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囚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2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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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囚關系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對于構建平安監獄、和諧監獄具有深遠的意義。由于職務犯的社會背景、心理特征、個人素質、行為特征等,決定了其在服刑改造中表現出有別于普通刑事犯的特點,民警在職務犯的刑罰執行中,既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大膽管理,又要考慮其各種個體特征,因人施教,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推動監獄公正文明執法。

監獄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監獄的發展反映了社會發展的程度,社會發展又會促進監獄的發展,監獄和社會是種互動關系。作為監獄的兩大刑事法律關系主體:執法者(警官)與被執法者(囚犯)同樣是一種互動關系。金堂監獄作為全省集中關押職務犯的監獄,如何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呢?本文進行了一些探討。

一、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的意義

(一)刑罰的目的決定了警囚關系是良性互動的。社會主義監獄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監獄執行刑罰的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懲罰而懲罰,也不是為了對犯罪者實行報復,而是通過教育改造、懲罰管理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使罪犯能夠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對社會有用的勞動者,要達到這個目的,就需要監獄的兩大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

(二)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是中國刑罰制度變革的需要。我國目前仍處于一個自由刑為中心的時代,犯罪者80%以上由“自由刑”加以處置。在中國社會現代社會轉型影響下,刑罰制度變革,無論是倡議“廢止死刑”,還是主張推行“社會矯正”等,皆可視為企圖緩解刑罰關系的“緊張”。而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其實也是在具體刑罰執行過程中緩解這種“緊張”的一個縮影吧!

(三)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簡單、最樸素的理解就是刑事措施既要有“寬”,又要有“嚴”,而且兩者之間必須“相濟”。但是不同的時代,基于不同的時代背景和價值理念,對于如何“寬”,如何“嚴”,寬嚴之間如何“相濟”其實有著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理解。在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取向下,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緩解社會沖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會對立,建立警囚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就很有必要。

(四)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是保障罪犯人權的需要。保障罪犯權利是監獄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罪犯人權狀況近年來了有很大改善。但由于各方面(法律、政策)的原因,特別是由于罪犯特殊的地位,罪犯的很多權利又不可能完全實現。而職務犯的特點又決定了其維權意識相當重,這就勢必形成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基層管理民警要通過自身的執法素質、人格魅力,與罪犯建立一種良好互動關系,是保障罪犯人權有益和必要的保證。

(五)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是構建和諧監獄、打造平安監獄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監獄對罪犯的懲罰本身也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方面,而打造平安監獄要求必須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調動監獄刑罰主體雙方的積極性.

二、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的條件

(一)行刑理念。刑罰對罪犯懲罰的唯一后果是:剝奪罪犯的自由,這一行刑理念是保障罪犯享有其他未被剝奪的概念上的權利,這也是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的行刑基礎。

(二)民警條件。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民警要有較高的執法理念、執法知識、執法素養、執法藝術。正確的執法理念指引民警正確執法方向;豐富執法知識讓民警更精準、熟練的執法;厚重的執法素養讓民警贏得罪犯的尊重;高超執法藝術讓民警在執法工作中更駕熟就輕、游刃有余。

(三)罪犯條件。職務犯的個體特點決定其角色轉換慢、身份意識淡薄、行為養成差。但他們作為警囚關系主體之一,其配合程度直接決定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的成敗。

(四)法律條件。刑事執罰最主要的依據《監獄法》,它已頒布十多年了,已經嚴重落后監獄執法工作實踐,加之,《監獄法》無具體操作細則,法律法規的缺失制約著監獄工作的開展。職務犯具體司法實踐活動中有許多東西急需突破現有的法律與國際司法接軌,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急需法律上的完善和認可。

(五)政策、法規條件。時代的迅猛發展注定了法律制定程序上的滯后性。充分利用政策、法規的靈活性,根據對職務犯具體司法實踐活動及時做出反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是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有益的、必要的補充。

(六)親情及社會幫教條件。職務犯心理需求層次較高,心理矛盾大、心理落差大等特點,要求監獄要做好職務犯親情和社會幫教工作,這也是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的條件之一。

三、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的措施、方法和手段

(一)激活行刑主體(警官)和受刑主體(罪犯)。激活行刑主體(警官)的核心就是監獄或監獄主管機關采取有效激活措施讓監獄民警能夠管理(職業再教育學習、培訓等)、愿意管理(解決政治地位、工薪待遇、其他后顧之憂等);激活受刑主體(罪犯)關鍵要罪犯由被迫到自覺參與到整個改造的大環境中去,根據職務犯的特點,調動其改造自覺性,發揮改造活動的主人翁作用。

(二)勞動重在體現改造功能。職務犯參加勞動改造是法定義務。勞動在職務犯的改造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對于體驗勞動的艱辛、珍惜勞動成果、調整情緒、鍛煉身體、轉移其注意力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效果。但在實踐中,鑒于職務犯年齡、身體特點,要充分考慮到職務犯的體能和勞動素質,項目選擇要適宜,勞動定額要恰當。

(三)嚴格考核,執法公開。職務犯最關心的是自己的考核和刑事獎勵,在其最關注的減刑、假釋方面,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嚴格考核,職務犯與社會犯不一樣,可以說對其考核是分分計較、厘厘計較,所以說對其考核獎、扣分必須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尺度一致。二是政策公開,把減刑、假釋、保外的條件公開,程序透明,結果公示,的異議的可以復議,這兩點做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穩定其改造情緒,取得他們對我們民警公正執法的信任。

(四)通過分級處遇調動職務犯的需求。職務犯由于過去工作的經歷,很在乎其分級處遇。他們時刻都在相互比較,自己與他犯的服刑待遇,民警在實踐工作中認真抓好職務犯這一心理,對調動改造需求,融洽警囚關系是相當有必要的。

(五)放寬親情會見條件,擴大社會幫教的作用。相對于其他類型罪犯,職務犯情感更豐富,絕大多數都有穩定的家庭、濃厚的親情、豐富的社會關系,而這種親情和社會關系對他們情緒的影響和改造活動的支撐作用是至關重要的。為此,民警要盡可能通過安排親屬會見、社會幫教、通信、電話等來促進其積極改造。

(六)注重改造職務犯中的細節,把握好管理的度。職務犯違規違紀問題發生較少,但若出現問題就已經經過較長時間矛盾的積累,比較復雜,所以民警日常工作要細心觀察,注重職務犯改造中的細節(這些細節包括日常發生勞動、學習、會見、就餐、通信、親情電話、看病、考核得分等)。在這些具體小事中,既要體現管理意圖,又要展示警官管理藝術,同時也要把握好“度”。

(七)“法”不容“情”的反思。在傳統思維中,“法”與“情”是水火不相容的,法律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工具,這本無可厚非,但對職務犯的管理當中,正確理解、認識“情”的內涵,體現警官的人文關懷,培養一種健康積極向上的感情,這有利于促進職務犯的改造。試想,民警整天扳著一副面孔,變成了執法機器,又如何與他們交流和溝通,進而建立一種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呢?

(八)突出罪犯勞動改造積極委員會的作用,擴大罪犯的自我管理。職務犯綜合素質高、自我約束能力強,在日常的管理中充分罪犯勞動改造積極委員會的作用更多地讓他們自我管理、自我設計、自我總結。

(九)采取多傾聽的方式強化職務犯的個別教育。職務犯虛榮心、自尊心較強,不輕易談論自己的犯罪事實、社會經歷等,不通過耐心細致的個別教育就不能取得其信任和尊重,也就難以做到有效溝通,更談不上改造。很多情況下這些城府很深、喜怒不形于色的人,在向警官傾訴后,其焦慮苦惱頓時緩解,情緒變得輕松,在訴說完后由衷地表示心情暢快,并對警官感謝表示感謝。民警知道此時不需要講更多的道理,只需要傾聽再傾聽,這應當是管理職務犯的一項基本功,也是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的一個切入點吧!

(十)建立健康的監區文化。監區文化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加強監區文化建設,無論是對促進社會文化的進步、還是對推動監獄工作的發展,特別是對構筑監獄依法治監的文化底蘊、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提高罪犯改造量,具有積極意義。建立健康的監區文化是建立健康的警囚關系的基礎,有了健康的警囚關系肯定是良性互動的。

(十一)加強職務犯心理健康教育。

四、建立良性互動警囚關系的預期效果展望

監獄警察與職務犯建立良性互動的警囚關系,最重要的是監獄警察公開執法,用自己良好的作風去捍衛法律的尊嚴,平等對待職務犯,用自己的公正、文明、科學執法去取得職務犯內心深處的認可和信任。用自己高尚人格、良好的素養去贏得職務犯的尊重和服從,做到“寬不過囚,嚴不過人”。在警官與囚犯之間建立一種“契約”關系,這個“契約”是良性互動的:警官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刑罰,對罪犯給予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罪犯依法履行服刑義務,接受刑罰的懲罰,其改造行為規范完全達到一種本能的自然的基本禮儀。在具體司法實踐活動中職務犯的個性特征決定了其在服刑過程中不同于普通刑事犯:一是職務犯絕大部分懂政策,熟悉法律,文化水平高,自我約束力強;二是刑罰后社會后果因其喪失犯罪基礎,刑罰后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三是主觀惡性惡習小,在法律范圍內把握寬嚴尺度,讓罪犯由被動改造與警官的主動管理相互交融,形成良好互動的警囚關系,這也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監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