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公共物品概念的生態補償方法探索
時間:2022-01-12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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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其中禁止開發區與限制開發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加強人口轉移的力度,將這些區域內的人口逐步轉移到更適宜生活和生產的地區,減少禁止開發區域的人為破壞。這樣就涉及到對原有利益的侵犯,這也成為限制開發區及禁止開發區政策制定有效性的最大難題,對劃定區域人口的補償量化研究問題突出,補多少才能使當地居民愿意配合政策實施,對已有權利利益有何影響,對潛在利益如何影響,對受益者怎樣合理收費等問題十分嚴峻。本文構想了一個以公共物品理論為基礎,以生態價值為紐帶的聯系補償者與被補償者的費用分擔補償模式。
一、相關理論
(一)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最早是由布坎南與斯塔布爾賓于1962年提出的。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的現象。[1]一般而言,外部性具有附帶性的特點。其中正外部性是某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附帶的好處,具有“不得不贈予”的特征;負外部性是指某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外加的負擔,具有“不得不轉嫁”的特征。經濟主體從事經濟行為時所產生的利益,有“可計量利益”與“非計量利益”之分。“可計量利益”是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目標,是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差額;“非計量利益”是某經濟行為主體在實現自己目標的同時,所產生的無法界定和計量的對其他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主體根據“可計量利益”來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非計量利益”則為外部性。對于理性的經營者來說,在沒有建立有效使得“非計量利益”轉變為“可計量利益”的生態服務交易市場或提供有效補償的前提下,將根據“可計量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組織生產,不會自動地將提供最優的像生態服務這種“非計量利益”作為經營目標。[2]生態補償的重要意義就在于如何將“非計量利益”轉化為“可計量利益”來補充外部性現象產生的市場失靈問題。
(二)公共物品理論
公共物品是指那種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其消費加以排他的產品,或者說同時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的產品。公共產品是相對于私人產品而言的。根據公共產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費的競爭性是區別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兩個定義性標準。公共物品可分為純粹公共物品和非純公共物品,純粹公共物品完全滿足這兩個特性,生態服務的有些功能是屬于純粹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價格信號,因而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需要中央政府進行配置;然而非純公共物品并不嚴格滿足這兩個特性,如有些非純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達到某一消費數量后就具有競爭性。生態服務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費具有地域性或集團性,所以這類公共物品準確的說應該屬于準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圍內按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制定價格。市場機制、自愿協商機制、合約機制、以及民間自愿機制等在公共物品供給中普遍存在失靈問題,只能由相應的政府機制來替代彌補,而且也只有政府參與才能增進公共福利潛力。
(三)機會成本
機會成本,就是做出某一決策而不做出另一種決策所放棄的利益。社會經濟生活中充滿了選擇,當某種資源具有多種用途時,使用該資源于另一種用途,就意味著放棄了其他用途。這樣,使用該種資源的機會成本,就是放棄其他用途可能得到最大收益與已選擇用途收益之間的差值。因此,要想使行為主體放棄現在用途必須使在另一用途上得到的收益要不小于現在用途的收益。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要求一切商品的生產和經營要在市場實現等價交換,生產和經營才能維持和發展,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均以贏利為目的。拿生態公益林為例,生態公益林的生態產品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體形式發揮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態產品的載體。一旦其經營者受經濟利益驅動,將林木采伐,其生態效益也就不存在了,森林生態產品也就隨之消失。因此要想保證生態產品的供應必須補償其機會成本即林木采伐的收益。
(四)公平理論及福利經濟學
福利的“希克斯-卡爾多”補償原則:如果資源配置的結果使福利受益者補償福利受損者后,受益者的福利水平仍可以提高,那么這一配置就是最優配置。在希克斯(Hibbs)和卡爾多(Kaldor)設想的基礎上,后來發展為補償原則論,又稱新帕累托標準。新帕累托學派探討了由于經濟變化而處境改善的人(即受益者)能否補償那些處境惡化的人(即受損者)。如果一個特定的改變使受益者的福利增進很大,以至于在完全地補償了受損者的福利損失后還有剩余,那么基于新帕累托標準,這一改變就是一個潛在的社會福利改進。[3]利特爾又提出福利的變化應提高收入的分配效率,這樣需要建立一個社會福利函數,根據不同個人的地位,給不同個人福利變化以相應的權重。[4]
公平理論起源于美國行為科學家亞當斯(J.S.Adams)等提出來的一種激勵理論。亞當斯公平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當一個人做出成績并取得報酬以后,他不僅關心自己所得報酬的絕對量,而且關心自己所得報酬的相對量。因此,他要進行種種比較來確定自己所獲報酬是否公平,比較結果將直接影響今后工作的積極性。所用的比較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橫向比較是指一個人投入和收益的比值與組織內其他人的投入和收益的比值相等時,才是公平的;縱向比較是指把自己目前投入與目前所獲得報償的比值,同自己過去投入與過去所獲得報償的比值進行比較,只有相等時才是公平的。[3]在進行生態補償時,不僅需要促進社會福利的改進,而且需要適當考慮社會的公平性問題,促進地區間的均衡與協調。
二、生態補償客體分析
外部性具有外延的可擴散性,內涵的可計量性。外延的可擴散性是指經生態產品所產生的外部效應具有分解和放大作用。分解是指自然的吸收與化解作用;放大是指負外部性劑量超出自然凈化能力后所產生的加速現象或正外部性在對其他經濟主體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傳遞與累積作用。內涵的可計量性是指經濟行為主體可以準確計量其限制負外部性所付出的成本和費用或提供正外部性所產生的機會成本的增加。生態服務供給的機會成本及其產生的外部利益作用方式來看,生態服務外部性同樣具有外延的可擴散性與內涵的可計量性。生態服務外部利益本身具有多樣性,且相互交叉重疊,并通過傳遞和累積作用,使其所產生的外部利益難以進行準確計量。相反,提供生態服務所產生的機會成本的增加則可進行較為準確可靠的計算。以此為基礎結合勞動價值理論對生態補償客體的應有利益進行分析,得出補償量的構成。
生態補償的客體就是以提供生態效益為服務內容的提供者。補償則是相對于損失而言的,受限制地區的生態建設對生態服務的提供者有多方面的影響。
第一,提供生態服務有投入成本,由于部分生態服務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或非競爭性的,這部分成本不能在市場上交換,在市場上體現不出其自身價值,因為收不回投入成本,而造成生態服務的無償使用和經營者經濟利益的損失。
從生態服務經營者資金流轉圖1可以看出,生態服務經營者的投入成本,一部分是通過生態產品在市場上交換而收回,另一部分則是以生態服務的區域性消費者和作為全民代表的中央政府支付補償費的形式回收的。由政治經濟學理論可知,企業要維持簡單再生產需要在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后,返回到經營者手中的資金數額要包括生態服務經營者的個別勞動中的c、v和m三大部分,也就是說既要包括用于生態建設的生產資料價值c和勞動者在必要勞動時間內創造的價值v,又要包括勞動者在剩余勞動時間內所創造的價值m。[5]這些部分的補償必須給予完全補償,否則就只能使這些有益于全社會的生態建設事業趨向萎縮,進而導致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效益的日益惡化。
第二,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如退耕還林還草等改變土地利用方式的生態重建措施的實施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如糧食減產,收入減少等,受益地區應當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生態建設地區的生態服務經營者至少應得到這兩部分補償,即生態建設費用補償和土地利用方式改變導致的機會成本損失補償。
三、補償主體分析
生態效益補償的主體就是生態服務的受益者,對于得到生態服務的受益方來講由于生態產品的公共物品屬性的影響,并不熱衷于從市場中購買生態服務,而是多采取搭便車的方式無償使用生態服務。這樣就要求建立相應補償機制來向享受這部分生態服務的受益者征收生態補償費用,然而怎樣合理的征收補償費用呢?由于生態補償涉及面廣,需要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作用,政府在生態補償中要發揮主導作用,如制定生態補償政策、提供補償資金、加強對生態補償政策的監督管理等。同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實施生態補償還需要發揮市場的力量,通過市場的力量來推進生態補償制度。[6]以物品是否為公共物品作為劃分標準,判別和劃分不同的受益對象,再結合受益程度對受益者征收相應的補償費用。
公共產品是指那種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其消費加以排他的產品,或者說,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的產品。公共產品是相對于私人產品而言的。根據公共產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費的共同性是區別私益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兩個定義性標準。[7]公共物品可分為純粹公共物品和非純公共物品,純粹公共物品完全滿足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兩個特性,生態服務的有些功能是屬于純粹公共物品,如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等。純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價格信號,因而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因而需要國家進行配置;然而非純公共物品并不嚴格滿足這兩個特性,如有些非純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達到某一消費數量后就具有競爭性,如水資源的利用等。生態服務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費具有地域性或集團性,所以這類公共物品準確的說應該屬于準公共物品或俱樂部物品。準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圍內按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制定價格。
四、生態服務功能劃分
人類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對生態系統服務及其價值的研究。1977年Westman提出了“自然的服務”(nature’sservices)概念及其價值評估問題[8],只是由于地球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絕大部分價值難以準確計量以及缺乏相應的價值評估理論與方法體系而進展緩慢。1997年Daily及Constanzaetal.的工作,將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評估研究推向生態經濟學研究的前沿,并取得了顯著進展。
Constanzaetal.綜合了國際上已經出版的用各種不同方法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研究結果,將全球生物圈分為16個生態系統類型,并將生態系統服務分為17種類型,在世界上最先開展了對全球生物圈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估算,這是目前最有影響的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研究結果。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國外有關生態系統服務的概念、生態效益的價值理論及評估方法等開始引入國內。然而這種價值衡量結果顯示,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近似于國民生產總值,甚至大于國民生產總值,因此以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作為補償標準很不合理。本文用生態價值測算結果作為生態服務受益大小的衡量,這樣可以減少對生態價值衡量方法不同產生的爭論和疑義,使生態價值作為生態建設費用補償的工具。
由生態服務功能分類表(表1)中可以看出各種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是不同的,按公共物品屬性劃分的各類別的生態服務價值比例也有很大差距,由小到大依次為涵養水源(占總價值1.66%)營養固定(占總價值1.98%)固定CO2(占總價值4.73%)有機物利用(占總價值9.60%)釋放氧(占總價值17.36%)凈化大氣(占總價值30.44%)土壤侵蝕(占總價值34.78%)。其中私人物品總價值1.894×1012元/a,占總價值11.58%;準公共物品10.851×1012元/a,占總價值66.32%;純公共物品總價值3.613×1012元/a,占總價值22.09%。因此,由準公共物品屬性而受益的局部地區負擔的生態服務功能占主要部分,其次是純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功能,這部分由中央政府作為受益群體的代表來支付補償。
私人物品價值的實現是要依靠市場的,如果產品不能夠進入市場則產品價值是不能夠實現,因此如果生態建設者負擔相應比例的建設成本,卻不能夠使產品在市場中得以實現,那么必然造成建設成本彌補不足問題。所以這里將建設成本全部由準公共物品與純公共物品受益者分擔,私人物品作為發展權利讓渡給生態建設者(尤其是市場開發水平底的地區)。因此由表1可知,有公共物品屬性的服務價值為14.464×1012元/a,其中準公共物品價值占75.02%,即由受益地方分擔的比例。純公共物品價值占24.98%,即由國家分擔的比例。
五、補償模式設想
目前,世界各國生態效益補償所采用模式主要有公共支付體系,企業或區域之間的自主協議,市場交易體系三種。國內學者張濤(2003)認為,生態價值的研究多數以衡量出生態服務價值的具體數值為目標,試圖以此作為生態補償的標準,補償生態服務供給者。然而生態服務價值的衡量結果往往與GDP相當,以此來補償顯然不夠合理。本文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不同生態服務功能的公共物品屬性為劃分標準,以各個類型的服務價值為基礎,按照單項生態服務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分擔生態建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
1.對于補償量的核算需要深入細致研究。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不僅需要考慮生產成本、機會成本,還應當考慮經濟發展差異、社會發展差異,合理分配所增加的社會福利,共享發展成果。但至少不應低于所能取得的機會成本,如果核算結果偏小,則影響政策實施效果,受補償者滿意度低,甚至抵觸政策實施。[9]
2.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對補償主體的征收方式及對補償客體的補償方式進行設計,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關鍵。
3.對于生態功能的公共物品屬性需要合理劃分。需要根據不同生態功能的具體影響范圍進行具體量化研究,從而合理確定受益對象及受益數量,真正實現受益者支付的原則。
4.對公平性標準需要進行符合社會發展的標準。這里的補償模式中生態建設目標選擇的是保障基本生產生活的需要,對于追求更高生態享受的目標可以適當加大生態面積,降低生態產量系數。
5.模式中系數的確定需要更為專業,更為詳實的研究,總的來講這里僅討論一種大致的思想,深入系統的研究還需要更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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