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憲法政治學探索
時間:2022-11-14 05: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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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季云飛工作單位:廈門大學歷史系
五權憲法,是孫中山資產階級政治學說的核心和精華,他為之奮斗了一生。對于孫中山五權憲法政治學說,史學界很少有專文論述,本文擬對孫中山五權憲法政治學說作概要論述,不妥之處,祈請同好匡正。
一、五權憲法學說的形成
創立五權憲法學說、在國家制度上實行五權憲法原則,是孫中山畢生奮斗的革命目標。孫中山五權憲法學說包括“政權”、“治權”兩部分。“政權”即指人民掌握的選舉權、復決權、罷免權、創制權等四權;“治權”即指治國機關掌握的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彈劫權、考試權等五權,亦即“五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作為一個完整的五權憲法學說的提出,孫中山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904年下半年至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孫中山提出了五權憲法中“治權”部分的構想,提出了治國機關的“五權分立”原則,并確立了“主權屬于國民全體”的憲法思想。這是第一階段。孫中山最早論及五權憲法的時間大約是在1904年下半年。19似年下半年孫中山來到美國紐約,同在耶魯大學學習法律的中國留學生王龐惠討論五權憲法問題。他們倆足足“討論了兩個星期”,王龐惠對孫中山五權憲法主張深表贊成。二十年后,孫中山在回憶這段歷史時,曾作過這樣的記述:記得二十年以前,有一位中國學生,他本來是大學法科畢業,在關國大學,也得了法學士的學位,后來他還想深造,又到美國東方一個大學去讀書。有一次兄弟在紐約城和他相遇,大家談起來,兄弟便間他說:你這次入美國東方大學,預備去研究什么學間呢?他說:我想專門學憲法。我就把我所主張的五權憲法說與他聽,足足的和他討論了兩個星期,他便說這個五權憲法,比較什么憲法都要好,極端贊成我的主張,兄弟在當時便很歡喜,見得他既是贊成了這個憲法,就請他進了學校之后,把這個五權憲法的道理,詳細去研究。¹1905年8月同盟會成立后,孫中山利用各種場合談論、宣傳其五權憲法學說。1906年11月,孫中山在東京與俄國社會革命黨首領該魯學尼會晤時,第一次明確表示將來中國要實行五權憲法。他指出:“希望中國實施的共和政治,除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外,還須添補考選權和糾察權。”實行考選權,可以“最嚴密公平地選拔人材,以使優秀人材掌管國務”;通過糾察權,可以監督議會和政府“糾正其錯誤,并解決今日共和政治不足之處”。他表示要“創立至今各國尚無的政治學說,以伸各機關發揮其效能。”º同年12月21日,孫中山在東京《民報》創刊周年紀念會上發表了題為《三民主義與中國前途》的演說。在這一演說中,孫中山第一次向革命黨人明確提出將來中華民國的憲法采用“五權憲法”,“要創‘種新主義,叫做‘五權分立’”。在這一演說中,孫中山闡發了“三權”以外再加“兩權”的理由。孫中山指出,美國的“三權分立”憲法,“現在已經是不適用的.了。”他說:“美國官吏,有由選舉得來的,有由委任得來的,從前本無考試的制度,所以無論是選舉,是委任,皆有很大的流弊。就選舉上說,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結國民,運動選舉;那些學問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訪于口才,沒有去物色他。所以美國代表院中,住往有愚蠢無知的人,夾雜在內,那歷史實在可笑。就委任上說,凡是委了王官,都是跟著大總統進退。美國共和黨、向來迭相興廢,遇著換了大總統,由內閣至郵政局長,不下六七萬人,同時俱換,所以美國政治腐敗散漫,是各國所沒有的。”“所以,將來中華民國憲法,必要設獨立機關,專掌考選權。”»為什么要增加糾察機關呢?孫中山說:“現在立完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權限,那權限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比方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權,使他不得不俯首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況且照正理上說,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畢戈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理論上說不過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¼至南京臨時政府成立為止,孫中山的治國機關的“五權分立”思想已經形成。然而,為什么南京臨時政府成立時仍按“三權分立”原則組織政有呢?1012年8月11日例、中山公布的《臨時約法》為什么不采用“_五權分立”原則組織政府昵?1是否孫中山已放棄了“五權分立”的主張呢?事實上,孫中山是不贊成“三權分立”的。出現違背孫中山“五權分立”思想的原因在于:一,孫中山“五權分立”主張,_未被多數革命黨人了解和按受。辛亥年間,贊成“五權分立,的寥寥無幾,有案可稽贊成“五權分立”的大概是宋教仁等個別人貓就是早年贊同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學說的法律博工王龍惠,此時也不贊同實施“五權分立”。孫中山回憶說:“辛亥革命成功的那一年,他剛回到中國,兄弟見、了他,就問他說:你從前很贊成我的五權先法,‘近來研究了各國的憲法有一些什么心得呢?他側復我是不能行的。兄弟聽了這話之后,就很以為奇怪,很不以為然,不料我們邵一班同志聽了他的話之后,都以為這位法律博士且說各國都沒有這個東西,總是有些不妥當。所以對于五權憲法便漸漸不大注意了。”½這表明,辛亥革命期間黨內沒有實行五權分立的思想基礎。二,南京臨時政府是按照《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組織政府的。而這個大綱是由的奮、馬君武、王正廷等人起草的,該大綱從起草到議決不過二日。此時孫中山尚在國外,大綱理所當然不會反映孫中山的五權分立思想。三、,引有時約法》的起草權并不掌捉孫中山手中。《臨時約法》起草之前,臨時參議院通過了湯漪提出的“行政官不得兼為參議員”提案,所以《臨時約法,的提案權屬臨時參議院專有,政i舒官員乃至臨時大總統均不得參與。在《臨時約法》起草之前,孫中山曾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咨送參議院“以資參敘”。¾該案反映了孫中!_婦的五權憲法思想。但多數琴議員主張自行起草,便于飛月31舊議決“將原案退回”,¿并于2月7日組織編輯委員會起草。臨時約法起草員們了解的是歐關國家“三權分立”原則,不明孫中山五權憲法之意,故引尚時約法》仍采“三權分立”原則。由于時間倉泥,公法又帶“臨時”性質,因此,孫中山除強調在玄臨_時約法》上要有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全體國民一條外,權宜接受參議院制定的《臨時約法》,并于3月11日由他公布。所以,在1924年,孫中山在談到《臨時約法》時說:“在南京訂出來的民國約法里頭,只有‘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的那一條,是兄弟所主張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負那個責任”。À這一方面表明孫中山對《賺:時約法》未能采取“五權分立,);原則表示遺憾,另一方面表明孫中山此時已明確提出“主權屬于國民全體”的憲法思想。但是,究竟如何典正做到“主權屬于國民全體”,孫中山均未深人研究使之在法律土得到保杯。農世組就任臨時大嘗、統后的i叮門交府統治時期,孫中山“五權分立”原則根本不可能在中‘國試行。盡管如此,孫中山為在中國實現“五權分立”,繼續迸行不懈的努力。1912年至1925年孫中l婦逝世為止,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學說進一步完善,提出了“直按民權”即人民掌握選舉權、復決權、罷免權、創制權等四權,亦印“政權”。這是第二說:五權憲法這個東醞在各國都沒有見過,.恐泊階段。_1914年,孫中山逃亡日本后組織中華革命黨,他便把“五權分立”原則施于中華革命黨黨部。黨部設本部和協贊會,協贊會又分為立法、司法、監督、考試四院,四院與本部并立為五,“使人人得以資其經驗,備為五權憲法之張本。”Á在1917年至1918年撰寫的《建國方略》中,對有關五權憲法的制定及內容提出如下原則:第一,五權憲法制定的時間、前提及制定者。他認為:“侯全國平定之后六年,各縣已達完全自治者,皆得選舉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第二,中央政府采取五院制。他說:“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日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試院,五曰監察院。”第三,五院院長的產生及隸屬。“憲法制定以后,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立法院負責,而五院院長皆對于國民大會負責。”第四,監察彈勃程序。“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會彈劫之,而監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劫、罷黝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職。”第五,考試院考試對象。“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第六,人民掌握“政權”,行使直接民權。“施行憲法,此時一縣之自治團體,當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于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復決之權、罷官之權,而對于一國政治除選舉權之外,其余之同等權,則付托于國民大會之代表以行之。”1921年3月,孫中比!在廣東教育會演講五權憲法,并向廣東省議會提出,由國會制定五權憲法,作為“治國的根本法。”此時,孫中山撰寫的《國家建設”一書中擬定“五權憲法”一部,但此書不久毀于陳炯明的炮火之中。1922年6月,孫中山命葉夏聲起草“五權憲法草案”。有的論者認為,五權憲法在孫中山“主持召開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宣言中把它拋棄了。”這種說法是沒有史實根據的。其實,1924年國民黨一大宣言中重申了《建國方案》中孫中山五權憲法的基本思想,認為“直接民權”與“五權分立”,“以濟代議政治之窮,亦以矯選舉制度之弊。”1924年孫中山還以《五權憲法》為題,全面論述其五權憲法思想,并形象地比喻說:“五權憲法,好象是一架大機器,直接民權便是這架大機器中的掣扣。”@孫中山自1904年至1925年逝世止,為五權憲法奮斗了二十余年。他把實現五權憲法和實現三民主義,同樣看作革命成功的標志。1923年11月25日,孫中山在廣東大本營對國民黨員的演說中強調指出:“各同志從今日起,要認真去千革命事業,各位同志要將革命事業作為本人終身事業,必要使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完全實現,方可算是吾黨成功。”在孫中山逝世的前一天,即1925年3月n日與談話時表示,希望國民黨同志努力奮斗“務使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實現。”
二、五權憲法學說與三民主義的關系
五權憲法學說與三民主義的關系怎樣呢?有的論者認為:五權憲法是“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民權主義的發展,又是民權主義的具體化”。這種說法值得商榷。據我所接觸的孫中山有關論述,孫中山從來沒有把五權憲法隸于三民主義之中,更沒有把它限于民權主義之內。事實上,孫中山把五權憲法與三民主義視為建國的兩大基本點、革命成功的兩大標志、黨員奮斗的兩大武器。孫中山最早同時談到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是在1906年底在《民報》創刊周年紀念會上的演說。在這個演說中,重點談三民主義,強調三民主義實現以后,“中國當成為至完美的國家。”在談完三民主義后,孫中山演講第二個問題,即“將來中華民國的憲法。”認為“五權分立”“不但是各國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學說上也不多見,可謂破天荒的政體。”對于五權憲法與三民主義的關系問題,孫中山是這樣說的:“要望大家同意,盡力研究,匡所不逮,以成將來中華民國的憲法。這便是民族的國家,國民的國家,社會的國家,皆得完全無缺的治理。”@這里,孫中山似乎把三民主義看作革命目標達成后的中國,以五權憲法作為治理三民主義國家的武器。1923年元旦發表的中國國民黨宣言中,以明確的文字,把五權憲法和三民主義并列為建國的兩個基本點。宣言說:“本黨總理孫先生文,內審中國之情勢,外察世界之潮流,兼收眾長,益以創新,乃以三民主義為立國之本源,五權憲法為制度之綱領,稗民治臻于極軌,國基安于磐石,且以躋于有進而無退,一治而不復亂之域焉,o!,三民主義為立國之本,五權憲法是制度之綱,建國治國缺一不可。1923年,孫中山在黨內反復宣傳五權憲法與三民主義,把兩者放在同等熏要的地位。1023年11月25日,在廣州大本營對國民黨員演說中,號召黨員“要認真去干革命事業”,“要將革命事業作為本人終身事業”,書使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完全實現,方可算是吾黨成功。”12月9日再次在大本營對國民黨員演說,要求“黨員必須明白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內容如何,然后用之出而宣傳,始生效力,始能感化他人也”,并指出:“吾黨員奮斗之武器,則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是也。”12月3。日,在廣州對國民黨員的演說中進而強調:“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都是建國的方略”,“造成一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國家,非用群力不可。”其間,孫中山對知識分子提出政治研究的標準,他指出,知識分子“研究之標準者維何?固莫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若矣。”孫中山對實現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兩大革命目標,奮斗到生命最后一息。在臨終前一天同的談話,表達了這位資產階級革命家的遺愿。談話節錄如下:以國民會議建設新國家,務使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實現。乃為病疾所累,行將不起。死生常事,本不足慮,但數十年為國奔走,所抱主義終未完全實現,希望諸同志努力奮斗,使國民會議早日成立,達到三民、五權之主張,•則本人死亦埃目。綜上所述,孫中山始終把五權憲法與三民主義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終身追求。那種把五權憲法說成是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相反,我認為孫中山民權主義中的直接民權思想是五權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五權憲法學說之評價
五權憲法是孫中山政治學說的核心和精華,是孫中山認真吸取西方資產階級政治學說和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合理部分的結晶。他對中西文化同樣采取批判吸收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批判吸收中外政治制度中積極、合理因素,形成孫中山特有的“五權憲法”學說,正是孫中山偉大、杰出之處。五權憲法學說積極進步之處在于:第一,它具有鮮明的反對封建專制、反對軍閥獨裁統洽的革性。民國政府建立之前,孫中山提出“五權分立”的政體構想,顯然是針對清朝專制統治。民國成立后,歷任大總統雖然在形式上保留著“三權分立,,的政體,然而,從袁世凱、段祺瑞到馮國璋、一曹餛等軍閥專制統治愈演愈烈,國家混亂到極點,人民依舊處于無權地位。國內階級斗爭實際逼使孫中山在國民黨內加緊宣傳其五權憲法學說,并使其學說不斷完善。孫中山總結辛亥革命、反袁斗爭、護法運動經驗教訓后,在1923年明確認識到反對軍閥統治光靠軍隊的力量不行,還必須有主義之力量,.即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力量才能成功。他說獷“建國方法有二:一日軍隊之力量;二日主義之力量。我黨前時無兵力,今始稍有之。然吾黨兵力。常居于弱的地位,而敵則常居于強的地位。前為吾黨大敵的滿洲政府,兵強于我,而我能推翻之。以后袁世凱、馮國璋等,我亦能推翻之。今日前之敵人,’則為曹餛、吳佩孚,試問能打倒之否?照歷史上觀察,則必能之,只時間的問題而已。’惟靠軍隊打倒曹吳,革命亦未能算成功。試問滿洲、袁、馮倒后,革命能成功否?由此推之,則前途極為危險。今后首當將企望以軍隊謀革命成功的觀念打破。”發揮主義之力量,責任在于黨員,這就需要黨員的奮斗,而“黨員奮斗之武器,則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是也。”這里,孫中山已在主觀上把五權憲法和三民主義一起作為反對軍閥獨裁統治的思想武器。重視思想理論在反對軍閥專制統治斗爭中的作用,這是值得肯定的,五權憲法反對軍潤專制的革命性是明顯的。‘第立,它具有強烈的民主性。自不待言,_五權憲法學說所鼓吹的民主,就其階級屬性來說是資產階級的。但是,應該承認。孫中山五權憲法學說中的“直接民權”說,也包括勞動階級的民權。在《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一言》中有這樣兩段論述足資證明。宣言說:“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產階級所專有,適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若國民黨之民權主義,則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也”。“實行普通選舉制,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孫中山民權思想的飛躍,表明孫中山接受共產國際和中國共產黨幫助的結果,同時也反映了孫中山五權憲法所提倡的民主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對此,同志曾作過充分的肯定:“除了誰領導誰這一個間題以外,當作一股的政治綱領來說,這甩所說的民權主義,是和我們所說的人民民主或新民主主義相符合的。只許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許為資產階級所私有的國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階級的領導,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了。”當然,五權憲法學說畢竟是中國資產階級的學說,它存在著局限性和脫離實際、脫離國情等嚴重弱點。首先,王丘權憲法學說基于孫中山“權能分治”的理論,把國家權力分為“政權”和“治權”兩部分,由人民掌握“政權”,由“有能人”先知先覺的資產者掌握“治權”。這種理論,依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是講不通的。從來的階級社會不可能出現兩個相對立的階級職責分明地、和平共處控制著國家權力的不同部分。事實上,不推翻剝削階級的統治,人民群眾掌握孫中山所說的國家權力的“政權”部分,都是空話。其次,五權憲法學說印設想的‘“直接民權,,的行使,在實踐上是不可能的。人民對于本縣政治,實行“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復決之權、罷官之權”,是難于辦到的,“對于一國政治”實行“選舉權”直接選舉大總統,更是紙上談兵。即使在今天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里,一縣人民對一縣政治,也只能采取代表大會進行,何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呢?!第三,五權憲法學說脫離當時的中國國情。人民直接行使選舉權、創制權、復決權、罷免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文化素養、民主觀念和參政意識。毋庸諱言,二十世紀上半葉,中國的廣大人民是沒有享受文化的權利,他們中間絕大多數是文盲;由于幾千年來封建君主專制統治,儒家思想尤其是“三綱五常”說教滲透著每個國民的心理,他們的民主觀念是缺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又由于中國人民絕大多數是農民,他們世世代代從事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他們的一切活動和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解決生活下去的問題,所以,他們沒有什么參政意識,只有到了活不下去的時候起來造反。由于上述原因,i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的中國絕大多數人民,是不會理睬“五權憲法”中賦于他們的權利的。這樣的基本國情,•是不可能實施“五權憲法”學說的。孫中山企圖在不改變社會根本制度,只通過為期三年的“訓政”改變這種基本國情,簡直是異想天開。孫中山認為,文化程度低卞的國民是能夠行使“政權”的。他說過這樣的話:許多人以為中國不適用民主政洽,因為人民知識程度太低。我不信有這話,我認為說這話的人還沒有明白聲權能”兩字的意義他只要能指定出一個目標來,象坐汽車的一般。至于如何做去,自有有技能的各種專門人才在。所以,人民知識程度雖低,只要說得出‘要到那里’一句話來,就無害于民主政治。_-顯然,孫中山這種“美好”的設想,接近于空想。孫中山為中國社會擺脫半殖民地半封建地位,歷盡艱辛,奮斗一生。他把五權憲法學說作為其炸國方案之一、這種探索精神是難能可貴的。然而,由于孫中山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局限,所有的救國方案都成效甚微。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以孫中山遺囑執行人的面目出現,形式上接過孫中山五權鄭法學說的某些內容,成立了五院制國民政府。但是,五院制度只不過是個人獨裁的裝飾品、事實表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三權分立”也罷,“五權分立”也罷,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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