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立法的特點及現(xiàn)代價值
時間:2022-02-16 1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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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律沿襲隋朝的《開皇律》的基礎上新添加了《五十三條新格》進行修改和補充,之后又在唐高祖李淵時期編制《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時期修訂了《貞觀律》,隨后在唐高宗時期編修了《永徽律》,然后在對對于《永徽律》進行逐字逐句的解析之后就形成了中國目前現(xiàn)存的第一部內(nèi)容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議》,被評價為我國古代歷史上最完備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對我國現(xiàn)代立法的進步和完善而言有著重要意義。
關(guān)鍵詞:立法技術(shù);刑法;儒家思想
一、唐律形成的背景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并沒有創(chuàng)新,而基本上是沿襲隋朝。唐建國之初,百廢待興,還沒有來得及創(chuàng)制通行于全國的法律,因此唐高祖李淵于武德元年六月下詔廢除了隋朝的《大業(yè)律》,暫時適用隋朝的《開皇律》。然后于同年十一月在暫時適用的《開皇律》五刑體系的基礎上又新添加了《五十三條新格》進行修改和補充;然后唐高祖李淵再讓尚書仆射裴寂等人花費近六年的時間,以《開皇律》為基礎,編制屬于唐朝自己的新律也就所謂的《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發(fā)現(xiàn)建國之初的情形和經(jīng)過休養(yǎng)生息之后的情形有所不同,《武德律》已經(jīng)有些不能適應此時的社會環(huán)境和政治需要,而且在法條上也有許多空缺和不足之處,因此于貞觀元年三月讓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名臣,在仔細鉆研隋律的基礎上,以“寬簡”、“平允”和“畫一”為原則,對《武德律》認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貞觀律》,將主要的刑罰進行了減輕,補充進一些新的條文使得整個法律形成了獨特的風格和體系,為唐朝兩百多年的統(tǒng)治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唐律的特點
(一)以刑為主,諸法合體
由于李淵和李世民雖然都是一代帝王,但是也得曾經(jīng)在隋朝為官,深知百姓疾苦,也知道為了要鞏固自己的統(tǒng)治的地位,因此唐統(tǒng)治者非常重視編制法律。但是唐開國的統(tǒng)治者自身只是頗有手腕的政治家,并沒有深厚的法學功底,而他們也曾親身體會到隋朝的強大和富足,因此唐律繼承了隋朝的基本法律制度,于是就沿襲了中國古代封建制度的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體制。
(二)科條簡要,條理清晰
我國古代封建法典的編撰和法律的修訂之路,并不是一帆風順的,雖然從夏朝開始就已經(jīng)有了法律制度的存在,但是那時候因為技術(shù)條件和經(jīng)驗不足,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但到了秦朝的時候,時機已經(jīng)成熟,再加上商鞅以“范天下不一而歸一”為指導思想在秦國以李悝的《法經(jīng)》為基礎的兩次變法,使得秦國的法律非常完善,再加上之后秦國一向以法家思想為統(tǒng)治思想,重視法律在統(tǒng)治方面的作用,因此秦法一向是以繁雜和著稱。到了西漢武帝時期,往往因一件事而設立一法,最終導致法律條文非常雜亂,不利于具體的施行。因此西晉在修律時對于對漢朝的律令進行了大幅度的刪改和縮減,隨后的《北齊律》最終將法典定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這就比秦律和漢朝的律令要精簡的多。隋朝雖然是北周靜帝禪讓之后建立的統(tǒng)治政權(quán),但是在法律方面卻繼承了北齊“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傳統(tǒng),而唐朝又隋朝的基礎上,在條文之后附加上了注疏做為法律解釋,其中所蘊含的法律思想和法學理論十分精奧,在中國古代封建的眾多法典之中是最為簡要、精煉的一部,這也顯示了立法到了唐代這一時期,已經(jīng)達到了非常成熟與發(fā)達的水平。
(三)禮刑并用,禮法合一
清代紀昀在主持編纂《四庫全書》評價唐律是“一準乎禮,得古今之平”。這就是唐律是以儒家禮教綱常作為法律的主要指導思想。這是因為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之后,這種“禮刑并用”的思想就得到了歷朝的統(tǒng)治者的重視。但是這不并不是說唐律之中僅僅只有儒家思想,因為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各家的思想進行了大融合,此時的儒家已經(jīng)慢慢摻雜了其他思想流派的精華。所以《唐律疏議》當中,明顯可以看到各家流派的痕跡,尤其是將德、禮的思想融入到法律之中,也正是這種兼收并蓄、水乳交融的特點才使得唐律的水平達到了成熟完備階段,這也是中華法系不同于其他法系的最為顯著的特點。
(四)依禮制律
在經(jīng)過艱苦的戰(zhàn)爭之后,唐統(tǒng)治者終于在中國大地確立了自己的統(tǒng)治。但是由于他們深刻吸取了到強大的隋朝二世滅亡的教訓,為了唐王朝的萬世不拔的基業(yè),唐初的統(tǒng)治者決定以禮來教化臣民和制定法律,這也是因為自漢魏以來,禮律結(jié)合成為法律發(fā)展的主流①,所以唐朝也是以儒家的禮教綱常來作為統(tǒng)治的指導思想。這一特點在唐律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唐律中所有條文都以封建的倫理綱常為基礎,除了要維護封建皇權(quán)和貴族官僚的特權(quán)之外還規(guī)定了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最重要的是唐律明確規(guī)定了違反封建倫理關(guān)系的罪名,例如惡逆、不孝、不睦,這就為唐朝建立維護以父權(quán)和夫權(quán)為基礎的封建家庭制度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研究唐律對當代立法的啟示
唐朝的強大不但受到當時世界各國的關(guān)注,對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我國現(xiàn)代立法而言也有著重要意義。尤其是唐律中立法技術(shù)和立法思想都到達了極高的水平,這更是值得我們現(xiàn)在的法律人士不斷進行研究和探討。從理論上說,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和發(fā)展的,后世的立法水平和立法思想在唐朝的基礎之上,本應有更大的突破和進展,但是由于之后的宋元明清的統(tǒng)治者因為自己修養(yǎng)和外部因素的限制,他們僅僅是因襲唐律,并無重大突破。僅以成就而言,后世歷朝的法典比起唐律都有明顯不及。但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始注重法律的作用,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制定和完善各種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較為顯著的成果。但是我國現(xiàn)代由于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立法權(quán),而眾多立法機關(guān)之間也并沒有緊密交流,這就造成了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等條文之間有著很大矛盾和沖突,也正因此透徹研究唐朝立法技術(shù)和立法思想對我國現(xiàn)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有著重大意義。
作者:侯松洋 單位:淮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注釋:
①任映艷.從《唐律疏議》看中國古代的孝親思想[J].蘭州交通大學學報,2007(2).
參考文獻:
[1]黃明儒.淺析《唐律》中贓罪的處罰原則[J].法學評論,2002(1).
[2]任映艷.從《唐律疏議》看中國古代的孝親思想[J].蘭州交通大學學報,2007(2).
[3]蒲堅.釋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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