觀,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免勞動合同的短期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訂,簽訂短期合同?短期合同簽訂兩次以后則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簽訂長期合同?若中途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則會面臨比較大的風險。因此,煤礦企業需要分門別類地對人員結構進行分類,對于技術含量高的員工,有競爭力的員工可以適當地簽長期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能夠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對于技術含量低的可替代性員工,為避免長期使用帶來的人工成本不斷增加等風險,可以考慮周期性替換的策略。要實現周期性替換,而使用勞務派遣轉移風險則可能是煤礦企業最好的選擇。整體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使企業的用人成本和風險加大,這是煤礦企業都必須正視和面對的,因此也必須引起煤礦企業的高度重視,善用長期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使煤礦企業在最小的成本內進行合理的流動。

1.3對試用期的期限、設置及其薪資待遇作了新的規定,試用期法律規制更嚴格①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系有明確規定。②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時,不論是否變更崗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③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該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放棄試用期。④試用期工資有了新標準。新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⑤違法試用要支付賠償金。新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首先,對煤礦企業新錄用員工試用期的期限約定做了明確的規定,使企業在試用期的約定上更為謹慎,因為它有違法約定的罰則。然而這些試用期的期限相對并不長,因此,煤礦企業一方面要加強技術的使用,另一方面要根據煤礦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煤礦企業應由招用員工變招生,使之達到先培訓后上崗的準入制度,提高煤礦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效率,降低不必要的風險。

其次,關于試用期的工資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使企業不能在試用期隨意發放工資,而最好能夠將其在此基礎上建立工資制度,明確試用期工資的發放標準。上述說明這些法律的規定對于煤礦企業的人員的使用和任命等都提出了比較謹慎的要求,在技術上提高了要求。

1.4放寬了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勞動者擇業的渠道拓寬了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新規定。該條款對煤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戰。總體上看,增加了煤礦企業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這種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促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遏制煤礦企業隨意終止勞動合同,但對煤礦企業來說增大了用人成本。煤礦企業要重視這個變化,不要再熱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辦事,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1.5經濟性裁員時,煤礦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與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規定了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要承擔社會責任。

煤礦企業要盡量避免大量的經濟性裁員,否則,裁減人員要達到20人,則將面臨套用以上的裁員的程序進行裁減,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這些裁員的規定較之過去的經濟性裁員的范圍有了更進一步的擴充,即企業裁員的條件放寬了。當然,由于裁員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同時裁員的條件風險也比較明顯,因此,煤礦企業還是盡量避免采用上述的裁員方式,因此,一是要盡量避免20人的界限,二是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處理。

1.6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時提供的條件比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較低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將使煤礦企業的用工成本上升。2煤礦企業應對上述影響,建立完善的績效管理體系

員工績效考核作為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隨著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的發展而發展的,而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是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和國內外高新技術的發展不斷完善和成熟的。

煤炭行業是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能源產業,是國民經濟中的支柱行業之一。但我國煤礦企業由于受內、外部環境影響和自身體制的限制,管理方式比較粗放,人員素質偏低,沒有把人力資源管理放在戰略位置,更沒有上升到“人本管理”的高度。因此,建立了績效考核制度尤為重要,讓員工明白應該做什么,標準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可以獲得更高報酬,做到什么程度將會減少報酬。建立這樣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系統,使企業優勝劣汰的法則得以延續,使戰略目標的實現得到支撐,使優秀的人才得到嘉獎,不勝任的人員浮出水面。這樣,雖然《勞動合同法》的機制使人才流動更便利甚至說是零成本流動,但優秀的人才已經得到企業重用,并獲得應有的回報,他的離職動機已經減少,“人才流動便利的風險”就這樣規避掉了。而對于那些受到懲罰的員工,本不是企業要竭力挽留的人員,即使流失也不會對企業造成成本負擔。

2.1完善的績效管理系統還可以規避如下幾個法律風險:

2.1.1勝任力舉證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可知,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法制社會下,“不能勝任”必須有合理理由,績效考核結果將是成為正式證據。對績效不好的員工進行績效面談并記錄面談內容,雙方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2.1.2工資克扣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績效考核結果可以合法說明職工的工作表現,這樣就可以正確運用績效考核結果對職工的工作報酬進行合理控制,同樣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證據,績效考核結果一定要進行簽字留存。

2.1.3同工同酬風險不管是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還是實施已久的《勞動法》都要求“在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時實施同工同酬”。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相同條件。由此可見,只要實施了績效考核體系,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報酬的支付就會避免同工同酬風險。

2.2實施寬帶薪酬體系,合理設置工資結構寬帶薪酬是指壓減薪酬等級,拉大等級內薪酬浮動范圍,也就是說不再是一崗一薪,利用寬帶薪酬解決員工不換崗就獲得報酬提升的激勵作用,同時還可通過改變薪酬結構增強薪酬的激勵功能。通過寬帶薪酬體系的實施與工資結構的改變不僅可以高限度的發揮薪酬激勵功能,同時也能規避勞動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2.1試用期運用不當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寬帶薪酬體系后,在相同崗位設置不同的職級,職級差距的擴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試用期內支付過高的工資報酬。

2.2.2特殊員工管理風險煤礦企業本身為高危行業,特殊員工較多。特殊員工主要是指醫療期員工,“三期”女工,工傷等級職工。法律規定,對于此類特殊員工在特殊時期內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基本工資。通過合理設置工資報酬結構,加大績效工資與獎金的比例,有效的縮小基本工資比例,自然可以防范特殊員工的管理風險,節省煤礦企業人工成本支出。

2.2.3工資剛性管理風險《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條款,使工資的剛性更加明顯。但工資設置應屬于企業的自主權范圍,只有在工資結構上進行合理設置才能夠規避法律風險。這樣通過合理設置工資結構就可以有效的規避工資剛性風險。

總之,《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煤礦企業的發展影響是巨大的,不僅給煤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新變化,更重要的是給煤礦企業的經營理念帶來了根本的變化。因此,煤礦企業應從以上提到的方法來規避法律風險,同時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促使員工不會像“鐵飯碗”制度下那樣失去工作激情外,煤礦企業還要加強“證據”意識,合法還要有證據,法律是公平的,這也是十七大提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又一體現,如何正確理解的準確把握,運用好《勞動合同法》我們還有許多工作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