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模式探討

時間:2022-09-09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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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模式探討

摘要:2007年12月末,中國國務院發出通知,以統一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為依據,將分步逐漸取消約30項歷史形成的企業所得稅區域優惠政策通知同時明確,繼續執行現有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則將獲得新的兩免三減半的過渡優惠政策。這意味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政策框架邁出堅實一步。部分稅務專家認為,稅率穩步推進有利于企業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給予部分地區新的“特權”有可能導致新的尋租空間。但總的看來,我們還是缺少對優惠政策的管理模式探討,加大管理可以使得優惠政策好上加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本文就是一篇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模式探討的文章。

關鍵字: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管理模式探討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以下簡稱《過渡優惠政策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這一過渡將平緩推進: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就將按25%稅率執行。

1、總結和評價

稅收優惠,是指對部分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稅收上的鼓勵和照顧的各種特殊規定的總稱。稅收優惠政策是稅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般性條款的例外規定,稅收優惠通過減輕特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體現一定的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政策。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發揮宏觀調控、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的作用較其他稅種更為突出,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業所得稅制中,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原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基礎上,針對原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有漏洞、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政策目標不明確、優惠形式過于單一的情況,借鑒國際慣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著重突出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旨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下面,我們從了解稅收優惠方法入手,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解讀。

稅收優惠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減免,指對特定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部分或全部免除應納稅額。稅收豁免,指在一定期間內,對納稅人的某些應稅項目或應稅來源不予征稅,以豁免其稅收負擔。包括關稅、貨物稅豁免和所得稅豁免等。稅項扣除,除一般的稅前扣除規定之外,針對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規定的一種特殊扣除方式,通過提高其扣除的范圍或比例,減少納稅人計稅依據。稅收抵免,指準許納稅人將其符合規定的特殊支出,按一定的比率或全部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收負擔。主要包括投資抵免和國外稅收抵免。優惠稅率,指對特定的納稅人或經濟活動采用較一般稅率為低的稅率征稅。延期納稅,指準許納稅人將其應納稅額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從而減輕當期稅負。加速折舊,指允許納稅人在固定資產使用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從而使其稅負得以遞延。減計收入,是指對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算,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優惠。盈虧相抵,指允許納稅人以某一年度的虧損沖抵以后年度的盈利,從而減少其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或是以某一年度的虧損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從而申請退還其以前年度已納部分稅款。優惠退稅,指政府為鼓勵納稅人從事某種經濟活動而將其已納稅款按相應程序予以退還,以減輕其稅負。主要包括出口退稅和再投資退稅。以上所述的優惠方式,很多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有體現,如稅收減免、優惠稅率、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等等。

同原企業所得稅法政策比較,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優惠政策上有以下幾點變化值得關注:

(一)優惠對象發生變化。原企業所得稅法政策中,優惠對象主要針對企業,如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從事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的優惠、農業龍頭企業的優惠等;新法在保留對部分企業的優惠的同時,強調優惠針對性,即突出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優惠,如后文將會提及的對從事農、林、牧、漁等項目的優惠以及從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優惠等等。針對項目所得的優惠,使得企業經營范圍和目的不必受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局限和約束,更趨向稅收中性原則,但同時要注意的是,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優惠手段多樣化。原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手段主要采取直接減免方式,方法有效但偏單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改直接減免稅政策為替代性的優惠政策,如減計收入、投資抵免等。

(三)關注免稅收入的概念。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次引入“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將不征稅收入列入稅法第二章內容,而將免稅收入列入稅收優惠政策一章內容。因此,在了解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政策規定之前,要明確這兩者的區別,即免稅收入是制定者暫時放棄征稅的權利,可以根據需要恢復征稅;而不征稅收入是從稅收原理上不應列入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的收入。

(四)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出臺取代了過去內外資企業兩套稅法并行的局面,公平了內外資企業稅負。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內容,也將原分別適用與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統一稅收待遇。

1.1優惠政策的管理分類

堅持依法治稅和優化服務的管理要求,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分為審批類優惠、自行申報優惠和備案類優惠管理。

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

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自行申報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業以及稅收優惠項目中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免稅收入。

除以上實行審批管理、自行申報管理的稅收優惠事項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均實行備案管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后,按備案類優惠進行管理。除另有規定外,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實行每年登記備案;非持續發生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在每次發生后即時登記備案。

1.2優惠政策的管理要求

(一)納稅人享受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享受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納稅人享受自行申報優惠的,應于優惠事項發生的預繳申報期或年終匯算清繳期內,隨同申報表附報相關資料,自行申報。

(三)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資料,提請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在登記備案出具書面告知書后,由納稅人執行。

(四)企業所得稅各類優惠政策的申請、受理、審批、備案的管理及實施程序,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6〕43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發〔2005〕129號、蘇地稅發〔2006〕43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1.3優惠政策的管理權限

本著減少審批環節、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的原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權限,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授權省級稅務機關審批、備案的事項外,具體管理權限由各省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4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的新舊銜接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屬延續原稅法規定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如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優惠,在國家新的管理辦法尚未下發前,暫按原有辦法的管理程序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屬延續原稅法規定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總局、省局新的管理辦法已下發,按照新的管理辦法執行。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確過渡執行期限的稅收優惠,繼續執行到優惠期滿。對以前年度已經履行過審批程序,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審批事項,不再重復審批,主管稅務機關納入備案管理;對2008年新發生的,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原實行一次性審批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納入備案管理。

1.5關于備案時限和備案資料的規定

(一)備案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要在規定時間內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按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稅收優惠中明確規定可在年度中間享受的優惠事項,納稅人可即時辦理備案手續。

2008年度稅收優惠事項的備案辦理,截止時間為2009年5月31日。

(二)納稅人提請備案應報送下列資料:

1、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列明享受優惠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其他各類備案資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及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申報而自行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企業所得稅優惠是稅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加強稅收優惠的管理,對于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核實稅基,做好組織收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要求劃分審批類稅收優惠、自行申報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不得違規擴大稅收優惠審批范圍。上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優惠的審批、備案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可通過網站、報刊、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稅收優惠統計與臺帳管理制度。

(2)2004年以前主要是以審批為主,該管理方式的論述(比如:優點是事前審批,比較嚴格;缺點是缺乏后續監督機制,大量浪費人力、財力、時間,對某些資質認定如西部大開發項目僅憑稅務部門無法鑒定等)

(3)2004年以后取消了多項審批,改為備案制,對這一管理模式變化的論述(比如:優點是簡化審批手續,缺點是備案內容不明晰,仍然缺乏后續監督等)

2、分析新稅法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新法中稅收優惠的形式由過去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現在的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降低稅率、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投資抵免、稅額抵免、授權減免等九種方式在內的多種優惠方式。由于優惠形式和相關政策規定都比較復雜,納稅人不容易掌握,也就不能及時、準確地享受到優惠政策。為此,省地稅局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減免稅相關規定,及時出臺了,旨在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企業發展。

將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分為三類,即審批類優惠、自行申報優惠和備案類優惠,并針對這三類優惠管理提出了簡單、明確的要求,使納稅人一目了然。如:享受審批類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享受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享受自行申報優惠的納稅人,應于優惠事項發生的預繳申報期或年終匯算清繳期內,隨同申報表附報相關資料,自行申報。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資料,提請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在登記備案出具書面告知書后,由納稅人執行。同時,規定:除法規明確規定或授權省局審批、備案的事項外,具體權限由省轄市局確定,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

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中一些問題的新舊銜接也作了明確。如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確過渡執行期限的稅收優惠,繼續執行到優惠期滿。對以前年度已經履行過審批程序,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審批事項,不再重復審批,主管稅務機關納入備案管理;對2008年新發生的,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原實行一次性審批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納入備案管理。

各類稅收優惠管理的范圍及管理要求

1、審批類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

管理要求:

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相應的資料,有權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可否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告知納稅人。

2、自行申報類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自行申報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業以及稅收優惠項目中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免稅收入。

管理要求:

納稅人應于優惠事項發生的預交申報期或年終匯算清繳期內,隨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報附件2對應項目的相關資料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備案類優惠

除以上實行審批管理、自行申報管理的稅收優惠事項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均實行備案管理。

管理要求:

(1)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按規定報送備案資料(包括附件1中的《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及附件2對應項目的附報資料;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登記備案書面告知書》后方可執行。

(2)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后,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

(3)除另有規定外,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實行每年登記備案;非持續發生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在每次發生后即時登記備案

3、搜集各國或各地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先進經驗

比較新舊優惠政策可以發現,五大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獲得的新“特權”顯然已經大大減少。

在舊的所得稅區域優惠中,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都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新規定將上述特區和浦東新區的優惠范圍限定在了“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同時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較以往更加嚴格。因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不過,新細則的相關規定也導致了一些爭議。“兩法合并最大的一個特征就是實現了稅制的統一規范,新的區域優惠會不會又使統一政策難以執行?”有部分財稅專家對此表示擔心。

按照國務院的優惠規定,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上述人士對此同樣擔心,這種做法或將為企業操作以及稅收執法尋租留下空間。而同時,區域優惠這碗水似乎很難端平。有人士指出,同樣是特區、新區,天津濱海新區等區域何以沒有位列其中?“我們也曾經向國家爭取過給予浦東的這一優惠待遇,現在看沒戲了。”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有關人士說。該人士向記者介紹,濱海新區在向國家爭取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時,最后一句話便是,“希望給予我們與浦東、深圳同等的政策。”

濱海新區當初的申請看來不無道理。該人士指出,濱海新區和浦東、深圳被賦予的歷史任務是一樣的,而且濱海新區是后來被納入國家發展戰略的,而浦東、深圳則具有先發優勢。“濱海新區雖然有些好的基礎和條件,但與他們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更需要國家給予支持,特別是,三者都是東部開放地區,政策上的發展需要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該人士說。但同時,該人士也對國家這項政策的出臺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國家這樣做肯定有所考慮,我們希望得到這一優惠,但濱海新區的未來發展和輻射效應的充分發揮,關鍵還是要靠我們自己,靠自主創新。”而財政部上述人士指出,之所以選擇五大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是為了“繼續發揮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特殊作用,體現我國繼續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

為了更加高效、規范地做好海東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工作,使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執行從內容到程序都更加完善,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的經濟杠桿作用,《海東地區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從資格管理、分類管理、程序管理、服務管理、跟蹤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七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內容基本涵蓋了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從而更加明確了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稅務機關的工作要求。對于廣大稅務人員來講,這既是一本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工作手冊,也是一份很好的納稅宣傳輔導材料。此辦法的試行將會使海東地區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走上更加完善、更加規范之路。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局按照國家規定認真執行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對支持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鼓勵、扶持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壯大和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政策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超范圍享受減免稅和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等。這些問題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

1、認真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哈地稅發[1999]80號)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上報審批。

2、規范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審批工作,對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均應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履行減免稅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原已實行15%企業所得稅率企業的審批資料,應于8月30日前上報市局;對受理新轉入高開區企業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將審核意見上報市局,市局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享受優惠政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3、享受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符合稅收規定的新辦企業的條件。原有企業實行合并、分立、重組、改制、轉讓、遷移、變更名稱或變更生產經營范圍等,不得按照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享受免征所得稅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轉讓、遷移、變更名稱或變更生產經營范圍以及生產經營項目、產品發生變化,但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須向稅務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未經重新審核確認的,不得自行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

4、匯總、合并納稅的企業,由成員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可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

5、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檢查和管理。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0日,按哈地稅發[2001]99號文件規定對已經批準的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年檢,凡企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條件的或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的,經核實后,取消其減免稅資格,并追繳自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條件年度起已減免的所得稅稅款,嚴格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經驗的總結

基于對以往管理經驗的總結,借鑒其他先進經驗,在新稅法允許的框架下設計管理模式或提出管理建議。

一、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及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納稅人應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對照企業所得稅法的各項稅收優惠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程序申報后合法享受稅收優惠。符合優惠條件但未及時申報的或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將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的新舊銜接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屬延續原稅法規定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如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優惠,在國家新的管理辦法尚未下發前,暫按原有辦法的管理程序執行。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屬延續原稅法規定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總局、省局新的管理辦法已下發,按照新的管理辦法執行。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確過渡執行期限的稅收優惠,繼續執行到優惠期滿。對以前年度已經履行過審批程序,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審批事項,不再重復審批,主管稅務機關納入備案管理;對2008年新發生的,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原實行一次性審批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納入備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