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外賬偷稅逃避政府執法監管研討論文

時間:2022-04-26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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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外賬偷稅逃避政府執法監管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前“賬外賬偷稅行為的主要特點及手法;“賬外賬”偷稅成因分析;“賬外賬”的治理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賬外賬”偷稅的主要特點、“賬外賬”偷稅的主要手法、“賬外賬”偷稅行為危害大、追逐高額非法利益是“賬外賬”偷稅行為存在的根本原因、對“賬外賬”偷稅行為懲處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法行為的發生、金融結算方式存在漏洞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信息不對稱給“賬外賬”偷稅者有機可乘、完善金融法律法規,構建協稅護稅信息化系統、加強部門協作,合力遏制“賬外賬”涉稅違法活動、防范和打擊并重,加強日常稅務管理等,具體請詳見。

一、當前“賬外賬”偷稅行為的主要特點及手法

“賬外賬”是指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未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在法定賬冊外另設一套賬用于違法活動的行為,用于逃避政府執法部門的監管

(一)“賬外賬”偷稅的主要特點。從稅務檢查情況看,“賬外賬”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種是流水賬式的記錄,按日或按月匯總金額,采用這類“賬外賬”偷稅的主要是規模小、業務少的企業;另外一種是賬簿式的記錄,所有憑證資料俱全,業務詳細,采用這類“賬外賬”偷稅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業務頻繁的企業。無論“賬外賬”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點:一是隱蔽性強。用來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假賬,隨時都可拿出來應付稅務機關的檢查。而核算準確的真賬卻存放隱蔽處(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執法部門不易查證,難以發覺。二是知情范圍小。為了減少偷稅風險,一般只有單位主要領導及主辦財務人員知曉內幕,其他人并不知曉。三是使用范圍廣。由于“賬外賬”設置并不難,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來偷逃國家稅款,成為偷稅最常用的伎倆之一。四是人員挑選嚴。采取“兩套賬”偷稅的企業,在主辦財務人員的選擇上要求較嚴,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親朋好友來擔任。五是現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業經營特點,采取大量現金交易,取得收入不開具合法憑證,在賬上將經營業務收入化整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隱瞞收入偷逃稅。

(二)“賬外賬”偷稅的主要手法。“賬外賬”偷稅手法真可謂五花八門:一是“一真一假法”,即“一套賬”是對企業經營過程的真實反映,另“一套賬”是對企業經營過程的虛假反映,從表面上看,假賬真做、天衣無縫,但原始憑證往往只有企業自制的虛假內容的費用報銷單據。二是“半真半假法”,兩套賬都是核算企業真實經營情況的一部分,對企業有利的,在真賬中反映,不利的則在假賬中反映,一般采取抽單做賬或者部分現金收入分離。三是“人機分算法”,除建立一套計算機賬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賬,兩套賬在不同企業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有的企業計算機賬反映的是真實情況,有的企業人工賬是真實賬。四是“機內分流法”,有的企業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賬,全面推行計算機核算,在機內設立兩套應用程序,將收入部分,特別是大量現金交易而不易被稅務機關監管的收入,直接從機內分流,以達到偷稅目的,“賬外賬”偷稅已向智能化方向發展。

(三)“賬外賬”偷稅行為危害大。從稅收來看,企業做“賬外賬”,通過現金交易、體外循環形式,隱瞞應稅收入,把應該交給國家的稅款占為自己有,變成企業的利潤,坑了國家,肥了自己。同時,這種偷稅行為也極易引發全行業、配套企業偷稅的連鎖反應,會嚴重擾亂正常的稅收秩序。從大局來看,近年來,一些公司為了獲取上市資格,大做假賬,上市之后,繼續公布虛假的財務狀況,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假賬的大量存在,使我國的一些統計信息及經濟指標誤差很大,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政府的決策,而且也動搖了“誠信”這塊市場經濟的基石。

二、“賬外賬”偷稅成因分析

(一)追逐高額非法利益是“賬外賬”偷稅行為存在的根本原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主體日趨多元化,一些不法納稅人為追逐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能不繳稅就不繳稅,能少繳稅就少繳稅,而最簡單方法就是設置“賬外賬”,一些企業負責人為了追逐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不是通過改善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來實現其目的,而是在稅收上做文章,指使財務人員做假賬,導致“賬外賬”偷逃稅款現象屢見不鮮。

(二)對“賬外賬”偷稅行為懲處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法行為的發生。從近幾年稽查情況來看,稅務部門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率及處罰率較低,案件處理的彈性大,無形中助長了“賬外賬”偷稅行為的發生。一是由于稅務稽查選取稽查對象欠準確,檢查面較小,人員查賬技能參差不齊,辦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賬面記錄,難于發現深藏不露的“賬外賬”;二是由于“賬外賬”行為比較隱蔽,多與現金交易,銷貨不要******的營業收入不入賬有關,事后稅務稽查取證界定難,要查證他們的偷稅行為難度很大;三是由于稅務稽查部門沒有搜查權,對藏在暗處的“賬外賬”,一般要依靠群眾舉報提供線索及公安部門協助,才能取得內賬等違法證據,有限的執法手段阻礙了“賬外賬”的有效查處;四是不少政府部門(稅務部門也不例外)都存在不愿行政復議、訴訟,擔心行政復議更改原先處理決定、行政訴訟敗訴,導致執法剛性不強;五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嚴格、繁瑣,而且工作量及風險較大,因此有些稅務機關寧愿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盡量避免涉稅案件的移送,導致對不法分子難以起到應有的震懾效應。由于對“賬外賬”偷稅行為懲處不力,誘使納稅人抱著“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僥幸心理,容易形成“賬外賬”偷稅長期存在的局面。(三)金融結算方式存在漏洞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現金交易行為,由于現金交易隱蔽性強,交易記錄難以跟蹤監控,為設兩套賬和做假賬偷逃稅提供了極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終端消費者的飲食娛樂業、批發、零售、中介服務、建筑裝修等行業。各金融機構競爭激烈,為了拉客戶、爭儲蓄,對納稅人的多頭開戶、資金使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致使現金巨額流通及資金體外循環等現象普遍。同時,各種信用卡的出現,也為企業進行賬外經營提供了方便。

(四)信息不對稱給“賬外賬”偷稅者有機可乘。隨著納稅主體的多元化,其隱匿稅基信息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復雜。盡管我國的稅務干部隊伍也在不斷發展壯大,征管力量不斷加強,但稅務機關搜集、掌握經濟稅源信息的能力仍然落后于經濟的發展形勢,與納稅主體的多元化趨勢不相適應。而受利益的驅使,納稅人絕不可能將自己掌握的稅源信息向稅務機關全盤托出,政府各部門有關納稅人生產經營收入信息未實現聯網共享,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真實的納稅信息,導致在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時,不得不遷就納稅人,很大程度上依據納稅人自己提供的扭曲了的稅源信息來核定。

三、“賬外賬”的治理對策

“賬外賬”違法行為的大量存在,嚴重干擾了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賬外賬”行為的監管。

(一)加****律法規宣傳,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氛圍。首先,加強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納稅人是國家的真正主人”等方面的宣傳,提倡納稅人對政府行為進行合法監督;大力宣傳依法納稅的先進典型,切實提高遵紀守法納稅人的社會地位。要形成依法納稅者受益,不依法納稅者受損的良好社會氛圍;其次,要強化會計、稅務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財會人員依法誠信經營的正反面宣傳,重視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真正做到“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屈從和迎合任何壓力與不合理要求,不以職務之便謀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從源頭上遏制“賬外賬”的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規,構建協稅護稅信息化系統。首先,要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在金融賬戶和交易實名制的基礎上,借鑒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納稅人納稅號碼制度;其次,要完善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無論單位或個人均需憑全國統一納稅識別號碼開立賬戶,杜絕匿名賬戶、假名賬戶,嚴防多頭開戶,控制現金交易,禁止賬外交易;再次,各政府部門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所有活動均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政府各部門、金融機構、機關團體等方面系統信息通過計算機聯網匯集到稅務部門,稅務機關運用計算機進行集中處理,便可準確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收入情況。同時積極推廣貨幣資金支付電子化,限制和減少大量的現金交易,稅銀電腦系統實現聯網,加大對納稅人資金流動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和監控。

(三)加強部門協作,合力遏制“賬外賬”涉稅違法活動。“賬外賬”是不法分子偷稅的慣用伎倆,由于其牽涉面廣、隱蔽性強,因此必須通過政府各部門綜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偷逃稅行為的發生。首先,要加強財政、國稅、地稅、銀行、公安等部門交流和合作,采用科技手段,盡快建立信息通報系統,實行相關信息的共享,形成合力打擊“賬外賬”涉稅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其次,建立一套“嚴管理、重處罰”的稅收法罰則,進一步提高“賬外賬”偷稅案件的查獲率、查罰率及移送數量,對已查實企業有意利用現金交易、賬外賬偷稅違法行為的,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給予從重處罰;對偷稅數額達到移送標準的,要堅決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要通過增加企業的偷稅成本,震懾涉稅違法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作用,加大對“賬外賬”偷稅行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賬就會受到社會譴責的局面。

(四)防范和打擊并重,加強日常稅務管理。一要完善、健全建賬建制工作。在日常稅收檢查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財務制度比較混亂,這些企業的財會人員業務水平都比較差,稅務機關要與有關部門協調加強對企業財會人員的業務輔導、培訓和監督,促進和規范企業建賬建制工作。二要加強對企業發票監控管理。要嚴格執行發票管理制度,加強檢查監督,防止出現利用虛開代******以及接受虛開代******來實現企業賬外銷售偷逃稅款行為的發生。三要加強納稅評估力度。調查掌握本地區不同產業、行業稅收負擔狀況,對企業稅收情況進行縱向、橫向比對,及早發現納稅人存在的異常現象,讓納稅評估真正成為預防稅收犯罪的“前哨”。四要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切實加大對稅收法制知識、業務知識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力度,積極營造熱愛學習、自覺學習、終身學習的氛圍,把檢查人員培養成熟悉行業運作的“行家里手”。

(五)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強化稅務執法剛性。長期以來,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一直缺少稅收司法手段,依法查處涉稅犯罪案件困難重重,受到多方阻撓,難以應付日益復雜的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在目前狀況下,稅務機關在查處重大偷稅案件時,要及時提請公安介入,充分運用公安部門辦案手段及時保全涉稅違法證據、財產及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挽回國家稅收損失。但從長遠看,我國必須建立一支維護稅收秩序相對獨立的稅務警察機構。我國稅務警察機構應當由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建,在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統管國、地稅警務,業務上歸公安機關管理。同時賦予稅警對重大涉稅案件的特別調查權和刑事偵查權,借助稅警的力量查處稅務稽查等機構無能為力的重大稅案,努力提高對偷稅行為的查獲率、處罰率和移送率,依法嚴厲懲處偷稅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量,讓偷稅者望而生畏,從而有效地遏制偷稅行為。

(六)積極鼓勵公民舉報,調動群眾協稅護稅積極性。由于“賬外賬”偷稅行為隱蔽性強,對賬外經營的偷稅情況,往往是企業內部知情人員、有關業務單位比較清楚。從近幾年舉報偷稅情況看,絕大多數是一些企業法人和企業內部人員、業務單位在發生利害沖突時,才將企業的賬外經營偷稅行為暴露出來。為此,稅務稽查部門一要鼓勵公民積極舉報,積極拓寬案件線索來源;二要在查處舉報案件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三要兌現舉報獎勵工作,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